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就业法制教育“442”模式探索

2018-03-28 04:49王晶晶
商情 2018年6期
关键词:法律大学生工作

王晶晶

【摘要】高校就业工作中会涉及到很多法律问题,如何在高校就业工作中应用各项法律保护好各方的合法权益,是现今高校学生工作中一个颇令人关注的部分。文章拟通过对高校就业工作中涉及到的各类法律的运用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高校就业法制教育的“442”模式。使之为高校学生工作提供有效辅助,促进学生工作法治化,提高高校学生的法治意识。

【关键词】高校 就业工作 法制教育 “442”模式

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就是对高校中非法学专业的学生进行法律知识及法律理论的宣传和教育,树立大学生的法制观念,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然而,近些年大学生的犯罪现象、就业过程中的违约现象及媒体所披露的大学生助学贷款的违约率等,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当代大学生的法制意识淡薄、契约意识的缺失等,也折射出高校法制教育内容设置不完善、高校法制教育的方式手段比较单一等,即使是进行了一定的法制教育,也很难取得预定的效果。文章针对大学生就业过程中所反映出的法律问题,提出了“高校就业法制教育‘442模式”的观点,希望能够对高校的法制教育进行有益的探索。

一、大学生就业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在转型日益激烈的当今社会,大学生的身份和地位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大学教育从原来的精英教育正逐步转化为涉及较广阔层面的普及教育。在这一时代背景下,大学生的就业问题日益凸显,成为全社会关注的重点问题,而在大学生就业工作中出现的一系列法律问题也随之浮出水面,成为高校就业工作和学生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具体而言,在高校就业工作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有以下几类:

1.合同法问题。为鼓励大学生就业,缓解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压力,国家制定了多种形式的就业鼓励政策,其中提倡和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就是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式。在大学生的自主创业中,涉及合同法关于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权利义务终止,以及违约责任等问题。

2.劳动法问题。大学毕业生走出校门进入社会,就成为了独立的劳动主体,因此大学生就业工作中涉及劳动法的各个方面,如劳动就业、劳动关系、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劳动争议、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与监督、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等。

3.损害赔偿法问题。大学生作为刚刚进入社会的“新鲜人”,在就业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将遇见有关权利和责任的法律问题,关系到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侵害财产权的损害赔偿、侵害人身权的损害赔偿、国家赔偿、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交通事故赔偿、工伤事故的损害赔偿等方面。

4.治安管理处罚法问题。大学毕业生走出校门即为社会活动的参与者,从学生到社会成员的身份转换,会带来一系列的连锁反应,涉及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財产权利,以及妨害社会管理等方面的行为和处罚。

5.其他法律问题。如担保法、商标法、婚姻法、继承法、保险法、房地产法等各种法律和制度规定的相关问题。

二、大学生就业法律问题产生的原因

在大学生就业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法律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概言之,有以下几个主要的影响因子:

1.政府对高校毕业生的法制教育引导不够。中国历来有“官就是管”的政府职能观念,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内政府的主要功能是管辖人民、维持稳定,而脱离了其服务的本质功能。在这一时代遗留背景下,政府对于高校的就业工作往往局限于死板的看数字、定目标、下结论方面,而忽视了对高校就业工作全过程的引领、指导和服务。当就业工作中的法律问题出现以后,部分政府或推卸责任,部门间互踢皮球;或不闻不问,任其发酵发展,直至产生更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或群体性事件。因此,解决高校就业工作的法律问题,首先就是要杜绝高校就业过程中政府的“缺位”和“失语”现象。

2.高校大学生法制教育不到位。高校非法学专业的学生想要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学校就必须根据学生的实际需要开设相关的课程。但是,目前尚没有形成统一完善的法制教育内容体系。一些学校开设法律课程具有很强的随意性,缺少针对性和实效性。法律知识的掌握、法律情感的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形成都需要一个过程。因此,应制定详细的法制教育内容体系,至少应在毕业阶段普及合同法、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刑法、行政法以及一些诉讼法知识。此外,还存在在教学的过程中教育手段、方式较为单一的问题。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即使掌握了相关的法律知识。熟悉相应的法律条文。如果没有经过实践的历练也很难将法律知识与条文运用自如。而现在在法学的教学过程中,存在的最典型的问题是缺少实践环节。因此应加强法学教育的实践环节,如在学校建立模拟法庭、到法院参加庭审的旁听或者可以与法院合作,把一些案件的审理搬到学校等。这种宜观的教育。会大大增强法

学教育的实效性,使广大学生能够深深感受到法律的权威,有利于法律情感的培养,法律信仰的树立。

3.社会整体法律意识淡薄。中国素来有“厌讼”、“民不与官斗”的传统,当涉及人身、财产、权利等被侵害的情况下,更多人倾向于运用民间力量和个人能力去解决,不到万不得已、无能为力之时绝少诉诸法律。这一方面是由于在中国数千年的儒家观念影响下,在矛盾冲突的解决过程中,以息事宁人、大事化小为荣,以死缠烂打、刨根问底为耻:另一方面,中国数千年漫长的封建统治,使“顺从、隐忍、安定、平和”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思维主流,具有强大的定势和惯性。在这种整体社会氛围下的高校毕业生,面临就业过程中的法律问题时,第一选择也往往是“找人帮忙”或者“找人出头”,而不是寻求法律的支持和帮助。

4.大学生自身法律意识不强。大学生来自不同的地区和家庭,但无论是政府、学校还是社会的影响,在高校就业法律问题上最终都表现为大学生自身的法律意识。所以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既是高校就业法律工作的最终目标,也是开展这项工作的出发点和突破口所在。

三、高校就业法制教育“442”模式

针对上文提出的高校就业法制教育问题的现状和产生原因,本文提出在高校就业法制教育中探索实施“442”模式。即明确就业法制教育政府、高校、社会、个人这四大主体,施行设立政府法律咨询机构、高校建立就业法律问题咨询办公室、普及社会法律知识、加大学生法制教育力度四大举措,达到社会尊法守法、学生懂法用法两大目的。

1.明确政府在高校就业法制教育工作中的主體地位与相关措施。服务社会和群众,通过推动高校的就业工作实现促进社会新陈代谢、维持社会安全稳定,以及保护社会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应该是政府设立之初的本意和实质功能所在。当现代社会中很多大学毕业生成为“啃老族”、“北漂族”、“蚁族”这些非正常的劳动生活状态者的时候,和大程度上的原因在于各级政府的无能、不作为和乱作为。因此,在面对高校就业中的法律问题时,首先也要从政府的职能转变做起,变管辖为服务、变政令为建议、变审批为咨询,具体而言,可以在高校较为集中的政府设立基层就业法律咨询点、县市就业法律咨询办公室、省级就业法律咨询中心等一系列的就业法律问题咨询服务机构,并在各级机构中整合人社、劳动、工商、司法、民政等就业工作相关的机构部门,在解决法律问题和纠纷的基础上,实现高校就业工作一站式服务。

2.做好高校在就业法制教育工作中的定位于相关措施。在中国整体上“国家办校、政府办校”的前提下,高校在学生就业工作中存在着定位不清、责权不明、该管的不管,不该管的又管的太死的问题。在新的时代背景下,高校的“去行政化”已经提上了日程,现在正在进行各方面的剧烈变革。毕业生的就业工作是高校最显性的评价指标和水平体现,且有极强的政策性和时代性,因此,将高校定位为就业法制教育工作的传达者和实施者,是具有现实意义和社会意义的。具体而言,在教学管理方面,高校应该成为相关法律教育教学的组织者,协助教师将与就业法制教育相关的法学知识传授给学生,在这一过程中,提供完成教学所需的场地、设施和时间,并支付给教师相应的报酬:在组织机构方面,组织相关学科的教师和学生工作人员,建立就业法律问题咨询办公室,为学生在就业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和帮助,并负责与政府相关法律咨询部门和就业工作部门进行沟通,实现政策进校门、服务进校门、法律进校门。

3.加强普法宣传,开展社会法律服务,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传统的观念和约定的习俗在民间社会有强大的习惯法力量。然而事实合理的情况往往不是法律合理的,这就需要我们相关的政府部门、高校以及各方面的专家学者共同努力,积极进行普法教育和社会法律服务,让法律真正成为人民手中维护自身权利,实现自身诉求的有力武器,能够解决现实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在整个社会中形成尊重法律、遵循法律、严守法律、相信法律的良好氛围,从而从根源上增强全体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具体到就业工作中的法律问题上,可以充分利用各级政府中设立的法律咨询机构和高校法律咨询办公室,以点带面,以就业法律问题引领其他法律问题的解决,从而实现社会法治氛围的提升。

4.落实学生在高校就业法制教育工作中的受者地位,加大学生法制教育力度。无论是政府机构、高校部门还是社会组织对高校就业法制工作的努力,最终的落脚点必然是每个高校毕业生。就业法制教育成功与否的唯一评价标准就是毕业生的法制意识是否有所增强,具体而言,表现为毕业生是否了解相关法律类别和条文、是否知道在出现各类法律问题时求助那些部门、是否有主动运用法律武器保护和捍卫自身权利的意识,以及是否了解违法的后果等方面。这就需要在高校的教育教学过程中加大法律课的比重,使学生有更多的机会去接触法律和了解法律,并相应的开展法律相关的实践教育,让学生在法律实践中学会应用,从而增强法制教育的成效,加强高校就业工作的法制性。

高校就业法制教育问题绝不是一个一蹴而就、一劳永逸的简单过程,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和推动,而且需要长期长效、循序渐进。大学生作为今后社会建设的主体,其法律意识的强弱直接决定了我国今后法治社会的建设。因此,高校就业法制教育模式的探索与研究,不仅具有学术上的理论意义,更具有极强的实际意义和社会价值,是我们今后开展学生工作重要的规律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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