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背景下的集团财务公司纳税筹划方法分析

2018-03-07 00:31董尧
财会学习 2018年8期
关键词:营改增对策

董尧

摘要:本文针对营改增背景下的集团财务公司纳税筹划方法,结论理论实践,在简要阐述营改增对集团财务公司纳税影响的基础上,分析了纳税筹划具体的方法。得出营改增是一项利国利民的税制改革政策,集团财务公司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法,才能降低税负压力的结论,希望对相关单位有一定帮助。

关键词:营改增;集团财务公司;纳税筹划方法;对策

一、营改增对集团财务公司纳税影响

(一)营改增前后集团财务公司税率变化对比

从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行了营改增政策,集团财务公司也被纳入试点范围中,隶属金融服务业,在营改增前,集团财务公司征收营业税的项目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金融商品转让等,并且都按照5%缴纳营业税,而营改增后这些项目全部按照6%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增值税的主要区别在于,营业税属于价内征收,增值税属于价外征收。这6%的增值税是按照营业税口径反算的,相当于5.66%()的营业税税率,当营改增落实以后,税收涵盖的范围是基本保持不变,购进的货物、提供的服务、劳务、设备等可取得增值税进项税见抵扣,因此,财务集团公司的实际税负通常在5%~5.66%之间。

(二)营改增前后集团财务公司纳税负担分析

计算集团财务公司纳税负担的主要方法是相对量法,通过计算集团财务公司各年缴纳的税额和企业利润进行比较,就可以清楚计算出集团财务公司的纳税负担。以某集团财务公司为例:

税收负担率=(营业税金和附加+本年应缴纳的增值税)/利润总额*100%

该集团财务公司2014年利润总额为1.1亿元,营业税金和附加450万,增值税为1700万,则纳税负担率为19.5%(450万+1700万)/1.1亿X100%。2015年利润总额为1.6亿元,营业税金和附加750万,增值税为2100万,则纳税负担率为17.8%(750万+2100万)/1.6亿X100%。2016年利润总额为2.6亿元,营业税金和附加1100万,增值税为4500万,则纳税负担率为21.5%(1100万+4500万)/2.6亿X100%[1]。

从上述几组数据中看出,自从2016年5月1日集团财务公司落实营改增以后,纳税负担明显增加,所以必须要充分了解和掌握当前的税法以及税收法规政策,并结合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科学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法,才能降低公司的纳税负担。

二、营改增背景下的集团财务公司纳税筹划方法

(一)选择适当的纳税人进行筹划

自从2016年5月1日,金融服务纳入营改增以后,将以6%的增值税进行纳税。而金融业的业态相对比较复杂,因此,集团财务公司征收增值税一直以来就是一个国际性难题,很多集团财务公司认为 1% 的增长税率对增加公司的税负压力。但实际证明,对集团财务公司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基本上实现了税负只减不增。

国家政策规定,当集团财务公司销售额在500万以下时,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采用简易计税的方法进行纳税,税率为3%,因此,在不考虑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前提下,和营业税相比,纳税人的税负只减不增。

比如:集团财务公司取得200万的咨询服务收入,在营改增前,应缴纳200X5%=10万的营业税,营改增后,同样200万的咨询服务收入,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200÷(1+3%)X3%=5.8万,应缴纳的税额减减少了4.2万(10万-5.8万)。

但大多数集团财务公司的销售额都在500万以上,属于一般纳税人,适用于6%的增值税税率。如果集团财务公司的全年收入为A万元,进项税为B万元,采用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M1=A÷(1+6%)×6%-B。如果采用简易计税方式见纳税,则应缴纳的增值税为M2=A÷(1+3%)X3%。用M1-M2=(A÷(1+6%)×6%-B)-(A÷(1+3%)X3%)=0.03A-B

则B/A=0.03,也就说当B=0.03A时,两种计税方式,需要缴纳相同的增值税,当B/A小于0.03时,需要选择简易计税的方法,当B/A大于0.03时,要选择一般规模人的纳税方式[2]。

(二)合理选择销项进项税

实例表明,集团财务公司获得进项抵扣越多,在营改增背景下,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也就越少,比如:某集团财务公司在营改增以后,购买办公设备、办公用品、水电等都可以用来抵扣进项税。当集团财务公司的销售额为100万时,水电费为20万,需要缴纳的营业税为5万(100万X5%)。而营改增以后增值税为5.66万(100万÷1.06X0.06),而水电费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91万(20÷1.17X0.17),此时增值税为5.66-2.91=2.75万元,远远低于营业税税额,从中可以看出,营改增后只要通过科学合理的税务筹划就可以很大程度上降低集团财务公司的税负压力。

(三)选择优质的供应商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由于我国营改增的起步比较晚,各项技术和运行模式还不够完善,很多企业的发票不符合抵扣条件,所以,集团财务公司要选择尽量和优质供应商之间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如果选择的供应商为一般纳税人,则可以获得更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现更多的进项税额抵扣。如果选择小规模在纳税人,则无法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大大增加了采购成本。因此,集团财务公司纳税筹划过程中,当商品的质量和价格相同时,要尽量和一般纳税人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以降低成本。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可以按照3%抵扣进项税额。此时需要注意,当小规模纳税人为吸引采购者而给予价格折扣达到某一临界点时,可以和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合作[3]。

(四)兼营、混营销售行为的税务筹划

财税106号文件中明确规定,当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营改增业务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核算销售额,并根据各自的税率科学合理的计算纳税额。对于没有分别销售额要遵循高适用税率计算纳税额。所以,针对企业营改增后,仍然兼营销售货物、提供加工维修劳务的服务,在取得收入后,要就进行如实记账,并根据各自的税率计税,最大限度上避免用较高税率计算增值税,而发生增加企业税负的现象。

(五)设立分公司合理选择纳税人身份

某集团财务公司属于投资性的金融企业,在营改增的背景下,对其税制改革造成了严重影响,几乎所有的业务都变为缴纳增值税,税负压力大大增加,且该公司固定资产的流动性比较低,可以获得的抵扣进项税额非常少。此时,就可以根据该集团财务公司业务模板的不同,成立下属分公司,并合理控制公司的规模,尽量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纳税。把纳税较高的咨询服务和贷款业务造成分别成立分公司经营,这两项业务占公司总体业务的35%以上,成本占比更是达到50%以上,当原来5%的营业税,改为6%的增值税以后,税负压力明显增加[4]。如果把这两项业务分离出去,由分公司经营,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进行纳税,则实行3%的简易纳税方式,大大降低了该集团财务公司的税负压力。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本文结合理论实践,深入分析了营改增背景下集团财务公司纳税筹划方法,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一)在营改增的大环境背景下,集团财务公司的纳税方式和税負压力等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二)营改增是一项利国利民的税制改革政策,对促进我国社会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集团财务公司要顺应时代的发展,积极寻找适合本公司的纳税筹划方法,才能降低公司的税负压力。

(三)营改增背景下集团财务公司纳税筹划方法需要从选择适当的纳税人进行筹划、合理选择销项进项税、选择优质的供应商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兼营、混营销售行为的税务筹划、设立分公司合理选择纳税人身份五个方面入手,才能保证公司税负只减不增。

参考文献:

[1]马洁.营改增背景下建筑服务业的纳税筹划[J].小品文选刊:下,2016(5):156.

[2]王佳莹.“营改增”下企业的纳税筹划浅析[J].时代金融,2015(18):138.

(作者单位:北京粮食集团财务有限公司)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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