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大数据征信体系建设探讨

2018-03-22 10:39岳思佳璐
考试周刊 2018年33期
关键词:征信体系建设模式大数据

摘 要:随着“互联网+”战略的深入实施,“互联网+”已经使各行各类得到了很好的发展,特别是对于征信体系建设来说,可以更好地运用“互联网+”思维,结合大数据技术的应用,不断强化征信体系建设的精准性、分析性和持续性,但当前大数据征信体系建设仍然存在诸多不尽如人意的方面,需要积极推动创新。

关键词:“互联网+”;大数据;征信体系;建设模式

2012年我国提出要大力实施“互联网+”战略,直接推动了“互联网+”在我国各个领域和各个行业的广泛应用,特别是在“互联网+”战略的推动下,我国在大数据技术应用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互联网+”大数据同样受到广泛的关注,已经应用于方方面面,并不断取得新的更大的成效。由于大数据技术具有很强的信息收集、分析、处理能力,因而在征信体系建设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应用前景。但当前我国在“互联网+”大数据征信体系建设方面仍然存在很多制约因素,导致大数据征信体系建设受到一定的影响,特别是一些单位和部门对大数据征信体系建设的价值缺乏足够的重视,而且在“互联网+”大数据征信体系建设过程中也没有形成有效的合力。对此,应当对“互联网+”大数据征信体系建设进行科学和系统的安排,既要提高重视程度,更要坚持问题导向,着眼于破解“互联网+”大数据征信体系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積极推动工作创新。

一、 “互联网+”大数据征信体系建设的价值

大数据是指所涉资料数量巨大。大数据技术的快速发展,已经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特别是由于大数据在信息收集、整理、分析等诸多方面具有比较大的优势,对于推动征信体系建设更是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特别是在“互联网+”时代显得更为重要。深入分析“互联网+”大数据征信体系建设的重要价值,尽管体现在方方面面,但更主要的是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推动“互联网+”大数据征信体系建设,能够进一步拓展征信范围。从当前我国征信体系建设的整体情况来看,尽管与过去相比有了一定的进步,特别是随着央行对征信体系建设越来越重视,央行征信体系步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但从我国整个社会征信体系建设来看,仍然存在征信范围受到限制的问题,覆盖人群以及信用记录数量都十分有限。但通过大力推动“互联网+”大数据征信体系,人群覆盖面非常广,只要个体有注册登记、开立银行账户、纳税等活动,都可以通过大数据技术对其相关的信息进行有效的收集和分析,最终纳入到征信体系当中。因而可以说,“互联网+”大数据征信体系建设将极大拓展征信范围,使征信数据库的规模越来越大。比如当前很多电子商务平台的用户规模十分巨大,通过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征信体系建设能够起到很好的辅助作用,这也是“互联网+”大数据征信体系建设的有益的、必要的补充。

二是推动“互联网+”大数据征信体系建设,能够进一步创新征信模式。“互联网+”大数据具有很强的开放性、互动性以及挖掘性,这也使传统的征信模式发生深刻变化,“互联网+”大数据征信能够使信用数据资源体系更具有渗透性,而且也会使传统的“简单化”数据模式变成“复杂化”数据模式,可以从更多的层面、更多的领域、更多的环节、更多的维度挖掘和分析信用数据。由于“互联网+”大数据在征信体系建设方面的广泛应用,可以使我国的征信模式发生深刻的变化,由传统的央行征信向其他领域无限拓展,特别是通过各个征信平台的有效对接,能够形成行政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征信模式。在当前环境下,特别是在“互联网+”战略深入实施的新形势下,推动“互联网+”大数据征信体系建设迫在眉睫,这既是健全和完善我国征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推动“网络经济”、“电子商务”等快速发展的重要基础,因而应当给予更加高度重视。

三是推动“互联网+”大数据征信体系建设,能够进一步提高征信效率。从传统的征信体系建设情况特别是信用评价体系来看,主要是关注、分析历史信息,而且缺乏时效性,因而征信体系特别是信用评价体系不够完善且缺乏效率。但“互联网+”大数据征信体系能够将注意力从数据的精确性转移到数据的相关性上来,通过对在线实时的互动分析,使征信内容的精准性更强、效率性更高。大数据技术的广泛应用,不仅可以大量收集信用内容,而且也可以不断地进行更新,更可以进行更加精准化的分析,最终使征信体系更具有效率,量化信用评价结果将更具有海量性和实时性。通过运用“互联网+”大数据征信体系,能够为我国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因而各个方面应当加强这方面的工作设计和规划,国家更加加强“顶层设计”,积极推动“互联网+”大数据征信体系建设,努力使其步入更加良性发展轨道。

二、 “互联网+”大数据征信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尽管在我国大力实施“互联网+”战略、大数据技术越来越受到各个行业广泛关注和应用的新形势下,“互联网+”大数据征信体系建设得到了一定的重视,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由于受到方方面面因素的制约和影响,“互联网+”大数据征信体系建设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特别是要坚持问题导向,着眼于破解“互联网+”大数据征信体系建设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有针对性的推动“互联网+”大数据征信体系建设模式创新。深入分析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为三个方面。

一是数据体系不够健全。数据体系建设水平如何,直接关系到“互联网+”大数据征信体系建设的目标指向,如果数据基础薄弱,那么“互联网+”大数据将无法更加有效的实施,因而健全和完善的数据体系对于“互联网+”大数据征信体系建设具有重要的支撑性作用。但目前我国征信信息系统主要以央行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依托,信息覆盖面主要集中在信贷系统,征信数据主要来源并服务于银行业等传统意义上的信贷机构。尽管“互联网+”大数据已经在各个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由于当前我国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缺乏完善性,因而个人信用数据的数量有限、层次不高、更新不快的问题比较突出,尽管可以应用“互联网+”思维和大数据系统进行收集、整理、分析个人和组织信用数据,但由于数据基础薄弱,因而在“互联网+”大数据征信体系建设方面仍然受到一定的限制,征信业务与“互联网+”大数据的要求缺乏匹配性,必然会影响“互联网+”大数据征信体系建设的有效性,其作用发挥也将受到极大的影响,因而如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数据体系应当成为“互联网+”大数据征信体系建设的重中之重。

二是征信平台对接不畅。由于大数据技术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在“互联网+”战略的指引下,我国很多电子商务企业、社会组织以及其他方方面面的领域,普遍都建立了具有自身特色的征信系统,但却普遍处于封闭运行的状态。特别是从央行的征信体系建设情况来看,尽管其数量和规模都较大,但对于互联网金融以及其他行业都具有一定的封闭性,与其他征信平台缺乏有效的对接,导致信用信息无法实现共享。在“互联网+”背景下,建立大数据征信体系需要发挥方方面面的积极作用,特别是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企业以及电子商务企业的数量和规模十分巨大,尽管自身的征信体系对本行业、本企业等都具有一定的支撑性,但由于其技术水平无法与央行相比,因而在客户隐私保护、安全性、规范性、系统性等诸多方面都无法与央行的要求相对应,因而无法实现对接。这就需要进一步加强对社会征信系统的规范化发展,央行应当加大对其的指导工作力度,并且寻求有效的对接路径,这一点需要央行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共同努力。

三是征信管理比较薄弱。“互联网+”大数据征信体系建设,最重要的一环就是加强管理工作,但由于其具有很强的开放性,因而数据管理的风险因素较多,比如在对信用数据采取、信用数据存储、信用数据整合、信用数据分析、信用数据应用等诸多方面都会出现的安全隐患,这使“互联网+”大数据征信系统的管理工作更加困难。但当前我国在“互联网+”大数据征信系统的安全管理方面还没有建立比较完善的法律體系,必然会影响“互联网+”大数据征信体系建设的规范化和持续性。再比如个人征信当中的个人隐私问题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而且也受到方方面面的广泛关注,对于大数据征信信用的收集、占有、规划、控制、销售以及转让、出售等等,目前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会制约我国“互联网+”大数据征信体系建设,同样需要引起重视。

三、 “互联网+”大数据征信体系建设的优化路径

针对“互联网+”大数据征信体系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应当抢抓我国“互联网+”战略深入实施、大数据技术得到越来越广泛应用的战略性机遇,积极探索更加符合新形势和新任务的“互联网+”大数据征信体系建设路径。

一是大力加强数据体系建设。推动“互联网+”大数据征信体系建设,至关重要的就是要建立科学、完善、系统的数据体系,这既是重要的基础,也是重要的目标,只有这样,才能使“互联网+”大数据征信体系科学运行。这就需要我国在推动“互联网+”大数据征信体系的过程中,要将大数据在征信体系建设方面的应用上升到战略层面,可以制定《“互联网+”大数据征信体系建设战略发展规划(2017-2027年)》,对大数据技术应用于征信体系进行系统的安排,并且要建立相应的组织体系,强化对各类信息的收集,并录入大数据系统当中,建立征信体系大数据平台。加强数据体系建设,还要求从促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的战略高度出发,积极探索更加符合我国国情、有利于推动“互联网+”大数据征信体系建设的征信业务模式,强化大数据的稳定性和完善性,只有这样,才能为我国更好地实施“互联网+”大数据征信体系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如果没有数据体系作为支撑,“互联网+”大数据体系建设就会成为空谈。

二是大力加强征信平台对接。实施“互联网+”大数据征信体系建设,必须高度重视各个征信平台的有效对接,在这方面,央行应当发挥主导和引导性作用,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电子商务企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的大数据征信体系进行统一的规划,建立统一的模块,所有的大数据征信平台都能够做到统一模式、统一标准、统一系统、统一动作“四个统一”。要积极推动网络平台建设,使大数据平台系统更具有开放性,通过大数据技术,与其他企业以及相关组织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形成共建、共享、共用的发展开放化平台,使大数据技术在企业管理方面的应用更具有成效、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加强征信平台对接,还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互联网+”大数据征信业务的组织体系建设,应当建立从中央到地方垂直管理的“互联网+”大数据征集管理组织架构,对于已经建立征信系统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电子商务企业等也要纳入到组织架构中来,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各负其责、各司其职,进而推动大数据征信平台的有效对接。

三是大力加强征信管理创新。由于“互联网+”大数据征信系统具有很强的开放性、共享性、融合性,因而需要进一步加强征信管理工作,否则极易出现隐私保护不到位以及信息安全受到挑战的问题。加强“互联网+”大数据征信管理创新,首先必须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鉴于“互联网+”大数据征信体系建设已经成为大势所趋,因而国家应当制定相关的法律,比如可以出台《“互联网+”大数据征信系统管理细则》,这将有利于更好地开展管理工作,同时也有利于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高度重视对“互联网+”大数据征信系统的安全风险防范工作,特别是要在防范违法违规风险方面下工夫,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同时还要坚持“以人为本”,采取超前服务的方式,对“互联网+”大数据征信平台进行调查和分析,通过“前置服务”,强化“互联网+”大数据平台的改进和创新。要着眼于提升“互联网+”大数据征信体系建设的有效性,进一步加大相关方面人才的引进力度,重中之重的就是要引进一批具有创新性、技术性以及融合性的相关专业人才,为推动“互联网+”大数据征信体系建设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

综上所述,落实“互联网+”战略,要将“互联网+”大数据征信体系建设纳入到议事日程,特别是要充分发挥“互联网+”、大数据技术的综合优势,切实加深对“互联网+”大数据征信体系建设重要性的认识,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措施,将征信体系、“互联网+”、大数据技术等紧密结合起来,创新融合发展模式,重点要在大力加强数据体系建设、大力加强征信平台对接、大力加强征信管理创新“三个大力加强”方面狠下工夫,努力使“互联网+”大数据征信体系建设取得新的更大的成效。

参考文献:

[1]黄庆华,陈婉莹.基于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大数据征信应用研究——以蚂蚁金服为例[J].科技与经济,2017,30(03):55-59.

[2]熊建宇.基于大数据的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研究[J].时代金融,2016(12):263-264.

[3]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征信管理处课题组,刘旭,赵玉清.大数据环境下互联网征信发展与监管研究[J].河北金融,2016(04):3-8.

[4]孔德超.大数据征信初探——基于个人征信视角[J].现代管理科学,2016(04):39-41.

[5]冯文芳.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小微企业大数据征信体系建设探析[J].国际金融,2016(03):74-80.

作者简介:

岳思佳璐,贵州省贵阳市,贵州商学院。

猜你喜欢
征信体系建设模式大数据
适应于智慧城市的通信接入管道建设模式探讨
P2P网贷平台征信体系建设和监管问题研究
土建类专业双师型教学团队的建设研究
国内外智慧城市建设模式及路径对我省的启示
基于云计算的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模式研究
基于大数据背景下的智慧城市建设研究
大数据背景下我国网络借贷监管对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