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名”的房屋是否为共同财产?

2018-03-10 07:47
党的生活(黑龙江) 2018年2期
关键词:房屋产权撤销权婚房

【来信】

编辑同志:

2015年,在我結婚之前,父母为我买了一套房子作为婚房。婚后,在妻子的多次要求下,我在房产证上加上了她的名字。2017年12月,我们协议离婚,但她以房子是双方共同财产为由,要求进行分割。我想请教一下,前妻的这种要求有法律依据吗? 读者 刘冰

【解答】

根据刘冰的来信,本栏编辑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

在刘冰的来信中可以看出,该房产发生了两次赠与行为。第一次赠与行为是刘冰的父母为其购买婚房,并将房屋产权登记在他的名下。此时该房产属于刘冰的个人财产。第二次赠与行为发生在刘冰夫妻之间,刘冰将房屋产权证上的权利人变更为他和妻子二人。

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因刘冰的赠与行为,该房屋变成了夫妻共有财产,其前妻因受赠而依法享有该房屋的一半产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刘冰在进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后,无法再行使撤销权。因此,其前妻有权要求分割该房产。 本栏编辑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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