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贴和企业行为的动态博弈分析

2018-03-25 07:36张国琰
大经贸 2018年1期
关键词:政府补贴

【摘 要】 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是我国经济结构优化、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重大战略转折。政府对于企业生产新能源汽车的扶持补贴力度加大,但是实际与预期效果仍有较大差距。文章通过构建政府补贴与企业行为的动态博弈模型,得出以下结论:在政府补贴的诱导下,潜在企业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是一种理性行为,但一旦进入,大部分企业又会把补贴资金用于与产业发展无关的其他高收益途径。由此,文章给出一些政策建议。

【关键词】 政府补贴 企业行为 动态博弈

一、引言

目前新能源汽车以其在能源与环境方面的独有优势己成为世界各国汽车工业发展的优先选择。金融危机后,在全球经济尚未走出萧条的背景,我国制造业发展仍面临着诸多瓶颈问题和制约因素。发展新能源汽车行业,是我国应对当前经济发展减缓、着眼于长远发展的重大战略选择,也是近年来我国政府的工作重心之一。

在完全市场运行过程中,对新兴产业的研究开发主要依据市场导向,而在新能源市场中纯粹的市场力量无法有效指引产业发展方向。目前,我国新能源汽车尚处于产业发展初期,面临技术创新与市场培育两大难题,关键技术突破困难、价格高、配套基础设施不完善等制约着产业的发展。我国政府施行了包括税收减免、购车补贴在内的积极的产业激励政策,扶持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而新能源汽车产量却仍然低靡。据中国汽车协会不完全统计数据,2012年底我国累计生产新能源汽车仅2.74万辆。政府面临着如何建立合理有效的激励机制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现实问题。而且由于利润最大化的潜在动机,企业的实际行为不一定符合政府所预期的产业发展目标,最典型的问题是,政府的补贴一定会刺激企业增加在新能源汽车中的科研投入吗?

二、政府补贴对企业行为的动态博弈分析

政府给予企业补贴的初衷是希望企业投资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但是由于政府与企业的信息不对称且企业利润最大化的动机,企业很有可能将补贴资金用于与新兴产业发展无关的其他利润获取行为。

政府希望企业把补贴资金用于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使社会收益最大化;企业希望把补贴资金投入到使自身收益最大化的方面。假设企业选择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必须支付一定的专用性资本a,企业生产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的成本为b,产品的销售价格为P,市场需求为Q。政府对企业的财政补贴为c,企业得到补贴后选择生产,社会获得收益为s;政府对企业的补贴资金用途进行检查的成本为e,如果企业没有将补贴资金投入到相关产品生产中而被政府发现,则会遭到惩罚f,为企业的期望收益,为政府的期望收益。

由于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中承诺给予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补贴,如果政府未兑现承诺,就会失信于企业,造成巨大社会损失,损失为g。假定企业选择将补贴资金投入到政策导向产品生产的概率为,则不投入的概率为。政府选择对企业资金使用状况进行检查的概率为,则不检查的概率为,我们假定政府一旦检查就一定可以发现企业是否真正按政策导向使用补贴资金。

企业选择进入新能源汽车产业以获得政府补贴是一种理性行为,但大部分企业不会将补贴资金投入到生产中。结合实际情况可知,由于产业的特征及企业可以通过各种方法规避政府检查,政府对企业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成本e较高;而在政府监督不到位、惩罚不严厉的情况e/f会较大,从而较小,也就是说,进入新能源汽车产业的企业大部分不会将补贴投入到相关生产中。

政府惩罚的作用十分重要。如果政府可以提高惩罚金额,则会有更多的企业因惧怕政府的严厉惩罚而选择将补贴资金投入到相关生产中,即会上升;同时,惩罚金额的上升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威慑力,使得企业更加自觉地进行相关投入与生产,而政府的最优监督密度会下降,即当企业自觉生产时,政府可以减少检查比例。但这里应该注意检查成本e的抑制作用,当e非常大时,政府惩罚f的作用会受到严重制约。

三、政策建议

在政府补贴的诱导下,潜在企业进入新能源汽车产业是一种理性行为,但一旦进入,大部分企业又会把资金用于与产业发展无关的其它高收益途径。基于以上的分析研究,本文得到如下的政策启示。

(一)要建立严格的质量体系,对新能源汽车实施新的技术标准,这样才能准确地对企业的研发水平做出判断,并对补贴政策赋予详细说明,尽量避免模糊概念导致企业钻政策漏洞的情况发生。制定相关法律法规,通过相关法律法规来约束企业道德规范。在此过程中,可建立企业信用评估制度,通过惩罚和嘉奖的双重措施,既打击企业的伪装造假行为,又鼓励企业竞争性的创新创优发展。

(二)提高政府对企业的规制效率,降低检查成本。可考虑针对新能源汽车产业,在相关监管机构中设置政府补贴使用监督的专门职能部门,审查人员应当明确产业政策导向且熟悉企业业务,以杜绝企业各种规避行为造成的高检查成本;审查人员必须是具备高水平专业素质的业内人士,执行过程中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勇于暴露一切伪装掩饰下的假成本。

(三)提高政府对企业的惩罚力度。现实中具有可操作性的措施是提高政府惩罚金额并切实执行,这将对已获取补贴资金的企业产生很大的威慑作用,不仅可以使更多的企业将政府补贴投入到有关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的活动中,而且可以降低政府的监督密度,减少政府工作量,提高政府工作效率。

【参考文献】

[1] 欧阳明高.中国新能源汽车的研发及展望[J].科技导报,2016,34 (6):13-20

[2] 张国兴,张绪涛,程素杰等.节能減排补贴政策下的企业与政府信号博弈模型[J].中国管理科学,2013,(8).

作者简介:张国琰(1994-),女,汉族,山西运城人,山西财经大学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产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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