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基层社区矫正制度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

2018-03-10 00:29崔启明罗锋懋李秋阳
法制与社会 2018年4期
关键词:社区矫正现状分析广西

崔启明+罗锋懋+李秋阳

摘 要 本课题组以广西河池市、玉林市、桂林市为样本,对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展开了调研,分析了目前广西基层社区矫正制度普遍存在投入资金不足、队伍编制缺失与专业化程度不高等问题,从经费保障、队伍配置、创新方法等方面探索和完善基层社区矫正制度。

关键词 广西 基层 社区矫正 现状分析

作者简介:崔启明,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2015级本科生;罗锋懋,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法理学、环境法等领域;李秋阳,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2015级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2.015

社区矫正制度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对帮助犯罪人员重新回归社会、推动社会和谐发展等具有重大意义,但现实中由于地区的经济差异等原因,导致在实践中出现了种种问题。本文所指的“基层”是指乡镇(街道)一级的行政地域管辖范围。课题组对广西桂林市、玉林市、河池市等下属的乡镇(街道)基层司法所的社区矫正现状开展调研,结合前期的分析数据、交流访谈等情况,对社区矫正工作制度、现状进行分析,进一步提出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对策与建议。

一、广西社区矫正整体情况

课题组通过文献查阅了解到,截至2015年底,广西地区共接管社区矫正人员49837人,解除社区服刑人数为33844人,再犯罪率为0.167%,无重大刑事案件,社区矫正的工作成效明显。

(一)广西社区矫正初步进展

目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共有14个设区级市、市级司法局设立社区矫正工作科,自治区内建立法治宣传教育中心91个,法律援助中心102个,人民调解中心93个,安置帮教中心97个,社区矫正中心96个,“城区半小时、农村一小时”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初步形成。各地政府进行探索社区矫正专项经费专项使用效率新途径,社区矫正专项经费中提取11%作为基层共建试点、培育先进典型专项资金,共有10个县(市、区)的政府或部门尝试开展共建试点建设,带动投入地方配套资金,以试点的典型示范作用推动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在自治区区内的共同发展。

(二)调研地区社区矫正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进社区矫正逐步发展到规范运行的新的历史时期,在各级政府的稳步推进下,各地的社区矫正出现了不少新成果。在调研地区,政府划拨社区矫正的专项经费比较以往有所提高,司法机关由此得以开展基层社区矫正制度的建设:“‘司法E通定位监控设备”逐渐配置到每一个基层司法所;各调研地区基层司法所先后建立“社区矫正警察大队”,协助司法所工作人员落实对矫正对象监督管理的各项措施,保证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活动的严肃性。但受到经济差异等因素影响,社区矫正制度在调研地区仍然存在“水土不服”的情况:不少偏远且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存在“一人所”情况,即对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均由基层司法所所长一人进行;由于司法所缺乏对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化司法工作业务培训,出现了调解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情况;一些基层司法所由于资金、设备不到位,缺乏对所负责辖区的社区矫正人员进行24小时的监控,出现了社区矫正人员“脱管”的个别情况,给社会治安造成了不良影响。

二、基层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

我们根据前期对相关文献材料的归纳,以及后期的实地调查采访,在所调查的广西桂林、玉林、河池等市主要发现如下三种比较客观的因素,制约地区基层社区矫正工作的落实与开展。

(一)资金紧缺制约工作开展

虽然 2012 年颁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应落实社区矫正资金部署,但实际中却并没有建立统一的经费保障体系。在调研地区,村(居)委会协助司法所承担着基层社区矫正任务,例如人员监管,心理干预等工作,但却没有任何机构为其提供可用于社区矫正的费用,无法购置办公设备,无法招聘社工等,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一些地区甚至出现过矫正对象脱离监管的情况。

而根据资料,作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第一批试点地区的武汉地区,“2011 年,共落实专职社工经费 159 万元,专项经费 125万元;信息化平台建设经费 116 万元。” 有了资金的保证,该地区率先建成先进高效的“区级社区矫正管理信息平台”,并建立了完善社区矫正经费全额保障制度,适时调整动态增长机制,落实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最低监管教育经费,年人均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社区矫正人员无“脱管”、重复犯罪情况,有效的保证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运转。由此可见,财政因素是制约调研地区社区矫正制度发展的重要因素。

(二)组织不力影响工作效率

上级机关对基层社区矫正单位进行垂直领导,街道司法所与乡镇司法所之间属于同一级别,无隶属关系,通过有效组织与设置专业化岗位人员,保证社区矫正工作得以正常开展,但通过调研发现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1.队伍专业化水平不高

通过调研我们发现,接受调研地区的司法所的基层干警文化程度普遍為初中或高中文化,且年龄偏大,管理社区矫正人员时比较强硬直接;而所属基层司法单位与上级机关未组织对基层干警的相关理论培训,使得他们在进行调解工作时往往无法正确运用法律法规阐明调解双方所有的权利及义务,出现无法控制局势任由争吵的情况;在收集、更新本辖区社区矫正人员个人信息时,无法熟练操作社区矫正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年度工作进展缓慢。

2. 司法编制空缺情况严重

编制空缺问题一直是广西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开展存在的难题。根据资料显示,至2014年末,广西壮族自治区区内有司法所1241个,在司法所工作大约为3700人,其中政法类专项编制2200多人,若按每个所最少3个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标准进行计算,空缺人员达1477人。 而在调研地区,编制空缺情况则更为明显:某一县级司法局下辖12个司法所,其中共有6所为“一人所”;由于人手不足,一些地区的司法所甚至出现了工作时段无人值班的情况。而上级机关对此也无法拿出有效的方案解决编制问题,安排机关工作人员临时补缺,日常工作的进行。endprint

(三)工作方法缺乏创新导致矫正任务执行困难

社区矫正制度的建设提倡“因地制宜”的方法,因此各地社区矫正工作在形式上与内容上并非完全统一,需要根据自身情况进行改善创新。但在调研地区,由于一些基层司法机关对政策理解得不够深入,使得社区矫正任务的执行面临较大困难。

社区义务劳动与思想汇报是基层司法所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教育与改造的主要措施。但在“世人熙熙皆为利来,世人攘攘皆为利往”的市场经济潮流中,矫正对象难免会在矫正阶段中再次接触到社会上的不良习气,对于司法所的日常定期检查趋于应付,例如从网上抄写思想汇报,劳动时消极怠工。 而司法所工作人员在观察到这一点后,却未能将创新意识融入到工作方法中,仍旧照搬法条上的规定执行,未能对矫正措施进行更新。

旧的矫正措施不再有效,且矫正期间未能成功将不良习气从矫正对象身上剥离,那么社区矫正制度就无法对社区矫正人员起到监督与教育的作用,社区矫正的预防与改造效果出现严重倒退。

三、完善基层社区矫正机制的对策

社区矫正制度已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展开实行多年,广西各地已有如“南宁经验”、“来宾模式”等优秀示范可供借鉴,本文结合上述问题与可行路径,就如何进一步做好基层社区矫正工作提出一些设想与建议。

(一)重视基層社区矫正工作的经费保障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选拔、机构设置和运作、工作人员的培训和任用,尤其是贫困地区,没有专门的资金保障,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将难以进行,故需要划拨专门的社区矫正经费。

目前,社区矫正专职社区工作人员报酬、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学习培训、购买服务和社区矫正设备是社区矫正经费的主要构成部分。 各地政府及党委应重视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因为这不仅关系到本地社会治安的状况,也关系到本地社会经济的发展,可考虑适当增加社区矫正经费在同级财政预算中的比重。同时也可积极探索“来宾模式”,通过联系当地的特色产业,例如茶业、养殖业等,建设就业安置基地,基地所得收入的一半归矫正对象,一半用于基地日常维护。

其次,应借鉴“精准扶贫”的经验,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和责任机制,避免基层社区矫正经费管理的混乱,重点解决基层司法所实施监管的定位设备、工作人员执法装备配置等问题,保障就业安置基地与就业服务站点的建设。

(二)加强基层社区矫正队伍的专业化配置与建设

目前存在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配置问题体现在其一,社区矫正对象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数量若相差太多会出现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的脱节,但若在基层社区矫正单位维持大量的工作岗位,一旦监督不严便会出现“吃空饷”的情况:每月安排至司法所执行社区矫正的矫正人员数量无规律可循,因此任务量也时轻时重,长期维持大量工作岗位易造成人员冗余,甚至出现工作人员只领工资不上班的情况。因此我们建议社区矫正机构应在任务较重时设置辖区内临时派出机构,派出司法矫正员,任务完成后再将机构和人员撤回。

其二,上级司法机关召开年度工作会议时,应将各基层司法所反应的编制空缺问题纳入会议讨论日程,重点解决人员配置不足的问题,并积极面向法学、社会学、心理学专业的大学生进行招聘、面试,吸收、培训高素质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与此同时,上级领导机关应积极联合自治区区内高校,拍摄具有创意的视频或动画在网络上加强社区矫正志愿活动的宣传,从而吸引年轻的大学生志愿者参与到基层司法志愿活动。基层司法所在指导志愿者开展工作时应提高志愿者的参与感,引导专业化、年轻化的力量参与到基层司法建设、基层社区矫正的工作之中。

(三)重视社区矫正工作方法的理论实践与创新

社区矫正制度的理念发端自刑法教义学中的社会防卫和特殊预防理论,而特殊预防理论的核心是对犯罪人的教育矫正的刑罚目的。 现实中,犯罪人的犯罪动机各有不同,那么相应的教育矫正方式也应有不同,若只采取实施条例中的分级管理办法,通过前期对矫正人员的考核评估,确定“严管、普管、宽管”三个层级不同的管理强度,显然不能完全达到“对症下药”的目的。司法所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时,应该针对不同类型的社区矫正人员量身定做符合实际情况的矫正计划,在此我们简单列举出五项建议予以借鉴。

第一,属于逐利类犯罪的矫正对象人身危险性不高,应重点矫正其金钱价值观念和守法行为观念,在其日常的行为上辅之科学的方式对其习以为常的偷盗行为进行矫治;第二,属于涉毒类犯罪的矫正对象应当及时提供治疗帮助,如果在考查期间发现复吸或违规情况,应立即上报上级司法机关,撤销其缓刑并立即对其进行收押,因为涉毒类犯罪危害极大,对司法所本辖区治安状况影响恶劣,不宜推迟处理;第三,属于盗窃、抢劫类犯罪的矫正对象一般而言悔罪态度较差,这和其从小养成的贪图享乐、好逸恶劳的人生观有莫大关系,应在日常的矫治引导工作中联合本地村委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对其进行监督,每月应有定期考察,注重在思想上帮助树立其正确的人生观,在行动力上培养其自力更生的习惯;第四,属于纠纷解决类犯罪的矫正对象基层司法所应注重双方日常的沟通,有出现家庭困难情况的对象应及时予以帮扶;第五,属于过失类犯罪的矫正对象一般悔罪态度较好,能较好地遵守社区矫正工作规章制度,这方面应当对其给予肯定,激发其重新做人、回报社会的自信心。

四、结语

本文以广西河池市、玉林市、桂林市等地区为样本,对广西社区矫正制度在基层地区实行时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列举,并提出了三点具有可行性的建议:第一,重视基层社区矫正工作的经费保障,政府在增加经费划拨的同时也应对“就业保障基地”经费保障模式进行探索;第二,加强基层社区矫正队伍的专业化配置与建设,上级单位可通过设置临时派出机构的方式优化人员配置,同时基层司法机关应加强自身队伍的司法工作业务培训,并注重引导年轻化、专业化的志愿力量参与到基层司法建设工作之中;第三,重视社区矫正工作方法的理论实践与创新,对不同类型的社区矫正人员应采取不同类型的社区矫正人员量身定做符合实际情况的矫正计划。

然而,由于笔者学术水平和能力的不足,在调查和写作的过程中存在不足之处。在调查方面,仅对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进行了调查,而未对实际领导基层社区矫正工作的单位进行调查,影响了所提出对策的可行性。在写作方面,笔者对问题、原因及对策的探讨,尤其是在原因方面的阐述,理论深度不足。因此笔者希望通过本文,起到抛砖引玉之效果,使广西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更多的关注,同时为基层社区矫正单位工作的开展提供更多借鉴。

注释:

陆天舒、贡太雷.“老少边穷”地方社区矫正发展研究——以广西 XL 县为例.法制与经济. 2014(2).113.

广西基层司法所队伍力量不足需向工作创新要警力.http://news.xinmin.cn/shehui/2015/04/02/27259618.html,2015-04-02.

杨征军.我们需要什么样的社区矫正制度——社区矫正调查报告.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6(3).22.

杨明、班克庆、王勇健,等.创新社会治理视域下民族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研究——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为例.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11).68.

李川.从特殊预防到风险管控:社区矫正之理论嬗变与进路选择.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2(3).186.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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