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实践中对培训经费支出中的责任和风险的思考

2018-03-07 00:25卞文敏
财会学习 2018年8期

卞文敏

摘要:笔者在审计中也发现,单位往往重视对“三公”经费的预算管控,却忽略了预算执行的合法性,造成很多隐性风险。本文以某学校“培训费”支出为例,指出在预算执行中的财务风险、违纪风险,提出自己的思考,以期对单位防止和规避财务风险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审计实践;培训支出;责任风险

中央八项规定以来,培训费、会议费与“三公”经费,是预算管理和监督中的一个重要指标,各级预算部门也单独编制了“三公”经费预算计划表(包含会议费和培训费内容)。近年来,笔者在审计以上经费支出也体会到,无预算、超预算执行的情况很少甚至没有发生,这说明随着《新预算法》的实施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开展,人们的预算绩效管理的好理念和廉洁自律的好风气不断深入和加强,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环境正在形成,是可喜可贺的。但是笔者在审计中也发现,单位往往重视对“三公”经费的预算管控,却忽略了预算执行的合法性,造成很多隐性风险。本文以某学校“培训费”支出为例,指出在预算执行中的财务风险、违纪风险,提出自己的思考,以期对单位防止和规避财务风险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切实按照十九大精神发挥好审计的监督和服务作用,为国家、为单位当好参谋助手和哨兵。

笔者在审计某学校培训经费支出,经费预算总额500万元,包含校外住宿和餐饮200万元,在学校食堂和宿舍住宿100万元,校内场馆和器材使用费100万元,校外聘教师课时费30万元,校内教师课时费50万元,培训资料等支出20万元(为便于讨论,数字理想化,并非实际发生金额)。

笔者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未进行政府采购;为校内教师发放课时费存在额外发放津补贴问题;违规支出零余额账户资金等问题。

和被审学校交换以上意见,学校陈述了此项培训背景及其认识:这项培训是按照主管部门意见承办的培训,已延续了三年。前两年经费由财政拨款到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拨款到学校,今年由财政直接拨款到学校。由于是主管部门要求学校承办的培训,可以理解为政府购买了学校服务,如果实施程序和过程有问题,是主管部门的责任,不是学校的责任。

笔者根据培训费发生的实际支出和执行情况,以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总结了被审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的责任和风险。具体分析如下:

一、未能全面认识单位的主体责任,使预算执行从根上存在风险

新《预算法》突出了部门在预算执行中的主体责任,规定各部门各单位都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即“谁管经费谁负责”。新《预算法》强化了主体责任,主要体现在一是预算执行、决算公开的主体是各部门各单位。二是将预算资金的支付方式全部改为授权支付方式。三是在政府采购环节取消财政审核环节,由预算单位确定采购形式、采购方式并组织实施。这一方面体现了政府简政放权、给单位更多自主权,发挥单位主动性和能动性,更好更快提高工作效率。另一方面对单位自身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财务人员胜任业务能力提出更高要求,要懂法知法按法律办事,否则就会失之于宽受到行政处罚。

以上为例,以前年度学校是承办单位,由主管部门负主体责任。今年的这项经费由财政直接拨到学校的零余额帐户,形成学校的专项收入,预算主體就由原来的主管部门变为学校。那么,预算编制、预算执行、政府采购等都应由学校来负主体责任了。依然认为学校是承办单位而不考虑预算执行的正确性和合法性,必会给学校事业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学校财务人员和领导面临着被行政追责甚至刑事处罚的风险。

二、不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将受到行政追究或法律追究

政府采购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不按上述规定进行政府采购,将受到行政追究或法律追究。

根据《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通知》等文件,住宿和餐饮等服务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50万(含)以上的,都要实行政府采购。拿上述学校的培训来说,校外住宿、餐饮达到200万以上,却未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这是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三、额外发放津补贴将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同样,由于此笔经费构成了学校的一项收入,意味着是学校的一项工作目标和职责活动。根据中共中央纪委、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除特殊情况以外,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依据本条,对于学校非教师的行政人员,为此付出额外劳动,应该安排补休,但不应额外取得报酬;教师工作时间以外可以在校外兼职取得报酬,但为完成学校本身的工作任务,在本校取得补贴,目前是存在争议的问题,这是众所周知的。在此争议没有得到上级相关部门如省人事厅、纪检委、财政厅等部门明确裁决之前学校发放额外劳务补贴50万元,是要由本校主管责任人负违纪责任的。

再者,学校进行此项培训,除少量是在节假日进行外,大部分培训是在工作时间进行的,既然已按工作日发放了工资,再发钱就等于重复发放,这是明显违反财经纪律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这可能应当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四、支出无法落地,影响支付进度面临被追责

大多数人认为:将培训安排在学校,可以利用学校食堂、场地、住宿为学校创收。但实际执行起来,存在本单位收入要形成本单位支出的矛盾。原因是,此笔经费通过国库支付系统由财政拨入学校的零余额帐户,形成学校的财政补助收入——专项收入。承办培训支出中包含要支付给学校食堂伙食费;支付给学校的场地使用费、住宿费。要想形成支出,必须要把资金从零余额帐户转入到学校的伙食户和基本户。但伙食户、基本户的帐户名称和零余额帐户名称是同一名称。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同一单位之间不能进行资金划转。那么学校零余额帐户转入伙食户和基本户无法通过正常渠道实现,这部分资金滞留在零余额帐户既完成不了支付进度,又形不成伙食的收入和学校场地使用费、住宿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有的学校为实现支出,利用国库支付系统中零余额账户允许划转名目(如划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将资金转入基本户,客观造成违规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风险。

综上所述,以一个单位培训费支出实例旨在警示预算单位在完成本单位职责活动设定的预算绩效目标时,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要充分重视支出的合法合规性,不因为关注一个指标忽略了更大的责任和风险,才能为单位事业的整体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作者单位:河北天勤会计师事务所)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