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中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

2018-03-22 11:43巫万丽李达
读天下 2017年14期
关键词:刑事诉讼

巫万丽 李达

摘要:随着依法治国方面的不断落实,程序公正开始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学术界和理论界也站在时代发展的角度对程序公正进行进一步的分析与研究。在刑事诉讼之中,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同时不同的学者站在各自的角度对两者之间的相关性进行鉴定,则两者之间的相关性除了涉及许多的理论问题之外,还包括一定的诉讼模式以及人权保障等实质性内容,如果站在法律文化背景的角度,以实体优先和程序优先为原则就会导致现有的程序公正难以落到实处,文本结合这一实际情况进行分析,以期更好地理清在刑事诉讼之中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刑事诉讼;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关系界定

一、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

不管是程序法还是实体法,在运作的过程之中首先需要以实体公正作为重要的价值取向,以社会公正为核心,同时如果站在刑事诉讼的角度进行分析,那么该公正主要涉及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实体公正以局部公正为原则,在刑事立法的过程之中必须要注重立法结果的可靠性,严格按照社会发展规律来促进法律工作的落实,主要是指在案件事实认定的过程之中需要做到纠错补偿、量刑适当、定罪正确以及事实准确。程序公正则主要站在宏观的角度保障整个过程的公正性,在刑事立法的过程之中需要注重以法律产生的正当化,在刑事司法的过程之中需要保障司法独立、程序公开以及权利保障。其次,程序公正需要注重法律认定的正当程序,保障认定工作的承继性以及合法性,要想保证调查公正的审判公正,那么在实践的过程之中必须要获得法律上的认定,尽量避免一些不必要的延误以及过失。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程序公正主要以司法层面为基础,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之中贯穿于案件执行、审判、起诉、侦查以及立案等不同的环节。

二、 刑事诉讼中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

学术界以及理论界在对两者进行关系界定时存在不同的观点,学者站在各自的角度对两者进行界定,从目前来看,学术界形成了三个比较主流的观点。第一个观点认为实体公正优先,程序公正能够为其提供重要的基础以及保障,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重要手段和工具,因此在实践的过程之中必须要注重实体。第二种观点则认为程序公正优先,只有根据实体法才能够有效地落实程序公正,先有程序法,后有实体法。第三种观点则认为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同等重要,本文将理论分析与实践分析相结合,具体研究在刑事诉讼法之中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之间的相关性,通过最后的研究,本文认为在界定两者之间的关系时必须要从以下几点出发: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必须要站在法律制度以及法律文化背景的角度,对两者的起源以及运作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其次,特定国家、特定法律体系之中所涉及的法律价值取向有所区别,因此必须要站在法律价值取向的角度,对两者之间的相关性进行分析。第三,程序公正产生的原因与其基础存在一定的区别,程序公正首先以当事人现有的诉讼结构为基础,然后按照拘束原则进行运作,还需要了解平衡法的具体发展情况。最后,在刑事诉讼中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之间的相关性,不同的诉讼模式,刑事诉讼立法以及诉讼制度紧密相连。

通过对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在我国现有的刑事诉讼制度之下,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之间关系的界定较为复杂,因此需要从以下几点进行进一步的分析:

首先,完全的实体公正优先。其中整个程序不受重视,实体占有重要的地位,这一理论体系产生于强权主义诉讼模式,我国早期的学术界在对其进行研究时主要以该理论为主,但是随着刑事诉讼的不断发展,该理论的弊端越来越明显,同时缺乏一定的合理性和适用性。

其次,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同等重要。该理论的问题关键在于如何能够真正地保证两者的合理比重,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之中必须要以证据为支撑和核心,加强法律适用性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以证据作为重要的依据,以法律为基础。除此之外。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和冲突,因此在实践的过程之中必须要以诚信公正为核心,对于一些无利害关系的案件审理来说,必须要了解实际的实力水平以及案件之中所存在的潜在联系,以此来更好地保障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对于法律制度来说,程序公正所发挥的作用更大,同时更符合我国依法治国的核心和基础。

最后,程序公正优先。对于这一理论来说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从目前来看,我国十分注重程序公正,其次,结合诉讼对象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但是实际的法律体系与大陆法系之中所出现的职权主义訴讼模式较为相似。如果从我国刑事司法来进行分析,那么在现有的案例之中并不存在一定的约束力,第三,前者对后者没有产生较大的影响,完全的程序公正并不合理,但是这并不代表不能够实现程序公正。如果过于注重程序公正,那么极有可能适得其反,无法更好地促进各种案件的有效措施,侦查模式的单轨制以及被告者无沉默权都直接体现了程序公正无法更好地优先于实体公正,因此该法学理论不具备一定的指导性和实用性。

三、 结语

通过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在我国现有的刑事诉讼法之中,实体公正是基础和核心,如果没有惩罚和犯罪,就不会产生刑事诉讼,但是对于法制现代化建设来说,必须要以程序公正为基础,因此在刑事诉讼法之中两者各有侧重,只有将这两者相结合,保障两者之间的平衡性,才能够更好地促进依法治国战略的实践。但是如果两者存在矛盾以及冲突,那么必须要注重程序公正,这一点与公民的合法权益密切相关,只有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要求注重程序的有效落实,站在合理公正的角度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才能够保证我国和谐社会的高效建设,真正实现依法治国。

参考文献:

[1]陈贤纯.程序公正与诉讼制度在落实中的现状和思想分析[M].教育实践与研究,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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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黄燕云.刑事诉讼中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之间的相关性[D].教育科学研究,2009.

[4]钟燕.试论刑事诉讼制度之中程序公正的优先性以及实践情况[D].西北师范大学,2008.

作者简介:

巫万丽,湖南省株洲市,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检察院;

李达,湖南省冷水江市,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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