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间碎片清除国际法律责任研究

2018-03-17 08:19戈赛楠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8年8期

戈赛楠

[提要] 随着人类航天活动日益频繁,进入太空的人造物体在造福人类的同时也制造了大量空间碎片。这些空间碎片长期游离于外层空间,如果不予以清除会给人类带来灾难。国家作为空间碎片清除责任主体的地位尚未明确,清除责任如何履行缺乏规定,这严重阻碍了碎片清除的进一步实施,国际社会有必要明确空间碎片清除的国际法律责任。所有进行太空活动的国家都应在一个机构的统筹下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碎片清除国际损害责任,当国家故意实施制造空间碎片的不法行为时,还需另行承担清除、赔礼道歉等国家责任。

关键词:空间碎片;清除;国际法律责任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8年1月20日

空间碎片污染太空环境、阻碍航天事业发展、危及人类安全,如果不予清除将会给人类带来巨大灾难。由于空间碎片的清除涉及到全人类共同财富——外层空间,涉及到国家安全利益,如不明确由谁负责清除,如何分配责任这些问题,再好的清除技术也无法落实,因而有必要研究空间碎片清除的国际法律责任。

一、空间碎片清除概述

研究空间碎片清除的国际法律责任必然要先了解空间碎片的基本概念、空间碎片现状、清除碎片的必要性以及当前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才能更好探讨国际法律责任。

(一)空间碎片的定义与现状。空间碎片,又称太空垃圾,目前尚无统一定义,2007年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通过的《空间碎片减缓准则》对空间碎片的定义较为恰当,其将空间碎片定义为“包括残块、零件在内的所有在轨或重新进入大气层的非功能性人造物体”。

当前空间碎片主要分布在600~1,000千米近地轨道,数量多、增速快。截至2016年9月,空间碎片总的质量已达到7,000吨,与1994年的3,000吨相比,平均每年增长了333吨。根据欧空局数据显示,从1957年以来,超过4,900次的太空发射产生了18,000个可跟踪太空物体,然而只有1,100个是功能性航天器,剩下的94%都是太空碎片。美国空间碎片研究专家Kessler的研究结果显示按照目前的碎片增长速度估算,如果不采取任何措施,70年后碎片数量将达到发生碎片链式撞击效应的临界值,之后近地空间将彻底不可用。

(二)空间碎片清除的必要性——弥补空间碎片减缓措施不足。空间碎片减缓是通过技术手段减少空间碎片产生的预防措施,空间碎片清除是采取技术手段将现有空间碎片清理掉的治理措施,减缓和清除都是解决空间碎片问题的根本措施,预防与治理并重,如同飞机双翼,缺一不可。

当前国际社会上关注较多的是空间碎片的减缓措施,无论是2002年机构间空间碎片协调委员会发布的《IADC空间碎片减缓指南》还是2007年联合国通过的《空间碎片减缓准则》都没提到清除问题。但单纯的减缓措施只能抑制空间碎片增长速度却无法转变增长趋势,现存空间碎片不会凭空消失,它们或因燃烧坠落地球危害人类安全,或因碰撞产生更多碎片造成不止一次的太空事故。1986年“阿丽亚娜”火箭进入轨道后不久便爆炸,释放出的碎片,先后导致两颗日本通信卫星“命赴黄泉”,十年后其中一块火箭残骸又撞坏了法国电子侦察卫星。由此可见,无论空间碎片有多大,时间过了多久,对人类的影响——小到航天活动,大到人类生命,都是潜在而致命的,必须将清除现有碎片和抑制新碎片产生二者结合,从根本上减少空间碎片。近年来空间碎片清除逐渐引起国际社会注意。全球重要的碎片研究大会欧洲空间碎片大会,在其第七届会议中首次明确提到空间碎片减缓措施只能抑制碎片增长速度,主动清除碎片已被证明是扭转碎片增长的必要措施,并将“主动移除和修复”作为一个独立的议题。

(三)空间碎片清除存在的国际法问题。目前,国际社会关于空间碎片清除措施的国际法理论与实践处于起步阶段,国家作为空间碎片清除责任主体的地位尚未明确,清除责任如何履行也缺乏规定。

国际社会尚未有条约明确规定国家是空间碎片清除的责任主体,这就造成了“空间碎片清除的主体不明,清不清除是自愿行为”的错误认知,一些国家没有意识到或者不愿意识到空间碎片的清除是国际责任,在清理问题上积极性不高;一些国家相互推卸责任,甚至利用空间碎片做文章,破坏国家关系。2013年俄罗斯一颗小科研卫星被空间碎片撞击,美专家认为是中国空间试验留下的卫星碎片,试图破坏中俄关系,谴责中国外空活动。因此,缺乏明确的责任主体,空间碎片清除障碍重重。

关于空间碎片清除由谁来统筹,如何分配责任的问题,国际社会没有具体规定,当前一个国家清不清除太空垃圾都受到非难。由于空间碎片游离在外层空间,不是固定在某个位置,一个国家清除碎片难免会到达另一个国家航天器附近,航天器发射国基于国家安全等利益考量,就会质疑该国是不是要窃取机密或破坏航天器,从而引发国家纠纷,降低该国清除碎片的积极性。2016年中国的空间碎片主动清理飞行器“遨龙一号”就遭质疑,美国认为该飞行器是太空武器,具有反卫星军事潜力;但是,当一个国家不清除太空碎片,其他国家又会指责其污染太空环境。如此一来,“是否应该独立清除空间碎片”就成了国家难以抉择的问题。

空间碎片清除是一个国际问题,涉及到国家安全在内的各种利益,各国缺乏信赖基础,都有所防备,如果没有中间机构发挥保障各国利益、凝聚各国力量、提高各国清除碎片积极性的作用,如果不明确具体责任承担内容,碎片清理工作很难进行下去。

二、空间碎片清除与国际损害责任

针对空间碎片清除责任主体不明确,履行方式不确定的问题,笔者认为国家是碎片清除的责任主体,并从碎片清除由谁统筹、如何分配责任的角度提出建设性意见。

(一)国家应承担清除空间碎片这一国际损害责任。1967年《外空条约》第六条规定“各缔约国对其(不论是政府部门,还是非政府的团体组织)在外層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所从事的活动,要承担国际责任”,1971年《责任公约》也间接规定了各国对本国在外层空间的一切活动负直接责任,不论发射主体是政府还是非政府。国际环境法中公共资源共享原则要求各国既有权分享产生于这些公共资源的收益,也有义务保护这些公共资源不被污染和滥用。外层空间是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各国在享受外层空间带来的利益时,也应承担保护外层空间免遭碎片污染的义务,其中就包含清除空间碎片的义务。因此,国家是空间碎片清除责任主体,对碎片清除负直接责任,而这种责任是国际损害责任。

国际损害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在从事了某些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或活动,而对他国造成实际损害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发射国以和平目的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是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但是这一行为制造大量空间碎片,污染了全人类共有的空间环境,妨碍了其他国家对外层空间的安全利用,甚至空间碎片的坠落造成国家地面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发射国应对这些实际损害承担责任,而恢复原状——通过清除空间碎片来修复外层空间环境是最有效的责任承担方式。由于世界上很多国家都进行了太空活动,这些国家对空间碎片的产生都有责任,因此这里的国际损害责任主体不再是某一个国家而是所有涉及太空活动的国家。

(二)空间碎片清除责任具体实施内容。空间碎片清除是各国都需承担的责任,需各国合作应对。当前空间碎片清除的合作缺乏信赖基础,有必要通过一个各国均可信任的机构统筹空间碎片清除,消除各国顾虑:

1、在联合国下方成立一个专门解决空间碎片清除问题的机构。目前,空间碎片清除缺乏一个国际合作的信赖平台,有必要建立一个类似国际海底管理局的权威机构,暂且称之为“空间碎片管理局”。首先,管理局是一个中立性机构,是各国基于信赖利益而成立的机构,成员国不得侵犯他国利益,管理局也绝不会利用职能之便损害成员国利益;其次,管理局负责监测空间碎片并与各国的空间碎片监测中心合作交流,以确保发布的数据权威准确,这些数据将是联合国确认各国共同但有区别的国际责任的重要依据;最后,管理局致力于清除空间碎片的科研活动并提供有偿空间碎片清除服务。成员国应当向管理局派遣高端技术人员,同时管理局也应主动招揽高端人才从事碎片清理的科研项目并采用招标等方式与技术公司合作。成员国有先进清理技术的,可以自愿与管理局签订有偿技术转让合同,让全人类共享成果。管理局提供清理碎片的服务,成员国可以有偿委托管理局清除空间碎片;当成员国拒绝清除空间碎片时,联合国也可以要求管理局代为履行,并向会员国收取清理费。

2、明确各国空间碎片清除责任的具体内容

(1)总原则——各国负有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虽然当前社会关于空间碎片问题以合作为主,但由于没有明确规定这一责任,部分国家相互扯皮、指责,今天A国指责B国航天器产生碎片撞到A国卫星,明天B国指责A国不顾国际道义随意打爆卫星产生大量碎片污染太空环境,这种不负责任的争论解决不了实际问题又影响国际合作,因而有必要明确空间碎片清除是各国共同的责任。

由于各国科技发展水平有所差别,在空间活动的活跃度上也不同,对太空环境的污染程度也有所差别。俄罗斯、美国、中国、日本这些航天技术比较先进的国家,发射的人造物体数量在世界居于前列,太空活动产生的碎片数量自然多,基于可持续发展原则中的代内公平,这些国家在空间碎片清除问题上应当承担较多责任。同时,这些国家在空间碎片清除技术上比其他国家优越,在太空环境治理方面能力也比较强,理应在国际社会发挥带头作用,帮助新近参加空间活动的各方减缓空间碎片。但是,这并不意味新近参加空间活动的国家不清除空间碎片,其应结合制造空间碎片的数量,承担与清除能力相适应的责任。

(2)在总原则下明确空间碎片清除的具体责任。空间碎片所属国不易确定,只有小部分可以确定所属国,大部分难以确定所属国。对于可以确定所属国的碎片,该国对其享有管辖权,理应由其清除;难以确定所属国的碎片,则是各国共同垃圾,共同清理。空间碎片分布不均,如果仅根据地理位置要求清理碎片方便的国家进行清理,就会出现一些航天大国的清除责任缩小、一些新近空间活动的国家清除责任扩大的情形。例如,地球静止轨道上的碎片由赤道国家清除更为便利,但是静止轨道上很多卫星都不是赤道国家发射,由他们清除不公平。因此,基于对所属国、碎片分布因素的考虑,空间碎片清除的具体责任应进行如下分配:

对于可确定所属国为A国的空间碎片,如果空间碎片所处位置是在A国领土上方或者公海等非国家领土上方,由A国负责清除,A国没有能力清除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B国或空间碎片管理局进行清除;如果空间碎片所处位置是在C国领土上方,应当由A国委托C国清除,A国不得擅自清除;C国同意的,也可由A国清除。之所以这样分配是因为虽然外层空间是全人类共同的财富,但由于涉及到军事安全、国家机密等,擅自发射清除卫星到C国上方的外层空间,C国极有可能以该卫星为侦查卫星、窃取机密为由将其击落,不仅达不到清除空间碎片目的,还会产生更多碎片,激发国家矛盾,因此有必要根据空间碎片所处位置决定具体清理国。

对于不能确定所属国的空间碎片,由各国共同但又有区别地清除。各国对其领土上方的外层空间承担与其能力相适应的清理责任。具体清除的数量由联合国结合各国科技发展水平下达指标,对于一些技术非常落后的国家可以暂缓指标;对于没有按期完成指标的国家,该国需交纳清理费,由联合国指定空间碎片管理局负责清理;“碎片制造大国”对空间碎片分布密集区的碎片承担一定清理责任,这种清理责任是一种间接责任,具体由空间碎片管理局实施。联合国应结合各国在联合国秘书长处登记的外空物体数量、实际监测到的各国外空物体数量、实际检测到的各国外空物体报废情况,定期确定需要承担相对较多清除空间碎片责任的国家。考虑到碎片所处空间下方的国家利益,这些指标并不由这些“碎片制造大国”直接实施,而是由他们有偿委托空间碎片管理局清理,有偿委托既可是金钱委托,也可是提供技术的委托。

三、空间碎片清除与国家责任

并不是所有空間碎片的产生都源于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有几类行为属于故意制造太空碎片,应排除在外:一是故意制造太空事故产生更多太空垃圾;二是故意向太空投放垃圾;三是明知发射的卫星技术水平不够,进入太空不久就会报废,仍然发射。对于这三类行为如果还将其视为普通行为,要求该国仅仅承担清除的国际损害责任,没有其他惩罚措施,这对那些积极清除空间碎片的国家不公,如果这些故意制造碎片国家不予重视,污染行为还会继续,因此空间碎片清除在上述情况下不再是国际损害责任而是一种承担国家责任的形式。

构成国家责任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有关行为可归因于国家,二是该行为违反该国国际义务,是不法行为。首先,上述三类行为都是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其次,上述三类行为既违背了《外空条约》中避免污染外层空间的义务,也违反了国际环境法下可持续发展原则、公共资源共享原则,故这三类行为是国际不法行为,应当承担国家责任。此时,国家责任不仅仅包含清除空间碎片来恢复太空环境的责任形式,还应包括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保证不再犯、向空间碎片管理局交罚款等多种形式。

当事国承担了相应的国家责任后并不意味着不再承担国际损害责任。国际损害责任是所有从事太空活动的国家都需承担的责任,而当这些国家故意制造空间碎片时,还应对其他国家承担包括清除碎片在内的一系列国家责任。国际损害责任中清除的空间碎片是各国正常的太空活动所产生的,而国家责任中清除的空间碎片是当事国故意制造的,二者并不冲突,国家责任是对国际损害责任的补充。

四、结论

空间碎片清除是一项巨大而长期的工程,是治理太空污染、保障人类安全的重要举措,利在当代,功在千秋。空间碎片清除的责任主体是国家,所有从事太空活动的国家都应在空间碎片管理局的统筹下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空间碎片清除国际损害责任。当国家故意实施了制造空间碎片的不法行为时,还需另行承担清除相应碎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保证不再犯、向空间碎片管理局交罚款等国家责任。当然,空间碎片的清除最终还要依赖于各国的磋商妥协,依赖于各国的积极参与,依赖于各国的通力合作。希望在碎片清除问题上,国际社会能尽快取得实质性进展,找回那个干净、安全的太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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