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互联网保险产品现状分析

2018-03-16 07:32李晶
科学与财富 2018年2期
关键词:互联网监管

李晶

摘 要:2015年两会将"互联网+"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在这个浪潮下,互联网保险产品的也迅猛发展起来,其一方面降低了经营成本,拓展了保险市场,另一方面互联网保险产品畸形发展严重,主要有保险产品同质化严重、保险条款晦涩难懂,存在监管漏洞等,因此我们要借助互联网技术创新产品、拓展宣传渠道和方式,同时还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

关键词:互联网+;互联网保险产品;监管

21世纪,互联网技术迅猛发展,给社会生活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互联网与传统行业不断融合,寻求新的发展模式,由此引发了“互联网+”浪潮。2015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到“互联网+”的概念,将“”上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保险产业作为金融业的三驾马车之一,在社会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传统的保险产业和互联网技术相结合,就诞生了“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保险产品具有先天性优势,但最近几年,互联网保险产品良莽不齐。因此本文通过对互联网保险产品现状进行分析,并寻求其可能的发展之路。

一、互联网保险产品概述

根据中国保监会在2015年印发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替行办法》中的定义,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因此互联网保险产品是在互联网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将保险产品和互联网有机融合而形成的新事物,而不是简单的把传统保险产品拿到互联网上来卖。

与传统保险相比较而言,互联网保险产品在保险责任、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保险价格、理赔流程等方面均有较大差异。具体来说,

第一,保险责任。传统保险产品保险责任范围大,一张保单可覆盖多种保险责任;互联网保险产品覆盖于很小一部分保险责任,呈碎片化。

第二,保险期限。传统保险产品以长期为主,几年到几十年不等;互联网保险产品以短期保险为主,最短的甚至为1天。

第三,保险金额。传统保险产品的保障金额高,几百万甚至更高;而互联网保险产品的保障金额较低,最高为几十万。

第四,保险价格。传统保险产品以长期为主,保险金额高,缴纳期限长;而互联网保险产品保险金额低,有的只有个位数。

第五,理赔流程。传统保险理赔流程:立案查勘、审核证明和资料、核定保险责任、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义务;互联网保险产品理赔流程以线上为主,程序简捷。

二、互联网保险产品现状分析

互联网保险产品对保险公司而言,可以降低经营成本,保险公司不需要维持庞大的销售团队,并且打破时间限制和网点依赖,通过网络,客户根据自身感受及需求购买特定的保险产品,减少了信息不对称,也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客户的满意度。作为新生事物,其发展空间巨大,但也存在许多问题。

第一,产品同质化严重

我国互联网保险市场刚刚起步,各个方面还不成熟,目前存在的保险产品可以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大类。但在这些产品中,大多只是把线下的产品放到网上去卖,真正符合互联网保险产品精髓的少之又少。同时,产品种类单一,可模仿性强,在这种情况下,互联网的快速便捷加剧了同质化的激烈,在产品相似的情况下,客户选择产品更多考虑的是产品背后保险公司的品牌效应,根据保险公司名声口碑来选择保险产品,对于互联网上新崛起的小保险公司是十分不利的。而对于大型保险公司,除去口碑,想要占领市场就要进行价格战,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市场秩序。

第二,保险条款不易理解

保险条款的设计一般都比较严谨,其中涉及到很多金融学、医学、法学等学科的专用术语,一般的客户对此根本无法完全理解,很多客户虽然有购买保险产品的需求,但无法简单便捷的判断保险产品是否适合消费,直接导致互联网保险产品的需求量减少。其背后的原因有:一方面很大部分的互联网保险产品只是简单的把线下传统的保险产品搬到线上去卖,其本质上还是传统保险产品,在传统保险产品销售过程中,销售人员会给客户当面解释保险条款,把其中涵盖的风险逐一告知客户,方便客户理解;而在互联网保险产品的销售过程中,客户面对网络和陌生的条款,没有销售人员及时作出解释,影响其购买感受。另一方面,互联网保险产品没能从根本上分析人们的消费需求,开发出人们真正需求缺乏创新,不能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第三、互联网保险产品存在监管真空

互联网保险产品的发展非常迅速,很多产品的创新远远走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前面。互联网保险产品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在这个领域存在着一定监管真空,这是一个不可回避的事实。互联网保险产品既要有创新精神,也必须要遵循相应的保险原则和法律、法规的约束。一些披着“互联网保险产品”外衣的险种,违背了保险产品的“有可保利益”和“符合大数法则”这两大基本原则,它们己不能被称为“互联网保险产品”,而仅仅是保险公司制造的是营销噱头。

三、互联网保险产品未来发展之道

第一,加强产品创新

一方面,发掘客户的现有需求,不断进行目标市场细分,开发出适合客户需求的产品,并根据的客户的具体要求进行私人化定制。另一方面,激发客户的潜在需求。通过不断开发新的场景,创造出新的客户需求。借助于网购、“11.11”购物节等发掘新的客户需求,把保险产品嵌入新的场景中

第二,拓展产品展示渠道

保险条款设计过于专业化,对于普通民众而言,理解起来有一定的难度,近似于看“天书”,加之互联网平台的保险产品虽然有客服咨询,但先入为主的晦涩感使客户咨询的积极性大打折扣,同时又不能如传统保险销售那样,保险销售人员可以积极去向客户解释,所有的这些都会影响客户的购买积极性。因此保险公司可以借助一些现代化方式帮助客户去理解相关保险条款。比如,制作动画视频,场景模拟,专业词汇链接,或者开发一些趣味游戲,通过这些通俗易懂的方式增加客户的亲近感,并在娱乐的过程对相关规定了如指掌,而对于一些细节问题,可以通过客服咨询等方式解决。

第三,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互联网保险诞生以来,为了更好地规范和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及互联网保险产品的发展,近年国家国务院、保监会等机构相继出台了包括《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互联网保险监督暂行办法》、《关于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等政策措施。2016年1月保监会制定的《关于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表明我国互联网保险的立法进入了新的阶段。但目前的法律法规多是对保险公司的规范,对于具体的管理措施、保险产品、互联网保险产品的相关法律法规比较匮乏。因此相关机构要从实践与细处着手,制定具体的法律法规,覆盖各种可能涉及到的风险点。对现行不合时宜的法律进行修改,确保保险市场的良性运转。

参考文献:

[1]张雪梅.我国互联网保险产品创新研究[D].安徽大学.2017

[2]唐金成,韦红艳.中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研究[J].南方金融.2014(5)

[3]欧美网络保险的最新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J]. 高雷,杨爱军. 保险研究. 2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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