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配式建筑质量监管体系构建

2018-03-23 03:44
关键词:装配式工程质量构件

陈 燕

(滁州职业技术学院 土木工程系,安徽 滁州 239000)

随着新型城镇化的发展,环境污染日益严重,人口红利逐渐消失;与此同时消费者对建筑品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由此导致装配式建筑发展势在必行.装配式建筑既能够提升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水平和劳动的生产效率,也可以降低劳动强度,改善作业环境,节约资源与能源并减少施工污染,有利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1-2].装配式建筑虽具有明显的优越性,但质量问题依然存在于装配式建筑施工的各个阶段[3],成为制约装配式建筑结构安全性、耐久性和使用性能的关键因素.Zhengdao Li等从管理角度系统地总结了全球范围内对装配式建筑研究的成果,质量管理成为近十年装配式建筑管理研究的热点之一[4-5].国内学者白庶通过问卷与专家访谈的形式,找出影响质量的关键因素,并用结构分析模型研究各类质量因素之间的关系[6];曹诗定分析了装配式建筑的监督要点在于构件生产期间,运输堆场与吊装过程中以及现场安装与现浇过程中的质量监督[7];吴水根用模糊综合评价法,对我国装配式建筑结构部品施工阶段进行质量评价[8].可见目前国内装配式建筑质量监管方面的研究成果非常有限,缺乏宏观视域下的体系研究,而传统的质量监管模式又不适用于装配式建筑,因此进行体系性梳理与构建就显得非常必要.要实现装配式建筑“三个一体化”[9],必须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本文拟从管理的角度试图构建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装配式建筑的质量监管体系,进一步推动各责任主体互相监督、互相配合,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同时,也为“十三五”装配式建筑行动方案提出的“建立健全装配式建筑监管体系”提供新的行动“路线图”.

1 装配式建筑质量的管理现状

建筑业的质量和安全问题长期以来一直备受各方的关注,目前装配式建筑正处于试点和推广阶段,建设单位仍习惯于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分别发包,装配式建筑的监管主要是基于技术要求基础上“碎片化”的管理制度,其责任主体,监管的范围和方式,如图1所示.

图1 装配式建筑监管模式

装配式建筑质量责任主体主要有设计单位、构件生产单位和施工单位,而监管主体包括政府监管主体即各级政府建设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业主及其委托的监理单位或工程咨询机构等.

政府监管主体的监管包括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承发包管理和建设程序管理以及对各方主体行为和实体质量的监管等方式.目前,各地政府通常通过成立领导小组或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或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统筹负责对装配式建筑实施监管;而业主及其委托的监理单位或工程咨询机构等主要按标准规范及通过合同约束对实体质量进行监管.

1.1 对各方主体行为的监督

目前我国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主体行为监管采用的是从业许可证制度、资质管理制度、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等.

预制构件生产企业是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重要主体,但是对它的监管不应成为行业空白.目前各级地方政府采用市场准入、星级评价等方式以规范行业的发展.

1.2 对实体质量的监督

设计单位按照标准规范和合同对设计质量负责,政府监管主体通过施工图纸审查的方式对设计质量进行监管,各参与单位参与图纸会审,目前构件生产单位按行业规范对构件部品质量负责,构件部品以产品的形式出厂.鉴于政府监管主体对于构件部品质量的工厂监管尚处于空白状态,工程监理是否驻厂监督无法可依,施工单位需要通过进场验收的手段对构件部品的质量进行监管.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和建筑产品质量直接负责,政府监管主体通过对构件部品及相关构件实物质量及相关质量控制资料进行抽样检查,对预制构件安装、后浇混凝土施工过程中关键工序、关键部位的实体质量及相关质量控制资料进行抽查的方式对装配式建筑实体质量实施监管.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全过程监督检查,对建筑产品以参与验收的方式进行监管.

1.3 存在的问题

1)没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我国目前装配式建筑的发展,政府仍处于核心的主导地位,以建设单位为中心,企业的内生动力和产业的聚集效应未能得到充分发挥.

2)没有全面发展工程总承包.设计、生产、施工分别发包,人为地将建筑工程割裂与“碎片化”,实施过程中专业协同难度大,质量责任不明确,缺乏全程监管,安全隐患多.

3)工厂监督成为盲区.构件生产和销售作为产业链的关键节点,但目前缺乏从部品部件到工程产品的全过程监管.

4)建筑业和信息化缺乏深度融合.未能构建装配式建筑全寿命期信息体系,无法实现装配式建筑全寿命期的质量追溯制度.

装配式建筑的突出特点是“一体化”,强调“系统性”,要实现装配式建筑全生命周期质量的可追溯性,必须推行工程的总承包,并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监管.本文在建筑工程全寿命周期质量监管主体的“三环”模式[10]基础上,提出并构建基于工程总承包的装配式建筑“三三一一”监管模式.

2 建立基于工程总承包的装配式建筑“三三一一”监管模式

2.1 工程总承包模式

工程总承包是工程总承包企业受业主的委托,按照合同的约定对工程建设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总负责[11].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推进,是装配式建筑解决自身流程矛盾的有效手段之一.

工程总承包将分阶段的管理模式变为一体化的管理模式,将传统模式下业主的部分管理权限转移给总承包商,变外部监督为内部激励,有利于实现专业化的分工与协作,在深化技术精度的同时,更好地实现技术集成.

2.2 “三三一一”监管模式

“三三一一”监管模式,即三个监管主体、三种监管方式、一个数字化监管平台、一个相关法规技术标准构成的管理框架,如图2所示.工程质量不再分为“碎片化”的设计质量、构件部品质量、施工质量和建筑产品质量,工程总承包商成为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

图2 基于工程总承包的装配式建筑“三三一一”监管模式

2.2.1 三个监管主体

三个监管主体,即建设单位、政府监管主体和社会监督主体.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管理的主导者和责任人,对建设工程从立项建设到形成建筑产品的全过程,对包括项目成本、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在内进行全方位地有效管理,以保证建设工程总体目标的实现.建设单位通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确定建设方案和装配率,优选确保工程质量的总承包单位并通过合同对总承包商进行监管.政府监管主体是各级政府建设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负责建立和完善工程质量管理法规,进行建设活动主体资格的管理、工程承发包管理和工程建设程序管理和对工程质量监管.社会监督主体包括工程监理、专业咨询公司、审图机构、检测机构和其他社会力量.社会监督主体受建设单位委托对质量进行监督,同时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与资质的社会力量进行工程质量监督.

2.2.2 三种监管方式

“三种监管方式”,即行业自律、政策宏观和市场机制.总承包商在法律、法规和合同的约束下,在经济利益和市场竞争的激励下,通过充分发挥企业内生动力和行业自律,直接对工程质量负责.质量直接关乎项目的履约和企业的声誉,组建装配式建筑产业联盟,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的作用,加强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的行业自律管理,对这些生产企业的能力、信誉等方面进行评价,及时发布相关信息.政府监管主体通过政策对工程质量和总承包企业从宏观上进行监管.政府对行业的管理,将轻审批,重监管,减少对资质管理等行政手段,实施市场的准入.逐步强化“个人执业资格”与“业绩”的作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并充分发挥社会信用、工程担保、保险等市场机制的作用,实现市场的优胜劣汰.业主委托的工程监理、工程咨询机构等社会主体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工程质量从微观上进行监管.监理单位应强化监管责任,制定装配式建筑施工图纸与文件的审查、质量安全监督要点,加强对工厂生产环节的监督,加强检查、抽查的力度,建立从建筑原材料、构配件到成品构件全过程质量责任追溯制度.装配式建筑“一体化”的建造方式,需要业主、设计、生产、施工等工程实施主体的密切合作,可以引入有经验的项目管理机构或专业咨询公司,对装配式建筑的设计方案、生产运输、组织实施以及成本、质量、进度、安全等目标进行全方位策划.

图3 数字化监管平台

2.2.3 一个数字化监管平台

如果没有信息技术支持,就无法实现建设过程的正向跟踪与建筑质量的反向追溯.信息质量作为一个多维的概念,是指信息满足用户要求和使用目的基本质量特性.基于建筑信息模型(BIM)、数字化工厂(DF)和物联网等技术的集成,构建装配式建筑工程建设质量全过程的数字化监管平台如图3所示,对构件深化设计、生产加工,出厂检测、物流配送、进场验收、施工现场管理等各阶段采集多维的质量信息,实现装配式建筑建设全程动态可追溯、数字量化、科学系统的管理和控制,以确保质量、责任追溯机制的实现,同时提升一体化的管理水平.数字化监管平台的应用,实现装配式建筑全生命周期数据共享和信息化管理.

2.2.4 一个相关法规技术标准框架

建筑主体行为是在行政性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框架下完成的,行政性法规是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政府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我国装配式建筑常用的结构体系为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截至目前现行的预制混凝土结构设计、构件生产、结构施工、工程验收等系列标准已基本齐备,如图4所示[12],完全可以指导我国建筑工程领域的装配式结构工程实施.

图4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标准框架

3 结语

确保工程质量是项目目标实现的前提,提高质量安全水平是建筑业改革发展的重要任务.装配式建筑是一种先进的建造技术和方法,在技术升级的同时必须管理同步升级,必须改变基于技术要求基础上“碎片化”的监管模式,建立基于工程总承包模式的“三三一一”质量监管模式,将分阶段的管理模式变为设计、生产、施工一体化的管理模式.政府监管主体从宏观政策上对质量进行监管,充分利用社会监管主体,从微观上对工程质量监管,工程总承包在合同的约束下,同时发挥行业协会和产业联盟机制的作用,以加强行业的自律管理.要真正实现“技术、管理、市场”一体化,既离不开信息技术的支持,也离不开完善技术法规体系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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