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对网络募捐行为的监管与规制

2018-03-13 12:24张萍
新一代 2018年20期
关键词:慈善法规制监管

张萍

摘 要:乐善好施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人之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等等都是慈善公益的体现和承载,然而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慈善行业也出现许多的问题,严重影响了民众对于公益行业的信赖,伤害民众参与公益慈善的热情、阻滞公益行业发展,影响比较大的如红会的郭美美事件、罗生(化名)事件。在慈善募捐领域,问题层出不穷:募捐主体资格不明;募捐款物监管不力;募捐信息披露募捐人公信力降低,甚至募捐欺诈高发。这正是《慈善法》对于推动公益慈善发展的意义所在。

關键词:《慈善法》;监管;规制;网络募捐

我国有关于《慈善法》的立法工作最早起始于2005年,民政部正式向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提出起草慈善事业促进法的立法建议。2008年,慈善法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第一类项目。次年,民政部向国务院法制办提交了立法草案,就此进入立法程序。2015年10月, 《慈善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经过审议后,2016年3月16日, 历经十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表决通过。2016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颁布实施,慈善公益进入有法可依的善治时代。

一、网络募捐的现状

募捐,是慈善组织为了实现自身的使命和远景,合法合理的对社会普罗大众进行的劝募活动,劝募包括资金、物资、服务等。网络募捐,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和技术进行的募捐活动。网络募捐,始于2011年7月,我国国内第一家支持公益类项目的众筹平台“追梦网”于北京上线。2016年罗生事件,网络募捐走入人们的视线。

2016年9月8日,5岁多的罗小小(化名)查出了白血病,住进了某市儿童医院;孩子的父亲罗生开始在微信公众号上记录一家人与白血病“战斗”的历程,引起许多网友的关注。一篇文章刷爆朋友圈,网友通过打赏的方式来资助罗小小,罗生的微信公众号粉丝量逐日攀升,打赏金额达到5万元,这是一篇微信文章的每日打赏金额上限。期间罗生与某公司合作,在该平台撰写相关文章,该公司承诺,读者每转发一次,公司给罗小小一块钱,文章同时开设赞赏功能,赞赏金也全部归罗小小。罗生微信公众号在11月30日凌晨通过腾讯筹款渠道善款筹资额达到200多万元。此事件引起相关部门的注意,当日暂时关闭筹款平台。然而同样让人始料未及的是,罗生在文中中透露孩子每天的医疗费用为3万元,而儿童医院的医生却说孩子每天的医疗费用为5000元……最终,该事件以孩子的离世、相关部门的计入调查、善款的退回画上了终结的句号,其中留给网络筹款的影响发人深思。

二、《慈善法》对于网络募捐行为的监管和规制

(一)《慈善法》对于网络募捐主体的规制。《慈善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法所称慈善募捐, 是指慈善组织给予慈善宗旨募捐财产的活动。第二十二条规定了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 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由此可见,网络募捐的主体应该是慈善组织。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慈善组织具备以下三个要件:1、慈善组织属于非营利性组织。第一,非营利组织需要接受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管理和监督。非营利组织登记注册部门是民政局,民政局每年对于非营利组织的年检,以此来保证非营利组织的公益性质;同时非营利组织开展业务需要接受业务管理部门的专业监督,如民办幼儿园需要同时接受教育局业务指导和民政局的登记管理。第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范慈善组织财务行为。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非营利组织所获得的收入不得用于股东分红,可持续用于非营利组织发展方面的费用;同时对于从业人员的薪酬也做了规定,不得高于当地人均收入水平的两倍等等。以此来保障慈善组织的公益性、社会性。2、慈善组织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募捐、网络募捐的受益对象应该是社会不特定群体,慈善组织的活动必须是面向全社会,而不是个人或者某特定群体。3、慈善组织必须依法成立、符合法律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募捐,首先必须是一个合法的募捐主体——独立法人组织,且必须登记注册成立之后方可开展劝募。

这里需要辨明三个误区:第一个误区,公募属性的慈善组织可否直接进行网络劝募。公募属性是相对于公募与非公募而言的,是网络劝募的充分条件,而不是充要条件,有公募资格不代表有网络劝募资格,但有网络劝募资格必定是具有公募资格,因为网络本身就是一个相对公开的平台,“共享”是网络最大的贡献。有公募属性的慈善组织要实现网络劝募,可以自行申请,获得网络劝募资格,亦可与获得网络劝募资格的网站进行合作。第二个误区,个人是否可以进行网络劝募。《慈善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 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慈善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同意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 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个人可以发布真实的疾病或者其他求助的信息,但是不能开展募捐,更不能开展网络募捐,可行的办法是与有相关资质的慈善组织合作,通过有资质的慈善组织发布网络劝募信息。第三,政府是否可以接受募捐。根据现行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可以接受捐赠,但不可以开展网络募捐。

(二)《慈善法》对于网络募捐地域的规制。《慈善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两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慈善法》颁布后,公募与非公募组织界限相对模糊,有原来非此即彼、不相往来的状态,发展到“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条件是“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

《慈善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慈善组织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确有必要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进行的,应当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限制。”互联网技术打破了地域限制,让世界上每个角落的人们像住在“地球村”一样;网络募捐行为也非常自然的从发布地瞬间到达世界每个角落,只要有电脑、網络、技术,随时随地可以看到信息,募捐的地区局限即刻被打破。

(三)《慈善法》对于网络募捐平台的规制。《慈善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同意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根据民政部要求,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应当在互联网行业、公益慈善领域具有影响力和公信力,能够满足电脑、手机、平板等多终端显示要求,此外不应有重大违法违规等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形。政部于8月20日公布了入围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的名单,共有13家,名单包括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腾讯公益”网络募捐平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淘宝网、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蚂蚁金福公益平台等。并不是所有的网络平台都可以发布募捐信息,必须在指定平台发布,否则也可能被判定为非法网络募捐。

《慈善法》的意义在于规范化管理,消除社会不信任,助推慈善公益行业的发展。要做好网络募捐:第一,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第二,寻找网络募捐主体合法的有效路径和解决方案。本身具有公募资格+网络劝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通过自身渠道发布信息;仅具备公募(非公募)资格或网络劝募资格之一的慈善组织,可通过合作促成劝募信息发布。第三,在国务院民政部门同意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第四,及时发布项目进展,包括但不限于善款目标完成程度、项目开展情况及时发布等信息。第五,做好财务管理和披露工作。

《慈善法》颁布实施,慈善事业进入有法可依的善治时代,尽管《慈善法》本身还有许多方面亟需填补空表,且网络募捐平台的法律地位也未能明确,一定程度上影响慈善组织和网络募捐的健康发展;《慈善法》颁布实施是中国慈善事业发展过程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必将开启慈善事业更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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