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洛克有限政府思想

2018-03-09 20:44邵春杰
新西部下半月 2018年1期
关键词:洛克

【摘 要】 文章阐释了洛克的《政府论(下篇)》中“有限政府”的生成逻辑,阐述了有限政府思想的主要内容:政府权力边界有限性思想;政府权力关系有限性思想;政府权力本质有限性思想。我们在学习借鉴洛克有限政府思想的同时,也要注意其适用限度。

【关键词】 洛克;《政府论》;有限政府思想

约翰·洛克,英国著名政治学家和哲学家,被誉为17世纪和18世纪自由理论之父,其最重要、影响最大的著作就是《政府论》。《政府论》发表于1690年,分为上、下篇,上篇旨在批驳菲尔默的君权神授说,不具有恒久的重要价值;下篇则是洛克政治思想的集中体现,洛克的有限政府思想也主要体现在其中。在下篇中,洛克以自然状态为历史前提,以自然法为理论基石,以人的自然权利为出发点,加之运用社会契约理论,详细阐述了“有限政府”的生成逻辑,阐发了政府权力边界有限性思想、政府权力关系有限性思想和政府权力本质有限性思想。

一、“有限政府”的生成逻辑

为了理解和追溯政府权力的起源,洛克首先从自然状态谈起。他把自然状态描绘成一个自由、平等的状态。人们可以自由地处理自己的人身、财产,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不存在隶属关系。此外,自然状态不是一种放任状态,自然状态由约束每个人的自然法(理性)支配,它教导着人类:所有人平等而独立,任何人不能侵害别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实际上,洛克是以“自然法”作为其国家学说乃至整个政治哲学的理论基石的。在《政府论(下篇)》中,洛克主要从权利的维度讨论自然法内容,把其解释为每个人生来就有的对天赋权利(即不可取消的权利)的一种主张。

洛克认为人的自然权利主要有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等。其中,自由是最本质的、第一位的,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洛克的自由思想主要包括三个方面:①人类生而自由,自由是一种天赋人权。②自由以理性为基础。虽然自由是生而有之的,但并不意味着我们生来就能真正运用它们,要想真正享有自由,必须先具有理性。③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自由不是想做什么就做什么,没有任何约束,而是指在法律的框架下享有的人身、行动及财产自由。此外,洛克对财产权也进行了重点论述。洛克的财产权思想主要包括两个方面:①人的财产权在自然状态下就存在。在自然状态下,“自然理性告诉我们,人生而有生存的权利,因此也就有权享用饮食和大自然提供的生活必需品”。②劳动使得财产权得以产生。洛克认为每个人对他自身享有一种所有权,因而,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了自然存在的状态,加入了自己的劳动,它们就成了他的所有物了。这样,财产权就产生了。

虽然人类在自然状态中享有种种自然权利,但是自然状态并不完美,而是存在诸多缺陷。首先,在自然状态中缺乏一种正式、稳固且人所共知的法律,能够为人们所一致同意而被接受和遵守。其次,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位公正裁决者,来根据既定法律裁决一切争执。最后,在自然状态中往往缺少权力作为正确裁决的后盾和支持,从而使惩罚得到应有的执行。因此,为了避免在有诸多缺陷的自然状态中相互争斗、分崩离析,人们相互协议、订立契约,自愿放弃部分权利——主要是惩罚权,把它们交由政府,由政府依照共同体一致同意的规则来行使。但是人们并没有把生命、自由和财产等权利交给政府,更好地尊重和保障这些权利才是人们成立政府的目的。由此可见,洛克所构建的政府是一种有限政府,而限制的根本条件就是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们不可取消的自然权利。

二、有限政府思想的主要内容

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们的自然权利,但是,一旦人们的自然权利摇身一变成了政治权力,就会产生政治权力不受控制甚至异化的危险。洛克说:“他们原本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将权力交与他人,结果却发现这一权力被用来伤害他们。”因此,为了防止政府权力侵犯个人权利,洛克精心设计了一套有限政府模式。洛克的有限政府思想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政府权力边界有限性思想

洛克认为政府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政府权力的行使不能超出公共利益的范围。他说,政治权力是一种为了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以及通过民众全体的力量执行这些法律的权利,而这一切只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这实际上有两方面的含义:第一,政府活动的领域只能是公共领域,只能是为了促进共同的善而行使其权力,决不能侵犯私人领域;第二,掌权者决不能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人利益。

2、政府权力关系有限性思想

“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如何防止政府权力异化,防止其越出公共利益的范围侵害公民权利,防止其利用手中权力谋取私人利益?洛克给出了答案,那就是权力分立。洛克把政府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外交权。立法权是“指导国家如何运用强制力保护共同体及其成员的一种权力”,而执行权是一种长期存在的“负责执行制定的法律并保持其效力”的权力;外交权是指决定“战争和媾和、联合与结盟以及与所有本国之外的人们和共同体达成和解协议的权力”。

在這三种权力中,洛克认为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执行权和外交权均从属于立法权。但是,立法权并不是绝对的,而是有限制的。第一,应根据正式颁布的法律进行统治。第二,法律的终极目的是为民谋利,而没有其他目的。第三,未经民众或其代表同意,不能对民众的财产征税。第四,立法机关不能将制定法律的权力让渡给其他人,或将权力置于并非民众要求安排的地方。此外,立法权还受到执行权的牵制,执行机关拥有召开和解散立法机关的权力。

3、政府权力本质有限性思想

政府权力来源于人民,最终也归属于人民。因此,政府权力在本质上是有限的。立法权虽然在三权(立法、执行、外交)中是最高权力,但洛克同时强调:“立法权只是一种为了实现某种目的而受委托的权力。当民众发现立法机关的行为与他们的委托相违背时,民众仍然享有撤销或变更立法机关的最高权力。”

三、结语

《政府论》是英国内战以及光荣革命之后的的理论丰碑,是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经典著作。洛克在其中所阐发的有限政府思想,对欧美政治体制乃至现代政府建立原则都产生了广泛、深远的影响,对我国政府建设也具有重要的理论借鉴意义,但也存在一定的适用限度。例如:洛克强调立法机关的权力受到执行机关的制约,这对我国来说就是不适用的。我国是议行合一体制,立法机关是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因此,我们在学习借鉴洛克有限政府思想的同时,也要注意其适用限度。

【参考文献】

[1] [美]萨拜因.政治学说史:民族国家(上)邓正来译[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270.

[2] [英]洛克.政府论丰俊功,张玉梅译[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35.101.131—132. 137.

【作者简介】

邵春杰(1994.04-)男,汉族,江苏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政治学理论.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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