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我国核电发展公众接受度的对策研究

2018-03-28 04:49白雪
商情 2018年6期
关键词:障碍对策

白雪

【摘要】我国严重依赖煤电、雾霾天逐年增多的形势下,发展核电已成为必然的能源战略。而今,核电的安全系数与技术标准已很高,但其发展的最大障碍是公众接受度较低。因此,探讨核电发展中公众接受度低的提高策略对创造技术与社会良性沟通的环境与我国核电发展意义重大。本文基于核电发展的重要意义,立足于我国核电发展公众度低的主要障碍,提出相应的改善策略,旨在助力我国核电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核电发展 公众接受度 障碍 对策

福岛事故后,核电发展需要考虑两个重要问题:一是从技术层面提高核电的安全性、二是提高公众对核电的接受度。目前,相较于前者,后者已成为核电发展的最大障碍,因此,探讨如何提高核电的公众接受度,对创造技术与社会的良性沟通环境,促进我国的核电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核电发展公众接受度不高的主要障碍

(一)对核电大规模发展的必要性缺乏战略共识

政府高层对发展核电必要性的认识不统一。由于对核电的战略地位缺乏充分的认识,对核电在能源安全、气候变化、治理雾霆中的重要作用认识不够,导致决策缺乏坚定性,一旦外部环境出现变化,决策就容易出现摇摆。福岛核事故后,我国停止了所有核电项目的审批,作出“十二五”期间原则上不安排内陆核电项目建设的决策。内陆核电发展的不确定,给内陆核电的厂址保护工作带来很大的阻力,也使当地百姓及政府对是否还要支持核电发展产生了怀疑。部分专家甚至能源界的专家也对核电的作用缺乏共识。然而我国的情况与日本、德国有很大的不同,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能源需求特别是清洁能源的需求仍将大幅增加,近中期单纯依靠可再生能源难以满足。特殊的国情决定了我国发展核电不是一种权宜之计,而是一种战略选择。

(二)对核电安全的科学认知严重不足

大部分公众对核电的恐惧源于不科学的认知。宣传不足、舆论误导等原因,使得人们在选址标准、辐射影响、事故后应急保障等方面存在误(盲)区。部分人缺乏选址建设标准了解,误以为地震、洪水均能诱发核灾难;部分人不理解操作流程改进中小事件通报的积极作用,零级事件发布反而会引发群众恐慌:部分人不了解天然辐射的普遍存在,大多“谈核色变”;部分人对于极端情况下的核电安全措施一无所知,非必要性忧虑很多。此外,国土部、水利部等行业管理部门也缺乏核电安全知识了解。如福岛核事故后报道媒体把氢气爆炸同核爆炸混为一谈。个别行业专家理性、科学安全观不足,引发行业内外纷争,干扰核电发展发展,也加剧公众担心。

(三)宣传沟通工作亟待加强

核电在我国发展规模小,科普工作主要集中在核电站所在省份,并未在全国展开。科普工作仍以座谈会、展会、发放宣传册等传统宣传为主,影响小,宣传效果有限。宣传中专业表述通俗性差,群众难理解。加之未充分重视网络媒体等新兴宣传沟通方式,使得不科学与非必要性疑虑集中在新媒体中,企业及政府在核电宣传上的人力、物力投入严重不足,未及时、充分回应网民担忧,致使网络中困惑持续酝酿、发展,并升级为群体性反对事件。

(四)利益保障机制不健全

一是权益保障覆盖范围有限。核电项目波及人群广、影响大,系统安排缺乏易造成非受益群众的“相对剥夺感”。二是权益保障机制缺乏可持续性。核电站从项目选址到投产会超过10年时间,如权益保障仅限于土地征用和拆迁补偿,短期内群众可通过一次性拆迁补偿费用和征地款解决生活问题,但后续生活缺乏持续性保障,群众态度易反复。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他们可能会转变态度反对核电,进一步提出更高的保障要求。

二、提高我国核电发展公众接受度的对策

(一)坚定核电发展决心

核行业亟须统一认识,充分树立核电自信。统一共识,避免由于技术路线等争论,造成公众及政府对核电的不解及怀疑。行业界常常分不清争论的边界及传播的范围。分享应对邻避运动的经验,与人民网舆情监测室等机构建立统一的舆情监测平台,努力配合国家尽快启动核电国家公关,去“核电妖魔化”:制定企业分群体应对的实施方案。部分企业亟须扭转围绕“提升企業形象”为中心的传统公关工作方式。行业亟须构建一个组织体系,培养一批人才,构建一个舆情应对机制,尽快适应网络等新兴媒体更新快、参与度高、影响力大的特点。

(二)加强核电安全的科学认知普及与教育

首先,优化核电科普宣传方式。以“纠正认知误区、凝聚社会共识、整合内部力量、完善公关体系”为目标,从认知做起,打消公众对核电的疑虑,打好后续项目推行的社会认知基础。其次,吸纳各层次人群加入宣传体系,凝聚社会共识。三是核电业统一认识,整合内部宣传力量。核电业应开展行业性反思,构建共同组织体系、人才培养体系及沟通分享机制,以应对网络等新兴媒体挑战。四是差异化对待不同群体,形成不同公关方案,对不同特征的社会群体进行针对性引导。

(三)建立健全核电发展沟通与协调机制

一是重视公众在核电发展决策中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行业管理决策部门应珍惜并重视公众对核电的信任,重视公众在核电发展决策中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决策过程中,允许、鼓励公众参与核电计划研讨,通过多种活动制造参与机会。二是发挥非政府组织应有的作用。非政府组织长期致力于环境保护,在环保方面的经验相对丰富,特别善于引导公众参与。三是提高透明度,满足跨区域交流需求。由环保部、水利部等部门及受影响区域的民意代表组成跨流域、跨省市、跨部门的互信平台,注重中间组织公众影响力与感召力的发挥,以增强公众信任。

(四)健全利益保障机制

当前,基于项目涉及拆迁范围失地公众的经济保障模式不能满足受影响公众需求,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利益保障制度,从公众切身利益出发,从公众受核电站的心理影响与风险保障需求出发,明确提供利益保障的依据。出于利益诉求多样性考虑,应在经济补偿外研究流域热污染、居民电价等问题。建立长效健康档案,消除公众非必要性心理恐慌情绪,加强必要的福利补偿。此外,还要继续优化利益保障形式,以促进利益保障机制的人文关怀与可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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