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

2018-03-26 12:14米新美
智富时代 2018年1期
关键词:证券法民事责任证券市场

米新美

【摘 要】主要从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两方面,识别民事责任的理论提出了一些分析,股票市场中存在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主体和信息披露问题的原因和分析法律问题的决心,中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总结了元素的基础上,中国的“证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条例中存在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在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存在的问题是未知的,不包括空值类型的合法民事主体的范围,从识别的范围的扩张,虚假陈述的范围内调整空白的类型,并提出了完善的对策系统。

【关键词】证券市场;虚假陈述

2002年,中国颁布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条例》),为证券市场侵权赔偿诉讼打开了大门。但是很长一段时间,为了解决的问题在中国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颁布“证券法”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并没有详细的学术研究中,误传而承担民事责任,只有这并不局限于这个理论,深入分析问题的原因涉及到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提出改善对策。本文的创新不仅是民事责任理论的歪曲认识在学术界和提出了一些意见,并结合当前市场上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的反病毒,提出自己的看法,完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体系,并提供一个理论参考证券市场的健康發展。

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证券虚假陈述是一个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有关规定违反证券业务的误导信息披露证券发行和交易过程中强制声明和假记录或信息披露,有重大遗漏和不正当行为。证券虚假陈述主要有误导性、虚假记录、重大遗漏和不准确之处。对误导性陈述的民事责任性质没有统一规定。根据民法的一般原则,民事责任通常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违反合同的责任是承担违反具体义务的责任,侵权责任是违反一般人义务的义务。同样,鉴于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学术界对合同和侵权责任有两种看法。(一)合同责任,即发行人应当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合同责任。证券投资者与发行人在建立证券交易合同时存在契约关系。发行人对投资者有虚假陈述的,视为违约,并据此承担违约责任。(二)侵权责任规定的侵权责任,违反《证券交易法》规定的具体义务,不同于合同责任,是强制性信息,违反《证券条例》规定的披露义务是本合同的基本特征。声称在侵权责任中,虚假陈述的主题不仅是违反证券法的强制性义务,也与市场经济相反,信用交易原则,违反物权证券投资者的证券交易信息,导致损失的投资者的利益,侵犯了投资者的产权。因此,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主体将对其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在我国,侵权责任比合同责任更为广泛,已得到国内外学者和实务界的认可。侵权责任理论不仅认识到虚假陈述主体的复杂性,还指出投资者和发行人都不是契约,包括没有契约关系的利益救济主体。最突出的优势是在《合同责任》中侵权责任解除合同责任,投资者在股票市场上的扩张,根据中国现行市场经济体制,对二级市场证券投资者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是合法的。然而,也有一些缺陷在复杂证券市场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和合同关系不清晰的解释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合同,损失和虚假陈述可能给证券投资者带来沉重的负担,不利于投资者的权利。在这方面,作者认为,在中国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应当符合证券法的规定,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并行立法、竞争条件下的一个给定的股票投资者更多的选择,最大化的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目前,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对民事责任主体的认定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有些人认为,从狭义上讲,如股票、证券发行人、承销商和其他中介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都是虚假陈述、证券从业人员和监管机构。从信息披露角度的民事责任制度、证券投资者、义务、上市公司发起人信息披露、证券公司主担保人、董事、监事等信息披露义务的虚假陈述,不被认定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主体。从当前“证券法”和“规则”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证券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有很多缺陷,笔者认为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证券法”和“规定”并不指的是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的身体的一部分。证券法不包括民事保荐人、发起人、保险人、证券提供者、责任董事、主管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主体。为什么是民事责任的主题变得必要,因为证券公司通常是赞助商的代表机构,和证券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和生产文件,如果发行,从源虚假陈述的承销商,服务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负责很难避免涉嫌虚假陈述。二是证券公司虚假陈述最多的中国,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者、其所取得的证券交易、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者作为虚假陈述的实际行为,其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当发行人申请发行证券时,通常是相关的承销商、发起人和证券服务机构,负责协助这些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和监事,他们是实际的执行人。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为了保证发行行为符合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必须进行的信息披露。因此,证券法要求这些证券的实际从业人员有义务对所列出的文件进行核实。如果我们不能保证文件的准确性和合法性,我们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次,中国证券法和中国法律的主体过于宽泛,无法确定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主体。由于《证券法》主要针对信息披露的义务和规定,对证券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有一个具体的定义,这并不意味着个人和机构的虚假陈述是主体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证券法”只在个人和机构的特殊地位进行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的规定,没有定义,包括那些尚未同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个人或组织,因此,我相信这应该进一步明确的主题范围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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