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科技企业众筹融资支持研究

2018-03-16 14:11李亚黛赵丹
科学与财富 2018年2期
关键词:众筹融资

李亚黛+赵丹

摘 要:众筹是一种融资创新,是指一群人通过Internet为某一项目或某一创意提供资金支持从而取代诸如银行、风投、天使投资这类公认的融资实体或个人。其基本模式是项目发起者在网站上展示项目,投资者则根据相关信息选择投资项目。众筹的快速发展使得互联网金融具有了传统投资银行VC/PE的融资功能。随后,出现了针对较大项目的专业众筹平台,尤其是股权众筹平台。其对有潜力的创业公司开展股权投资,为金融业带来了突破性的商业模式创新。本文从中小科技企业面临的困境,众筹融资支持两个方面来研究众筹如何更好地为中小科技企业服务。

关键词:中小科技企业,众筹,融资

一、中小科技企业面临的困境

(一)科技企业自身融资能力差

1.产权关系不清,经营管理不规范

大多数中小科技企业是家族式企业,产权关系混乱,公司治理机制不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使金融机构无法通过企业财务数据的分析来判断企业的真实情况,加大了资金提供者的风险。

2.企业信用意识淡薄,信用等级低

一些中小科技企业信用意识淡薄,当出现经营困难时,总是采用种种方法如改制、重组、破产等手段随意或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严重影响了中小科技企业的整体信用水平,加剧了银行贷款的难度。

3.企业规模小,经营风险大

科技型中小企业资产规模小,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小,企业技术创新压力大,创新成本高,市场的不确定性大,从而难以吸引常规的信贷或权益资本。

(二)金融体系与融资政策环境制约

1.金融机构获取信息和评估风险的成本较高

一方面,中小企业信息不完善,也缺乏持续的信息公开渠道,这使得资金提供者搜集企业信息的成本较高。另一方面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和市场都不很成熟,企业技术含量难以评估,由于缺乏政策支撑,贷款风险高,并且风险基本上完全由银行承担。所以出于审慎性原则,金融机构容易高估风险。两方面的原因导致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贷款的成本较高,甚至无法获得融资。

2.商业银行经营体制落后

我国商业银行吸收的存款以短期存款为主,因而不可能将信贷资金长期大量投放于见效期长且需不断追加投资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上。目前商业银行的信贷决策机构大多以市级分行为主体,下属支行信贷权限小。信贷项目上报后,上级行在资金投放上往往要全局考虑,因此贷款审批的速度较慢,信贷投放缺乏灵活性。

3.风险投资体系不完善

风险投资不同于银行贷款,无需担保,无需抵押,应是解决中小科技企业融资的最佳方式。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风险投资才刚刚起步,尽管各地政府纷纷设立了风险投资机构,建立了风险投资基金,但由于传统文化理念的差异、风险资本来源渠道单一、管理制度和营运机制不完善、中介机构运作不规范、相关风险投资进入和退出机制缺失等因素,致使目前我国大部分中小科技企业还不能利用风险投资基金来加快自身的发展。

4.担保体系不健全

就全国而言,还没有建立全国层次的中小企业再担保机构。就担保行业的整体格局而言,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大部分县市区仅有政策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而商业性的信用担保机构和企业间的互助担保机构发展不多。担保体系不健全,直接导致了担保业务发展滞缓。

二、科技众筹创新

(一)基金入股的科技众筹

依托中小科技企业需要融资的项目,吸引基金会员结合自身的兴趣爱好、风险偏好来选择投资对象,众筹资金以基金的形式由基金公司持有,基金公司代表投资方将资金投资到中小科技企业的项目中,投资方按照持有的基金份额来享有中小科技企业的股权。

这种科技众筹形式在满足中小科技企业资金需求的同时,避免了因为投资者的人数众多而带来的管理效率低下的问题,使得中小科技企业能够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新产品的研发和创新中去。

(二)“领头+跟投”的科技众筹

“领投+跟投”的融资方式比较适合科技众筹。选择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小科技企业或者创新型项目,引导社会资本流入中小科技企业融资项目中来。对于基础性的高风险科技融资项目,也可以通过政策性金融或政府引投来实现科技众筹融资,提高融资项目的成功率。

(三)协同创新的科技众筹

通过多方的协同创新形成合力价值。中小科技企业可借助众筹平台,利用其开放性、多元性的优势,吸引外界的人才、技术等资源,来促进中小科技企业内外部要素资源的流动,协同合作。

鼓励高校、院所、科技企业等主体在众筹平台上落户,以技术、资源等方式入股,挑选具有投资价值和发展潜力的中小科技企业,提供技术和资源上的支持,并且按照与众筹发起人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或收益分配的方案,来享有收益的分配权利,激发社会主体参与到中小科技企业的众筹项目中来,提高社会资源的协同创新能力。

(四)网络联保的科技众筹

中小科技企业可依据行业、地域、规模等要素,以此为基础组成信贷联合体,形成网络联保。在发起众筹之前,通过考察其他科技企业的信誉、项目质量、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等指标,选择合适的联保成员组成联合体,并且签订书面的联保協议,规定一旦一方发生违约,其他各方共同承担无限责任。联保的成员共同承担监管的责任,如果联保成员有将资金挪作他用或者其他违约行为,其他联保成员有义务及时披露,通过互相监管以及承担责任来降低投资方的违约风险。

参考文献:

[1]范晓浩. 互联网金融背景下我国小微企业融资方式创新研究[D].云南大学,2015.

[2]范晓浩. 互联网金融背景下我国小微企业融资方式创新研究[D].云南大学,2015.

[3]纪玲珑. 中小型科技企业互联网众筹融资模式探讨[J]. 财会月刊, 2015(5)

作者简介:

李亚黛(1992—),女,山西临汾人,山西财经大学2015(金融学)学术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证券投资理论与实务.

赵丹(1992—),女,山西长治人,山西财经大学2015(金融学)学术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商业银行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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