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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8 11:54
财政监督 2018年8期
关键词:银行业管理

1、《关于继续支持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3月2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发布《关于继续支持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对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策进行明确。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从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改制、事业单位改制、公司合并、债权转股权等九种不同情况免征契税。

2、《快递暂行条例》。3月2日,为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保障快递安全,保护快递用户合法权益,加强对快递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制定颁布《快递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7号),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分为8章共48条,包括总则、发展保障、经营主体、快递服务、快递安全、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条例》以促进快递业持续健康发展为重点,规定了一系列保障行业发展的制度措施,包括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开办快递末端网点,按要求备案后无需办理营业执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快递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考虑快件大型集散、分拣等基础设施用地的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快递运输保障机制,依法保障快递服务车辆通行和临时停靠的权利;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采取多种方式为开展快递服务提供必要的便利;支持在大型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配套建设快件运输通道和接驳场所;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依法开展进出境快递业务,支持在重点口岸建设进出境快件处理中心、在境外依法开办快递服务机构并设置快件处理场所;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完善进出境快件管理,推动实现便捷通关等。

3、《关于修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决定》。3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公布《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8号),自2018年4月23日起施行。此次修改重点解决了各证券中介服务机构暂不受理、中止审核政策不统一的问题,减少挂钩机制政策对非涉案行政许可申请人影响。具体修改内容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当证券中介服务机构或其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的,将不予受理或中止审查其出具的同类业务的行政许可申请文件。二是建立中止审查的恢复审查机制。在审项目被中止审查的,证券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指派与被调查事项无关的人员进行复核。经复核,申请事项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应当恢复审查。

4、《积极牵头组织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方案》。3月14日,国务院制定发布《积极牵头组织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方案》(国发〔2018〕5号)。《方案》从四个方面的提出了重点任务:一是制定战略规划、确定优先领域;二是做好项目的遴选论证、培育倡议和启动实施;三是建立符合项目特点的管理机制;四是积极参与他国发起的大科学计划。

5、《关于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3月15日,财政部制定下发《关于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财会〔2018〕8号),要求各地切实做好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和监管工作。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工商登记注册为会计师事务所的企业主体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申请执业许可,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定期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本辖区内“有照无证”会计师事务所情况进行核实;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客户委托在为客户办理买卖不动产,代管资金、证券或其他资产,代管银行账户、证券账户,为成立、运营企业筹措资金,以及代客户买卖经营性实体业务时应当履行《反洗钱法》规定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6、《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6号》。 3月 2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年第6号公告,决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停止第四套人民币 100元、50元、10元、5元、2元、1元、2角纸币和1角硬币在市场上流通。第四套人民币部分券别持有者可在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办理兑换。上述集中兑换期结束后,持有者可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选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兑换。

7、《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 (试行)》。3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国办发〔2018〕19 号),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技术出口、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等活动中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行为应当进行审查,并对审查范围、审查内容、审查机制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审查范围包括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及其申请权;转让行为包括权利人的变更、知识产权实际控制人的变更和知识产权的独占实施许可等;审查内容包括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对我国国家安全和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创新发展能力的影响。审查工作机制为两种,包括对于技术出口中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按照知识产权的不同类型进行归口管理,由相应的国家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进行审查;以及对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由相关安全审查机构根据拟转让的知识产权类型,征求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审查决定。

8、《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公告2018年第7号》。3月19日,为推动形成支付服务市场全面开放新格局,经国务院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公告2018年第7号,明确了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准入和监管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公告》放开了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准入限制,明确外资和内资支付机构须遵守相同规定,实现统一的准入标准与监管要求,并要求外商投资支付机构遵守网络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日常运营、风险管理、资金处理、备付金交存等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对支付机构的监管要求。《公告》规定,境外机构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体的境内交易和跨境交易提供电子支付服务的,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

9、《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3月19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有关建立法规清理长效机制的工作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1号),将与“放管服”改革决策不一致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一是废止 《关于调整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决定》、《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2部银行业规章;二是废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等50件规范性文件;三是失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风险监管防范交易对手风险的通知》等34件规范性文件。同时,按照国务院有关依法行政和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同时公布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3〕14号)等499件继续有效的主要规范性文件目录。

10、《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3月20日,财政部制定发布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8〕35号),自2018年3月20日起实施。《办法》分为5章共15条,包括了总则、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设置和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动用、预算科目和账务处理、附则等内容。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一般公共预算草案时,可以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弥补一般公共预算出现的收支缺口,动用的资金应当编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一般公共预算执行中,因短收、增支等导致收支缺口,确需通过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实现平衡的,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按照预算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11、《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3月20日,为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促进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银监发〔2018〕9号),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指引》包括总则、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治理架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制度建设、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监管和附则五章,共计28条。一是明确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治理架构。《指引》明确了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组织架构,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层的职责,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明确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牵头部门,并指定专人负责从业人员行为管理工作。二是规范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制度建设。《指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应坚持风险为本,制定全行遵守的行为守则和针对各业务条线的行为细则,要求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恪守工作纪律,并针对全体员工开展教育培训。三是加强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监管。《指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从业人员行为守则及评估报告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评估、监管和信息收集。对于不能满足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相关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其制定整改方案,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12、《关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合作协议》。3月22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在北京签署了《关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合作协议》。根据协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将建立战略合作机制,将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政策引导与政策性金融支持相结合,进一步发展壮大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生物、新能源汽车、数字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构筑产业体系新支柱。同时,为加大政策性金融对新兴产业的支持力度,中国进出口银行将在“十三五”期间,为企业提供不低于8000亿元人民币融资,重点支持实施《“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明确的新兴产业集群发展、重大工程及相关创新平台建设等。

13、《关于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行业自律管理的决定》。3月23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行业自律管理的决定》,决定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行业自律管理。《决定》提出将采取四大措施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行业自律管理:一是发挥调解作用,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履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义务,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二是树立会员形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进一步严格私募基金管理人加入协会的标准,完善入会程序,有序引导私募基金管理人加入协会。三是坚守行业底线,建立异常经营机构快速处理机制。对于已经被司法机关、监管部门调查认定不再符合登记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协会直接根据调查认定结果对其予以公告注销。四是发挥律师作用,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健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的责任追究机制,出具登记法律意见书一年内,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被公告注销的,三年内不再接受相关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出具的登记法律意见书。

14、《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3月2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制定发布《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指导意见》明确,要完善和建立四个机制:一是完善待遇确定机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明确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确定机制。二是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明确人社部会同财政部,参考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适时提出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方案,报请党中央和国务院确定;地方基础养老金的调整,应由当地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请同级党委和政府确定。三是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明确各地要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合理确定和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供城乡居民选择。四是建立缴费补贴调整机制。明确各地要根据经济发展、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和财力状况,合理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水平,建立缴费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引导城乡居民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

15、《关于启用保税核注清单的公告》。3月26日,为推进实施以保税核注清单核注账册的管理改革,实现与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企业料号级数据管理有机衔接,海关总署制定发布 《关于启用保税核注清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3),决定全面启用保税核注清单,并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根据《公告》的有关规定,为简化保税货物报关手续,在金关二期保税核注清单系统启用后,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余料结转、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后未获得收入)、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结转手续的,可不再办理报关单申报手续;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间或与区(场所)外企业间进出货物的,区(场所)内企业可不再办理备案清单申报手续。

16、《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3月28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信用建设的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4个部门签署《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决定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及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评标评审专家及其他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备忘录》提出,联合惩戒的对象是违反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并被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招标人、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评标评审专家以及其他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前述严重失信主体,有关部门将依法采取包括“限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限制参与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限制参与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等在内的38项联合惩戒措施。《备忘录》强调,各《备忘录》签署部门将把严重失信主体信用信息上传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数据交互共享,并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17、《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中止关税减让义务的通知》。4月1日,为维护我国利益,平衡因美国对进口钢铁和铝产品加征关税(即232措施)给我国利益造成的损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制定下发《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中止关税减让义务的通知》(税委会〔2018〕13号),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中止关税减让义务。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自2018年4月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水果及制品等120项进口商品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关税,加征关税税率为15%;对原产于美国的猪肉及制品等8项进口商品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关税,加征关税税率为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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