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研究

2018-03-07 07:28陈鑫
商场现代化 2018年3期
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危机研究

陈鑫

摘 要:众所周知,金融危机是周期性的,而它的周期往往是“缺乏金融监管--金融危机--将强金融规范--克服危机--金融创新--经济繁榮--经济萧条--金融危机--新一轮的金融监管加强”这个重复的过程不仅仅是历史的循环,更是一个无法逃脱的旋涡。中国要想有效地预防金融危机,加强金融监管是势在必行的,这包括从公司法和安全法的角度建立长期的具有较高执行力的赔偿制度,建立统一的金融规范系统,加强对评级机构的监管等。经济发展的历史同时也是金融危机的历史。在面对金融危机的时候,人们自然而然的就想到了金融规范,这是为什么呢?本文将从金融史的角度来深入分析金融规范与金融危机的关系。

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监管;研究

一、造成金融危机的原因

效力较低的金融规范是诱发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而且爆发在美国的金融危机与缺乏监管是有必然联系的。美国马萨诸塞州立大学著名经济学教授大卫科特曾指出“自1980年以来的新自由主义在世界范围内蔓延后的金融危机都是有一定逻辑性的必然结果”。为保守的政策革命注入自由理论的重要代表人是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Milton Friedman,许多学者毫不留情地指出他“为当前的金融危机铺平了道路”

在自由主义的影响下,美联储决定相信“越少的规范和控制越好”还有Green Greenspan“市场自己对自己的规范比政府的规范更有效”“金融市场最好的监管者就是市场参与者本身,而不是政府机构”的注明观点。事实上,自由主义影响下的新的规范措施正是形成“华尔街的贪婪”等高风险行为的温床,也是形成金融危机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加强金融规范与克服金融危机

金融危机过后,美国财政部实施了保尔森计划,通过了中短期金融规范提议,并且制定了完善的长期金融规范模式以提高金融监管。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市场主要是由短期的修正法案来进行规范的。起草者通过法律的强执行力来促进各方合作,从而加强市场监管。中期法案旨在消除美国监管体系的重复工作从而来提高规范效力。长期法案以目标导向的手段促使监管机构采纳统一的金融产品以及相同风险的金融标准。这一系列的措施和法案有效地提高了全美金融以及信贷市场的监管强度。

日本在经历了这场危机后,也积极反思,最终实施了新的《外汇管理法》和《日本银行法》,并且启动了一项名为“东京巨变”的金融改革计划。日本银行的业务范围及金融监管权力得以扩大。此外,日本在1998年模仿英国,设立了金融监督办公室。并且为了有效提高金融监管,日本还将原大藏的证券交易委员会纳入了金融监管办公室。韩国作为亚洲为数不多的发达国家,在金融危机后率先通过了包括《韩国证券法》在内的十几项金融改革办法,而且还专门成立了金融监督委员会,对证券,银行,保险进行统一监管,显著地提高了金融监管能力。泰国也实行了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来取代之前所实行的钉住汇率制度。泰国从2004年1月起开始实施新的金融体系总体规划,进一步对金融体系进行改革。这一举动重构了金融体系,解决了银行不良贷款问题,完善了金融法律法规,并且也完善了监管体系。

受金融危机冲击较大的还有欧洲的一些国家。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漏洞在这场危机中暴露了很多。为此,欧盟起草了信用评级公司监管立法草案,并建议信用评级机构在注册比例,治理结构,评级方法,透明度等方面采取比国际证券协会(IOSCO)更为严格的监管原则。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弊端也被暴露出来。欧盟目前正在修订“2006年资本充足率指引”,并试图改善其交易账户的跨境流动性监控和特殊投资管道。危机爆发后,欧盟国家并没有在统一时间实施救助计划。为了解决欧洲金融市场一体化与国家多元化之间的矛盾,一些成员国提出建立欧洲金融监管局。

三、是简单的历史循环还是螺旋式上升

说到放松管制和加强金融监管相结合,英国是不得不提的。20世纪80年代,英国意识到企业的分离并不适应新的形势。在此之前,英国还在实行银行、证券、保险等分业经营与监管的制度。当时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分别被英格兰银行,证券投资委员会和其他金融自律组织管理。20世纪90年代,英国开始允许金融机构混合经营,并将英国银行的银行业监管机构,证券投资委员会等金融自律机构合并组建新的综合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服务管理局(FSA)。除了接管前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能外, FSA还负责过去与金融机构和客户签订的不公平条款,如金融机构和客户的合同条款、金融市场惯例准则、金融业法律业务等。换句话说,英国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专业机构和服务市场的个人,清算和支付系统以及有问题的金融案件进行审慎监管的全部权力都是由FSA行使的。其他标准和规定。可能这也是英国在最近金融危机期间没有发生重大的财务破产的原因之一。由于FSA对监管的加强是空前的,因此,这个加强监督也是螺旋式上升。

四、面对全球金融危机,我国加强对金融监管的对策分析

1.实行所有金融活动的无缝覆盖,考虑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机制

目前,一个世界性的也是必然的趋势就是建立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协调成本巨大,监管重叠和监管真空是监管体制分割的主要弊端。同时监管体制分离是造成美国金融危机的“超级监管者”的争议是成本太高。因此,我国还应该考虑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这意味着可能需要合并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对所有金融活动进行无缝监督。

2.加大对证券行业的执法、司法力度

当前我国的经济困难还有一个原因,就是股市还不成熟,跌涨无常。这其中包含了很多不当行为,比如上市时重点在证券监管部门审批,而不是上市后的监管,内幕交易盛行,公司上市门槛高等等。这也暴露了证券监管的不足。想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要加强证券司法力度,执法力度。特别要依靠诉讼的力量,以及股东、律师、市场和法院的力量,来共同提高证券监管的有效性。

3.加强对于各评级机构的监管endprint

信用评级机构的腐败与次贷危机脱不了干系。评级机构对很多情况“選择性”地视而不见,比如很多金融产品发行存在诸多漏洞,金融机构存在很多贷款问题,很多发行问题债券的银行长期被评为“优秀”。甚至还有这样一则笑谈,在一家评级机构的结构性金融产品部门工作的内部人士说,几乎一切都可以评级,哪怕是一头牛,只要被结构化了,我们也可以对其评级。为了对信用评级机构实行严格监督,欧盟起草了信用评级公司监管条例草案。笔者认为我们非常有必要去借鉴一下,我国应也该通过法律来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督。

4.我们需要防止高管薪酬过高的长效机制

对高管薪酬没有任何限制的弊端也在这次的危机中被暴露出来。基本工资、股息、股票期权和股票奖励共同构成了华尔街高管的薪酬。额外薪资取决于上一年的公司业绩与公司的股价差额。而一般商业公司的高管薪酬远低于投资银行。例如,雷曼兄弟首席执行官理查德·福德(Richard Forde)已经从雷曼兄弟(Lehman Brothers)工作八年,共取得报酬4884亿美元。美国政府从2008念起开始限制新上任的高管的薪酬,不得执行数百万美元的“黄金降落伞”计划。奥巴马执政后立刻出台了新规,新规更加强调了受政府资金救助的美国金融公司高管最高年薪不得超过50万美元。欧盟甚至还将政府资金与受益机构的高管薪酬和派息联系起来。其实这种情况在我国也很泛滥。对此,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财政部共同发布了一份文件,制止国有金融企业对其管理人员脱离实际发放过高薪酬,但这些政策都只针对接受政府资助的金融企业。然而至今也没有法案来限制全民办的金融机构中的从业人员。因此,无论是从法律角度还是社会利益角度,是真正的“对症下药”的做法其实是建立不区分所有制的金融企业预防高管薪酬过高长期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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