马克思与康德公正观比较探析

2018-03-07 02:28
文化创新比较研究 2018年18期
关键词:康德实质公正

高 燕

(广州大学,广东广州 510006)

公正是现代社会生活的主要议题之一,追求公正是人们进行社会实践的价值规约和重要目的,与此同时,如何理解公正,实现什么样的公正就成为人们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在对公正问题的探讨上,康德与马克思是两位里程碑式的哲学家,对后来思想家们和学者们对相关问题的讨论有着巨大的影响,因此对二者的公正观做一比较性探讨有利于我们更全面地把握当今社会的公正问题,并引导人们更合理地思考如何去促进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公正之实现。

1 公正的基础和内涵

马克思与康德都对公正问题做过深入探讨,但他们因为不同的出发点和基础,对公正的内涵有着不同的解释。

康德对公正的解释始发于他对理性之人在实践理性领域中的自由的思考,也即是说,公正之所以可能乃奠基于对人之自由的价值预设之上。在他看来,真正的自由即意志的自由,也即是道德主体的自主性或行为选择的自由,这种自由是“那种可以由纯粹理性决定的选择行为构成了自由意志的行为” 。意志自由是所有人先天就有的,“只有一种天赋的权利,即与生俱来的自由。自由是独立于别人的强制意志,而且根据普遍的法则,它能够和所有人的自由并存,它是每个人优先于他的人性而具有的独一无二的、原生的、与生俱来的权利” 。既然意志自由是每一个道德主体的先天权利,那么就可能产生自由意志的冲突,正是对于如何规避这种冲突的思考,康德提出了一条重要的普遍法则:每个人的自由意志在遵从普遍自由法则的基础上同一切其他人的自由意志和谐共存,这就是说,我们在运用自己的自由意志时必须要考虑到其他主体也是有自由意志的,表现自由意志的任何行动都不能妨碍他人自由的实现。这即是康德对公正的界定,公正就是“依据自由之普遍法则,一个人的意志可以与其他人的意志和谐共存的状态”,“任何行为本身或者它所遵循的准则如果能使得每一个人的意志自由同一切人的意志自由在符合普遍发展的前提下和谐共存,那么,这一行为就是公正的” 。可见,康德对公正的解释是基于他对自由的分析上,公正就是为了防止自由意志之现实冲突而制定的法则,是保障现实生活中社会成员外在行为协调一致的规约。

与康德的阐述不同,马克思反对任何从虚妄的、抽象的人性预设上去思考公正问题的可能性,因为无论多么抽象的理论想象实际上都可以从社会物质生活自身的矛盾以及由此决定的不同阶级间的矛盾中找到其根源。所以对公正的讨论只能以现实的社会生产关系或经济关系为基础,但生产关系或经济关系并不是人与人之间的抽象关系,而是有着一定历史内容的,即物质内容的关系。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和生产关系之不合理不公正的揭露和对资本主义公正原则之形式性和虚伪性的批判就是以此来展开的。在他看来,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力本身并不被劳动者自己所拥有,只有在出卖给资本家成为资本要素时才能称之为劳动力,所以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实质上是资本与雇佣劳动之间的关系。因此,马克思认为,虽然资本主义社会以自由和平等为口号的公正观相比较于以往时代有较大的历史进步,但究其实质资产阶级政治上宣扬的自由、平等、人权等只是为了掩盖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和社会的事实上的不平等,“法律上的平等就是在富人和穷人不平等的前提下的平等,即限制在目前主要的不平等的范围内的平等,简括地说,就是简直把不平等叫做平等。 ”正是基于对资本主义社会条件下公正的形式性和虚伪性的科学分析,马克思表达了他自己的公正思想,既然“一开始的时候,生产就开始建立在级别、等级和阶级的对抗上,最后建立在积累的劳动和直接的劳动的对抗上” ,那么要消除各种形式之不公正的根源,就是从根本上消除阶级对抗的根源,最终消灭阶级,实现共产主义理想社会。

2 公正的实现

可以看出,马克思与康德是从不同的思路来解释公正的,康德“自上而下”的理性主义建构式推导与马克思“自下而上”从现实具体历史语境中对不公正的批判来逻辑演进真正的公正是什么,下面再具体来看他们两者是如何解释公正之实现的。

马克思对公正的思考始终贯彻着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立场和方法,把公正置于具体历史语境中去讨论,究其实质,人类社会在各个历史发展阶段所呈现出来的公正与不公正,都是同一定历史时期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的生产关系相一致的。而只要存在着生产资料的私有占有,以及由此而来的交换关系、分配关系,乃至社会政治地位、文化、权利义务上的不平等,就不可能会有真正的公正产生。因此,只有消灭生产资料的资本家私人占有,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消灭阶级和阶级压迫,才能真正铲除不公正的根源,所以马克思反复指出,无产阶级的解放事业不是在某种正义理念指引下的活动,而是基于资本主义的发展规律而得出的现实的历史活动的必然性。其前提是现代化大生产的高度发展,因为“只有在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发展到甚至对我们现代条件来说也是很高的阶段,才有可能把生产提高到这样的水平,以致使得阶级差别的消除成为真正的进步,使得这种消除持久巩固,并且不致在社会的生产方式中引起停滞或甚至衰落 ”。因此实现公正和消除不公正是一个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在此过程中还必须注意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的辩证关系。实质公正是具体历史时期的形式公正的目的与依据,形式公正是实质公正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的表现形式,对实质公正的实现必须通过具体的形式公正之建构来达成,比如马克思就明确指出,在共产主义初级阶段只能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这一原则虽然仍不算充分的公正,但这是当下生产力发展情况所能实现的最大公正,而实质上的公正,即“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只能在共产主义社会中才能充分实现。

与马克思不同,康德对公正实现的阐释仍然走的是自上而下的思路。如前所述,公正是一个人的自由意志的外在行动在遵从普遍自由法则的基础上与其他人的自由意志的行为和谐共处,因此,公正原则必然具有普遍性。根据这一公正原则,所有理性之人都会同意签署他所谓的“社会契约”,“这一契约是一种可靠的实践现实性的纯粹理性的观念。这即是说,它要求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必须使法律反映所有人的共同意志,尊重每一个公民主体的意志,仿佛他已经同意过法律所表达的共同意志一样。这是每一项公开颁布的法律公正性的试金石,因为如果法律得不到所有人的同意的话,那么这类法律就是不公正的。” 可以说,在康德这里,法律是对自由之实现的保障。此外,为了保障这种自由,实现社会公正,必须有通过公正程序建立起某种社会制度以及与之相应的所有理性人都会同意的社会裁决程序,也即政府管理体系。所以,政府之建立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只有通过建立康德意义上的政府,才能保障社会公正,进而以法律限制人们的自由(的随意性、任意性及其所可能带来的恶行),从而实现对自由的扩大,社会公正也正是在此意义上实现出来的。

3 比较分析及总结

由上所述,虽然马克思与康德对公正的解释有着不同的思路,但二者对公正的阐释又确有某些共同之处,比如认为公正问题实质上都涉及到自由、平等等问题,都视公正为社会政治生活领域中的一个关键性问题,都试图勾画出一种不论是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是公正的理想社会状态。但更重要的是两者之间的差别。这些差别可以归结为:其一,康德的社会公正是理性之人为了摆脱自由意志的任意发挥可能会造成的恶、使不同意志和谐共处而必然强制性建立起来的约,与具体社会经济生活的联系并不具有首要性。马克思对社会公正的思考始终是立足于现实的经济关系或生产关系,经济领域的自由、平等、公正问题是解释和解决其他一切领域问题的前提。其二,就公正之实现而言,康德主要依据法律和法治来实现和保障社会公正,以马克思解释公正的视角看,康德意义上的公正充其量只是形式公正,而非真正的实质公正,而要实现实质上的公正,必须要在生产力充分发展的基础上通过无产阶级革命而解放全人类的共产主义社会中才能得以可能,当然这又并不排斥某些具体历史阶段上仍然需要以当下的形式公正作为过渡阶段的公正,以最终促进实质公正的实现。

由此可见,通过比较分析,我们看到,康德的公正观无疑有助于我们更深刻地认识和把握公正的实质和核心问题,但其不重视现实社会生活与历史条件的公正解释又显得其对公正的讨论以形式居多,而马克思立足于现实人类社会生活和历史发展的基础上,对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的辩证分析,既有利于我们清醒认识当前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发展初级阶段上的公正问题的具体性和阶段性,加强克服当下社会不公正的决心,也有助于我们坚定正确的途径和方法去追求理想公正,即共产主义远大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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