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王元增的少年犯感化教育制度

2018-03-25 07:36李国清
大经贸 2018年1期
关键词:启示

【摘 要】 民国是我国监狱改良的一个重要的历史时期,此时的感化教育制度又具有明显区别于封建社会的显著特色,作为民国监狱改良标志性人物的王元增在少年犯感化教育思想制度上的有着重大贡献。对其感化教育思想进行研究,便于我们更好地解放思想,以更为开放的视角重新审视当今的感化教育制度,为监狱的监管改造工作提供新思路。

【关键词】 少年犯 感化教育 启示

一、王元增少年犯感化教育制度的内容

(一)感化教育的对象

感化教育制度,是针对不良少年、绝对不负法律责任的幼年罪犯而设立的。王元增认为“幼年罪犯者,智识既未发达,苟于释放后,不为相当之处置,则仍难望其远恶避罪。于是施之以感化教育,俾涵养其德性,化除其恶习,而得成为完全之国民”。在幼年犯的界定上,王元增主张“以能否承受感化之年龄为主”,建议把绝对不负法律责任的年龄界定在十四至十七岁之间。然而,这种年龄界限方式设定的法理依据是什么,是否符合当时儿童成长的普遍状况,王元增对此并未进一步说明。

(二)感化教育的实施方式

(1)家庭感化,由罪犯本人家庭或者其他合适的家庭来执行的是家庭感化。采取家庭方式施行感化教育有诸多好处。“自父母一方面而言之,能使其洞悉教养子女之责任。而于儿童方面言之:第一,能养成其孝心;第二,能使其幼年生活自然发达;第三,能免恶习之濡染;第四,教育能适应个人关系;第五,能节约经费。”然而选择适当家庭来执行家庭感化教育并非易事,因为幼年犯罪多是由于家庭教养缺失所致,所以在选择适当家庭来执行家庭感化教育时应仔细慎重。

(2)集合感化,由官立、公立或者私人设立的感化院等场所来执行的是集合感化。分三种方式:

家庭主义。“家庭主义,以家庭的慈爱为基础,济之以严重之纪律,加之以道德及工艺之训练,以期感化教育之完成。”这种方式理论上非常合理,但在实验中发现多流于形式,并且所需费用较大,如果管理上选人不当,则很难出成效。

协同主义。“以五十人至八十人为一组,如军队,然起居食息均在一大室之内,教育作业亦分队组织。每组配置看守一人,主管惩戒及纪律,并附设教师及工师各一人,使任学业或作业之指导,而统辖于院长。”这种方式往往注重军队式纪律,看着整齐严肃,不过是以武力来压制,对被管理的人毫无感化可言。这种方式的好处在组织简单,节省经费。

学校主义。家庭与学校在儿童的教养上本来就是互补,“犯罪及不良少年,其家庭既全失教养之任务,则学校不得不取而代之。”这是学校主义的本来内涵。采用这种方式“须兼备教育及教养者之资格,收容人数以二百人为度,分五十人至六十人为一班,各班设教师一人,使任教育及教养之责并附设助手一名,使为工作(农业或者工业)之监督及指导,各班使各自独立,宛如一家族之团体。”这种方式是家庭主义和协同主义的折中,操作起来简单、实用。

欲成功地感化教育儿童,首先要熟悉其个人性情习癖等多方面内容;其次要有经验丰富的教师制定适合的教养感化方案,这样才能达到“矫正其不良习惯,使之改善耳”的目的。

(三)感化教育之要素

(1)一般之处遇。由于每名儿童的性情及顽劣恶性程度各不相同,因此处遇也各不同。所謂一般之处遇,“固在当局者之随机应变,而其所归要在慈爱。”王元增进一步解释说,“贯以慈爱,则儿童自无有不生爱慕之心,基此爱慕之心而教养之,其感化自易深入。”同时,还要有严格的纪律和一定程度的自由。

“欲期精神的能力之发展,则必先有健全之身体”,因此,“食物须择其足资营养者。”食堂也是重要的教养场所,要注意保持清洁和秩序,教师与儿童最好同桌而食,以达到“使之习尚礼法”的目的。

(2)学业。“感化院之教育,以养成普通知识为目的。”因此,智育上以小学程度为准,算术、读书、写字等小学课程都要具备。对于小学已经毕业的,“须特设补习科”。德育上,“惟吾国固有之伦理道德,必须尽力发挥,俾知人生立身之术,即在乎是也。”除此之外,还有演讲课、珠算课、国学、历史、地理等课程,这些课程对少年的教育而言都是十分必要的。

(3)艺业。“勤勉为恒心之本,故养成儿童勤勉之习惯,实感化教育之要素。”从事工农业生产,“务在使儿童认识劳动之价值,领会劳动之趣味,精勤刻苦,以全力倾注于此,一面再谋其身体之发育,俾具备普通劳动者所必要之健康,斯教养之目的达矣。”

(四)感化教育之段落

(1)变更。具体表现为:“由院而移家,或由家而移院,或由普通感化院而移于特别感化院,或由特别感化院而移于普通感化院。”

(2)免除。免除有两种:有条件免除和无条件免除。

有条件免除,“为一时实验的假免之处分法”,以达到感化的目的为标准,类似刑法的假释;

无条件免除,分四种情形,即“(一)达一定年龄时;(二)达教养之目的时;(三)认为依其他方法能达教养之目的时;(四)感化教育之必要关系解除时(例如因继母虐待,致让成不良之少年,继母死,则关系即接触矣)。”对于第一条“达一定年龄”,民国感化学校章程规定为男子为十八岁,女子为十六岁。

感化教育结束后,认为有必要,“仍使感化院长或其他保护机关,在相当期间或至儿童成年时止,继续行使亲权或后见权。”这一人性化规定,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儿童走出感化院后再犯罪的可能。

(五)感化事业之经费

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然而,事实上有能力承担此费用的父母少之又少,因此,必须有其他机关相辅助。在各种机关中与感化教育事业利害关系最密切的是地方政府。“地方自治团体有教养地方之义务,故各国感化事业。大抵使地方自治团体经营,并使其负担必要之经费,普国凡关于感化院之建设、感化生之给养及教育、并感化免除之保护等各费用,皆使地方组合负担。”

感化事业发达,则可减少犯罪,不仅可以节省审判和监狱监管的开支,还可以巩固国家繁荣的基础。因此,国家对感化事业应该给予奖励和补助经费。有学者主张从烟酒税和奢侈品税中抽出一部分补贴感化事业开支,笔者认为这不失为一种好办法。

二、王元增少年犯感化教育制度的总结

(1)王元增少年犯感化教育制度的局限

第一、王元增的少年犯感化教育制度并不完善。感化教育制度本是西方的产物,王元增提出的少年犯感化教育制度设想不过几十余载,一切尚在摸索阶段。“据统计,民国时期公开发表的刑事法学论文共计1700多篇,其中关涉少年感化者不足50篇。”理论研究的薄弱,相当程度上限制了少年犯感化教育制度的实践操作。

第二、雖然王元增的少年犯感化教育理念先进,民国政府也一度將其纳入少年司法保护制度之中,但遗憾的是,民国时代战祸延绵、政局动荡,再加上财政紧张,没有办法为少年犯感化教育政策的实施提供保障。没有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充裕的财政支持,少年犯感化教育制度就很难形成实际的操作办法。

(2)王元增少年犯感化教育制度的借鉴

第一、加强政策支持、资金保障。“欲行感化事业,必得确定之财源”,少年犯感化教育事业是对不良少年的教养与保护,由于少年犯身份的特殊性,“失其教养不为规律生活之少年,其犯罪之机会较多,尤为可虑”,必然要求国家对此投入大量资金。感化事业发达,必然减少犯罪,这样也可以减少国家的司法开支。

第二、努力做好人才培养、理论研究工作。好的制度要有专业的人才来管理与实施才能最大程度上发挥制度的优越性。对少年犯的管理要求教育者、管理者等熟悉少年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法学等多科目专业知识,又要有一定的社会经验,所以,人才难得。同时,理论研究是感化教育事业的基石,没有完善而坚固的基石,感化教育事业的大厦如何能拔地而起。因此,政府应设立激励机制鼓励专家学者对少年犯感化教育理论进行研究,加强国际交流,并根据研究成果及时完善少年犯感化教育制度,以与时俱进的精神来完成少年犯感化教育事业的现代化建设。

第三、立足国情。少年犯感化教育制度是我国少年刑事司法体制的最重要内容,其思想起源于西方,经过几百年的完善和进化,西方已经形成了完备的制度。我国最早是在清末监狱改良时期接触这种思想的,由于接受的晚,加上近代百年的动乱,我国的少年犯感化教育制度不比西方,这就必然要求我们学习先进。但是,学习先进,不可轻视自己。唯有立足本土文化的实情,方可最大限度避免“水土不服”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王元增:《监狱学》.北京监狱印行.1924年4月.

[2] 吴永明:《民初监狱感化教育论述》.载于《人大法律评论》.2004年卷第六辑.

[3] 张东平:《近代中国监狱的感化教育研究》.华东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

作者简介:李国清,男,汉族,海南海口人。海南大学法学院15级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是法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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