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清代“摊丁入亩”赋税制度改革与启示

2018-03-28 14:58王心悦
神州·上旬刊 2018年3期
关键词:清朝雍正税收

摘要:中国历史上清朝雍正皇帝关于赋税制度改革所实施的“摊丁入亩”政策,废除了长期以来封建赋税制度中的“人头税”,纵使未能完全实现赋役的平均化和公平化,但却对当时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并对后世产生了深渊影响。

关键词:清朝;雍正;摊丁入亩;税收;土地

一、“摊丁入亩”制度实施的背景

早在康熙时期,清朝已经实行“盛世人丁,永不加赋”的赋税制度,这一制度与明朝的“一条鞭法”相比,虽然有一定的进步性,但是终究存在一定程度的赋役不均的现象。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制度本身的实行,忽略了现实实际可能产生的种种问题。制度本身也是有很多缺陷的,如,对于60岁以上人免除赋役的规定,通常有是那种情况:

首先,在一甲之内如果存在很多人丁,尤其是在顶补外尚且存在很多余丁的情况下,要根据丁税的原额,实现平均配置,这种情况下的人们的赋税负担较轻;第二,在一甲之内如果人丁很少,如果进行顶补后,这种情况下,人们的赋税负担较重;第三,在一甲之内如果人丁很少,在进行顶补后,如果用亲族的人丁进行顶补,那么赋税负担的轻重,要根据前两种的情况综合考虑;如果用同甲内粮食最多的人进行顶补,那么就容易出现“以粮计丁”的现象,赋税对象就由人转变为土地了,然而,丁税的形式是依然存在的,因此,就出现了丁税的形式与内容之间的矛盾,客观上造成了征税的障碍。

在实践过程中,地方行政基层组织如果想要将16岁的人丁,顶补年过60岁的人丁,就需要编制“实征册”以便进行统计,如果还有剩余的人丁,则编入“盛世滋生册”,当然也是要对人丁进行编审的,并且要实行负担丁税的平均计算。然而,这种情况极易导致里书胥吏在编审程序中谋取个人利益,并且里书胥吏与地主沆瀣一气,对赋税进行改换截派,将赋税负担最终转嫁到贫苦农民身上。所以,“盛世人丁,永不加赋”的赋税制度不仅没有解决赋役不均的问题,反而将问题加重了。很多贫苦农民不堪重负,不得不远走他乡,甚至流离失所。这种赋税制度的实行,不仅未能增加财政收入,还加深了农民与封建统治阶级的矛盾,农民奋起反抗,因此,对现有赋税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

二、“摊丁入亩”的内容和具体实施步骤

“摊丁入亩”在实施步骤上,主要分为两步。

第一步是“盛世滋丁,永不加赋”。康熙五十一年(1712)时,将康熙五十年的的人丁数以及丁银数(335万两)作为参照,之后增加的人丁,不再征收额外的丁银。换句话说,就是,自康熙五十一年以后,丁银数的固定的,不会再因为人丁的增加而增加,新增加的人丁,不需要再被征收丁银。这一规定,固定了丁银的总额,即便是未能彻底取消丁税,但是也有了很大的进步,尤其是对于那些不依靠土地作为生活来源的人,如一些农民和手工业者,他们通常是少地,甚至是无地的人群,以前,他们就算土地很少或没有土地,依然要缴纳为数不少的丁银,但是“盛世滋丁,永不加赋”实行以后,从客观上是减轻了他们的负擔,促进了他们生产的顺利进行。

与以往的赋税制度相比,“盛世滋丁,永不加赋”是有一定的进步的,然而,却未能完全解决赋税不均的问题。对于人丁滋生快的家庭,他们的赋税是相对减轻的;对于人丁滋生较慢的家庭,丁银的缴纳额度并没有多大程度的变化;对于绝丁的家庭,丁银还需他人来承担,这就等于加重了赋税负担,因此,“盛世滋丁,永不加赋”造成了新的赋税不均问题。此外,人丁数的不断变化的,政府编审户口时在考虑人丁数的基础上,保持丁银的固定,程序和计算方法是是十分烦琐的,从这一方面看,用土地作为征税标准是可行的。

第二步是“摊丁入亩”的正式推行。在康熙在位后期的时间里,在广东和四川两地首先进行了“摊丁入亩”的尝试,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在雍正帝即位后,“摊丁入亩”的政策得到大力推行。将省的丁税以州和县为单位进行分摊,对地税与人丁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分配,也就是“地丁制”,这样一来,土地与人丁就合二为一了,农民缴纳赋税时,不仅包含了土地的额度,也包含了人丁的数量,从一定意义上来看,“摊丁入亩”是对“盛世滋丁,永不加赋”的改良,也是对中国封建赋税制度的大变革。

三、对“摊丁入亩”改革的评价与启示

(一)摊丁入亩改革的历史意义

1.“摊丁入亩”实现了赋役制度的高效化

“摊丁入亩”之前的赋税制度,税赋是根据人头税与土地税的双重标准进行征收的,农民要缴纳两份税,负担太重,并且税赋不均和失衡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摊丁入亩”将人丁税与土地税相结合,土地的所有者只需缴纳丁银,而不需再服力役,以保证生产和生活的顺利进行。同时,将人头税融入土地税之中,征税程序变得简洁、高效,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贪腐现象,使国家的财政收入得以增加,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2.“摊丁入亩”保证了税收的公平性

“摊丁入亩”以土地作为依据,土地多者多交税,土地少者少交税,因此,实质上是不再对地主阶级的土地实行特权保护,是对农民赋税负担的减轻,保证了赋税征收和缴纳的公平性,与以前的赋税制度相比,是具有很大的进步性的。对于农民和手工业者而言,他们的土地较少,“摊丁入亩”使得他们可以根据所占有的土地份额缴纳赋税,而不必去亲自服力役,他们可以安心于生产,这在客观上缓和了各阶级之间的矛盾,尤其是农民阶级和地主阶级的矛盾,人们的生产积极性得以提高,保证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

3.“摊丁入亩”减弱了人对土地的依附性

封建社会中,土地是舒服生产力发展的最主要的因素,将人力束缚在土地上,强化人们对土地的依附,然而,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人们将一部分劳动力投入到手工业中,丁役制度越来越不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迅速走向衰落。“摊丁入亩”将人头税和土地税相结合,减轻了土地对人们人身自由的束缚,将人们的一部分劳动力解放出来投入其他行业,推动商品经济的发展。

(二)改革所具有的历史局限性

“摊丁入亩”制度推动了社会的进步和商品经济的发展,然而,它也存在着很多局限性。

1.它并不能完全保证赋税的平均化

虽然雍正摊丁入亩改革的初衷是使赋役实现某种程度的平均化,保证赋税征收和缴纳的公平性和效率性。然而,由于這项制度开始实行时变没有对赋税分摊不均的问题进行处理,导致了新的不公平和不均化的发生,如,地主阶级由于其土地特权和利益受到损害而反对该政策的推行,而农民由于不够公平,不只未能减轻反而加重了税赋,也反对政策的推行,所以,这项政策未能达到其缓和阶级矛盾,均衡赋役的目的。

2.未能有效缓解阶级矛盾

“摊丁入亩”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将人们的劳动力从土地上解放了出来,但是由于很多官员在土地上的特权受到削弱,他们为了谋取利益,巧立名目,向人们额外征收税赋,人丁与丁银同时增加的现象非常普遍,贫苦农民的税赋和所受的压榨更加严重。

3.“摊丁入亩”并没有实现社会的稳定发展

中国是农业大国,自封建社会时期,尤其是在唐朝中后期以后,人们对土地就表现出了明显的依附性,统治者更是通过强化这种依附性来加强封建统治。“摊丁入亩”是对封建赋税制度的改革,是封建社会和封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顺应了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趋势与潮流,但是这种改革并未触动封建生产关系,人们大部分的劳动力依然被束缚在土地上,土地依然是人们获取生产和生活资料的主要来源,纵然后来的资本主义萌芽和民族工商业的一定发展,但土地依然是人们赖以生存的根本,因此,不能从根本上破除人们对土地的依附性,就不能从根本上解放人们的劳动力、解放生产力,也就不能从根本上实现社会的稳定发展。这种局限性和弊端在当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浪潮中不得不引人深思。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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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心悦(2000.06)女,现就读于山东省高唐县第一中学高三年级,自由喜爱历史,任历史课代表,对明清历史有一定兴趣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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