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会治安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2018-03-08 09:41冯丽波
经济师 2017年11期
关键词:社会治安解决对策农村

摘 要:我国是人口大国,农村地域辽阔,农村人口占比大,农村治安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的稳定。现阶段中国农村治安状况存在恶性案件增多,办案经费保障投入不足,基层民警警力短缺的实际状况,造成农村社会治安形势呈上升趋势。文章阐述了农村社会治安呈现的特点,分析了刑事案件发案率偏高的原因,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农村 社会治安 解决对策

中图分类号:F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7)11-124-02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不但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提高,在思维方式、生方式、消费观念等各个方面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随着国家对农村政策不断调整、完善,各地的农村都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时刻关注农村的发展与变化是经济生活中的重要部分。农村经济的较快发展,随之出现农村中一些地方的人与人之间以及各种社会矛盾比较突出,刑事案件有所上升,尤其是杀人命案呈上升驱势,新型犯罪案件出现。但是农村的治安自我防范和修复能力相对薄弱,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农村治安和广大农民的正常生活。

一、农村社会治安现状及原因分析

我国农村一些地方存在的突出治安问题主要有:以图财为目的的入室盗窃、一杀多人等恶性案件增多,黑社会组织的村霸、乡霸等恶势力鱼肉乡里,危害社会治安的黄、赌、毒现象日趋蔓延,非法邪教组织活动猖獗。

(一)新时期农村社会治安呈现的特点

1.重大惡性刑事案件增多。农村已成为重大恶性刑事案件密集区和高发区,社会治安问题直接影响到农民的安居乐业的生活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2.惯犯流窜作案。在农村由于治安体系管理薄弱,高科技监控设备短缺,给惯犯流窜人员提供了作案条件。

3.图财案件增多。随着农民生活水平提高,与城市间的贸易往来增多,收入明显增长。一些不法分子把图财目标转向农民,粮食、牲畜、农机具被盗案件时有发生,给农民正常的生产生活带来影响。

4.农村社会迷信、恶势力组织依然存在。农村留守人员基本是老人、妇女、儿童,属于最弱势群体,由于他们的文化水平和社会阅历较浅,迷信等依然占据着他们的意识,封建迷信鬼神思想和当今骗术的不断翻新,缺少必要的判断能力。再有农村个别地方的黑恶势力,强取豪夺,严重威胁着农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5.农民自我保护和治安防范意识淡薄。农民思想较单纯,自我保护和治安防范意识淡薄,日益把安全问题简单化,东北人热情豪爽,缺乏必要的戒备心理等。

(二)原因分析

我国幅员辽阔,农村面积和人口占比大,没有农村的稳定就没有全国的稳定,只有加强法制建设,才能保持农村良好的治安环境和社会稳定。这是当前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持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方针。引发农村治安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带来的社会治安形势日趋严峻。由于农村各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均衡,农民各种新矛盾日益尖锐,致使农村治安形势日趋恶化,严重影响和破坏了各地农民的生产生活。

2.基层公安机关在农村的防控力量的较为薄弱。具体表现为:一方面,基层公安机关警力不足。我国现有警察:公安系统130万人,法院、检察院系统的司法警察20万人,狱警45万人,安全部5万人,基层警力配置每万人不足10人。而且警力大多配置在城市,基层和农村警力配备更少。农村地域广阔,农民居住相对分散,农村警力明显不足。仅是案件查办、户籍管理、治安管理、110等日常工作任务已经让基层民警应接不暇,很少有警力和精力来抓基础性防范工作。另一方面,办案经费不足,影响了农村治安防范工作的有效开展。由于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县乡一级政府无法提供足够的资金保障,来进行农村治安防范的工作。

3.农民自我防范意识不强。随着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乡镇村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到城市,留守的大多是老人和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面对犯罪活动抵抗能力弱,不能建立起有效的自防组织,客观上助长了犯罪活动的滋长。另一方面,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缺乏必要的组织能力,农村一些地方治安自防体系基本处于一种有名无实的真空状态。

4.农民对农村治安防范工作的积极性低落。农村各种犯罪活动对农民造成的损失巨大,然而,由于对农村治安问题的重视程度不够和基层治安能力相对较弱,导致农村各类违法犯罪案件的破案率不高,农民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治安工作的开展难以得到广大农民的支持。

二、农村社会治安刑事案件增多的主要原因

(一)留守儿童和闲散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突出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到城市,农村留守儿童和青少年问题成为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留守儿童和青少年正处于成长发育的关键时期,也是思想意识形成的关键时期,由于客观原因,造成了极少接受到父母在思想意识及价值观念上的教育和帮助,致使缺少父母的关爱和呵护,导致家庭教育缺失,对孩子的性格、能力、教育、心理产生许多不利的影响。农村留守儿童境况堪忧,未成年人犯罪成为农村家庭不稳定的重要原因。从调研情况来看,少数留守儿童因生活和管教缺失走上犯罪道路。特别是留守儿童、闲散青少年迷恋网吧、游戏机室现象十分严重,部分留守儿童和青少年为了满足上述活动的经济开销,经常纠结在一起,打架斗殴、偷窃、抢劫,给农村社会造成严重危害。

(二)“空巢化”引发案件明显增加

由于大量的青壮劳动力到城市打工、经商,导致农村劳动力的大量流失,使得许多村镇“空壳化”和家庭“空巢化”,留守在家的多为老弱妇幼,这些妇女由于感情缺失,导致少数人伦理丧失,引起感情纠纷,导致杀人犯罪。

(三)基层调解组织名存实亡

基层警力不足一直是农村治安防范工作的棘手问题,已成为制约公安执法机关发挥职责作用的重要障碍。综治协管员、治保主任、民事协调员、治安联防队名存实亡,农村辅警力量明显不足。农村“一事一议”经费收取不到位,不能保障村级(社区)治安联防队常年坚持打更放哨,在治安防范上存在死角,给犯罪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

(四)邻里间暴力冲突有增无减

由于农村部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文化程度较低,心胸狭窄,有的因利益发生口角,有的因承包土地、利益的分成、收种农作物和宅基地边界等发生纠纷,常常用暴力的方式解决问题,不知道用法律的方式解决问题,从而使一些小纠纷演变为刑事案件。

(五)基层管理任务的繁重与治安控制弱化之间的矛盾

农村联产土地承包在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的同时,也產生出新的问题,分散的生产经营方式带来了新的矛盾,婚姻、家庭、邻里纠纷产生的命案等民事纠纷日趋增加,加大了基层社会管理的任务和难度;另一方面由于集体经济的相对削弱,降低了基层组织的支配力,相当一部分村干部不愿意担当“得罪人”角色,导致相当一部分基层组织处于名存实亡状态,民事纠纷调解力度不够,化解矛盾不及时不到位,造成问题不断升级,民事案件演变成了为刑事案件。

三、对解决当前农村社会治安问题的思考和建议

(一)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农村社会稳定工作作为一项民生工程来抓,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摆上工作议程,研究和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切实把各项治安防范措施落到实处。要建立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坚决把综治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因地制宜多渠道筹措群防群治经费,加强“人、财、物”的投入,保障综治及平安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建立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抓综治工作实绩档案,将主要领导抓综治工作的能力和实绩列入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责任倒查,促进党政领导改变“重发展,轻维稳”的错误观念,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坚决保证农村社会治安形势的稳定。

(二)夯实农村警务建设,深化农村警务效应

一是要加强警务保障经费投入,既要使基层民警有充足的办案经费,也要提高基层民警的生活待遇。二是要加强公安队伍的自身建设,充实乡镇村基层派出所警力,提升基层民警综合素质。

(三)加强未成年人教育管理

要从小学开始重视农村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做好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基础教育。研究探索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转移到城市的特点,社会、学校、家长如何形成一个形式多样的普法教育网络。对在校的学生教育,学校必须履行好教育职责,同时保持与外出务工家长的经常性联系,提高家长担当好子女普法教育的重要责任的意识。

(四)要齐心协力,进一步关爱农村“留守儿童”

要尽快建立全市统一的关爱“留守儿童”的领导、组织、协调机构,对“留守儿童”多做好事实事。

(五)进一步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

要尽快建立和完善适应当前农村发展的教育机制,进一步提高农民素质。培养广大农民的文明法治意识。活跃乡村农民文化生活,在帮助他们学科技的同时,提高他们运用法律程序解决问题、矛盾的意识,使农民知法、懂法,自觉地用法、守法。并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的作用,用传统的美德和社会主义道德塑造人、感染人、凝聚人,不断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

(六)加强农村基层治安组织建设

1.发挥村级综治协管员作用,夯实农村综治基层基础。充分发挥综治协管员、民事协调员、治安防范员、信息员、法制宣传员和安置帮教员的作用,为化解矛盾纠纷、平息不稳定事件和治安防范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维护农村稳定增设了一道有力的“防火墙”,切实为“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不上交”提供了保障。

2.加大办案经费投入与保障。经费不足,协管员的待遇仍然较低,工资标准与目前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极不相称,在一定程度上对协管员工作造成较大的影响。因此,建议进一步提高协管员工资待遇水平。

3.基层调解涉及方方面面,没有必要的经费保障,基层调解工作难以展开。党委、政府要把思想观念、工作重点、人员配置、经费投入、考核奖惩机制等真正落到调解工作上来。解决好基层调解组织的物质保障,不断加大经费投入。同时,党委、政府要想方设法,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和农民的积极性,采取多种方法、多种渠道解决治安经费问题,确保基层调解工作落到实处。

四、结束语

农村安定团结和社会治安工作关系到整个国家的稳定,是党中央新农村建设和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内容之一。做好农村公共安全管理、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新时代赋予公安工作的新内涵。因此,研究探讨新时期农村治安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解决好农民普遍关心的安全保障,促进农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具有十分重大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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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吉林警察学院 吉林长春 130117)

[作者简介:冯丽波(1967—),女,吉林长春人,研究方向:公安学、犯罪学;吉林警察学院助理研究员](责编: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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