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伊斯兰教正义观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意义

2018-03-29 10:28宋佳骏
山东青年 2017年11期
关键词:重要意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宋佳骏

摘 要:中国伊斯兰教优秀文化作为中国传统优秀文化的一部分,其所坚持和倡导的正义观既体现了中华民族的精神追求,又继承了中华民族的美德思想,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提供了文化资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提供了思想传统、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涵养提供了重要途径,因此,中国伊斯兰教正义观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国伊斯兰教;正义观;重要意义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中指出: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精神命脉,是涵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源泉。”这说明,中国传统文化对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作用,而中国伊斯兰教的正义观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一部分,其思想精髓同样具有重要意义。正义对于中国伊斯兰教整体发展而言是一个永恒的主题,在伊斯兰教核心经典《古兰经》中充满了对正义的呼吁与教导,我国清初“回儒”刘智又进一步把伊斯兰教的正义观与中华传统思想有机融合,形成了别具特色的中国伊斯兰教正义观,这对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践行与涵养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中国伊斯兰教正义观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提供文化资源

中华文化是中华民族共有的精神家园,凝聚了中华人文精神和中华传统美德,这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提供了丰富的文化资源。同样地,中国伊斯兰教正义观既继承了伊斯兰教经典的要义,又融合了儒、道、宋明理学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精髓,更加强调将个人利益同社会利益的紧密相连,把维护正义由“出于义务的行为”转化成“合乎义务的行为”,即人人应当遵守的应然道德,由此引导人们克己复礼、履行义务、承担责任、乐于分享,不断保持怜悯谦卑的美德,形成了中国伊斯兰教正义观的基本内涵。在后来的發展中,中国伊斯兰教不断适应中国社会的发展,使广大信教者在处理公与私、义与理的问题上更加有道可循,它并不限制人们的正当私欲,但当“私欲”与正义原则相冲突时应当坚定维护正义而不能一味的顺从私欲,也就是不能把私欲当做内在价值来对待,人们可以在“利己”与“利他”之间做出衡量,但衡量的结果必须是不致偏私

的[1]。中国伊斯兰教思想是追求和平与和谐的,“伊斯兰”本义就含有“顺从”与“和平”的意思,而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关于和平与正义倡导也一度占据主流,《论语·学而》中所言:“礼之用,和为贵。”倡导通过“礼”的教化使人与人之间保持亲近和顺;老子所言的“小国寡民”也描绘了一幅充满平等、和谐、正义的世外桃源景象。同样地,《古兰经》中有言:“谁促成善事,可因之而得福;谁助长坏事,可因之而受苦。”(5:85)其中的“善事”和“恶事”是一个笼统的表述,但在主观意愿上必须是促使事情向好的态势发展的,只有这样才会因此获得福报,反之则会受到真主的惩罚;《天方典礼》中刘智在自序中道:“礼之于人,若甘于蜜。蜜无甘无以为蜜,人无礼何以为人?”甘甜是蜜的本质属性,刘智以甘之于蜜为例对比礼之于人的重要性,意为遵循“礼”所要求的人伦、秩序、和平等法则是人的基本属性之一。

中国伊斯兰教正义观中蕴含了丰富的传统美德文化,其倡导的伦理规范和道德观念寓礼于行,重视言行一致,认为“真主”会无时不刻的审查个人行为,然后惩恶扬善,也就是说,个人的修为是与信仰紧密相连的,也与真主的回赐成正比,修为越深,信仰就越坚定,赐予的福报也会越丰厚。刘智简而言之为“以敬事为功夫”,敬事是真主的要求也是劝导,期待人们能够在日常中彰显正义,弘扬美德。“敬”恰到好处的提出了以德相待的基本要求,而“事”包含了一切人们所能预料的大小事务。敬事有“心敬”和“身敬”两种形式,心敬是观念上的一心归向真主,身敬则是按照真主的要求而修行身心,刘智强调,心敬创造了使事物向好的方面发展的可能,但没有身敬的推动,则以一切都是白费苦功。《天方典礼·原教篇》中言:“敬以事君,则忠;敬以事亲,则孝;敬于视、听、言、动之间,则循规蹈矩……故凡从事圣教而奉主宰者,先乎敬而已矣。敬,则无往不善。”只要信奉伊斯兰教并且归向真主的人,则必须以敬事为做人的根本,以修为和美德为追求,对上要廉洁奉公、忠心不二,对亲人要孝老爱亲、谨遵孝悌之义,敬事要体现在一言一行、一举一动之间,只有这样,才能够愉悦自己并善化他人。

刘智认为,美德在个人修为中得以弘扬,而修为的深浅体现在细节之处,其言行是否贴近人伦、合乎天道就要看修行功夫的深浅[2]。《天方典礼·原教篇》所言:“敦崇五典,人道尽矣;学业精粗,存乎其人;用行舍藏,遵乎其义;婚姻有礼,丧葬有制。一切动止,皆有经常达变之法也。”也就是说,美德可体现在人伦、知识、施舍、礼制等四个方面:人伦即尊崇君臣、父子、夫妇、昆弟、朋友的“五典”,也称作“五成”,它们分别构成了国家、家庭、家室、社会、德性的基本因素,五典是“人禽之别”的标志,一切美德都要以尊崇五典为基础;知识即学业粗精,刘智认为,个人对待知识的态度在一定层面上反映了这个人的品德修养,同一件事情,不屑于思考的人往往会片面看待,难免混淆是非,而善于思考的人则会明辨是非,做出正确的回应。学习知识要勤勉,没有哪一位智者可以通过捷径获取知识,默罕默德也曾说:“学问虽远在中国,亦当求之。”(《莱比尔圣训集4:19》),这就表明,追求知识与真理是尊贵的美德之一,每个人都应该克服懒惰,注重学业,不断提升自身修养;施舍即用行舍藏,要在施舍与私藏之间做出衡量,这是“义”的重要表现[3]。一个人在经济状况良好时应当适度施舍财务,帮扶那些暂时贫困或遇到困难的人,而等受助者情况好转后,应当转而再去回报于社会,这样一来一往的互助精神,就是“义”的体现。同时,守义也要守道,要在合乎人道、完全自愿的前提下施“义”,秉承自重自爱的原则,绝不可沽名钓誉,为争求名利而做出违心违道的施舍;礼制即红白规范,中国伊斯兰教极为重视婚姻、生死之事,其原则就是不论贫富、贵贱,都应当无差别的遵守礼制规范,人人平等,不得出现特权、歧视、怠慢等不合乎人道的陋习,凡遇新生、婚姻、死亡等人道大事,都应像对待自己的事情重视,要做到礼制完备得当[4]。

中国伊斯兰教正义观的美德思想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提倡的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内涵极为贴切,通过对这一处的探讨,有利于进一步弘扬新时代传统美德,发掘宝贵的文化资源,能够更好的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中国伊斯兰教正义观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提供思想传统

千百年来,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在劳动与生活中形成了特有的优秀思想传统,而这种思想传统的建立一定程度上增强了中华民族的认同感,维系了中华民族的道德情感。中国伊斯兰教正义观同样提供了一些优秀的思想传统,刘智提到:“业,资世之用也。士农工贾,各执一业。有业,则养生送死有其资,仰事俯育有所出……若才钝质弱,虽小艺必就,不可废业也。废业,则有手徒食,必至荡检逾闲。”中国人民自古以来重视劳动,珍惜劳动成果并且尊重劳动者,刘智指出,劳动是生存于世的必要手段与途径,所有劳动的方式方法刘智统称为“业”,包涵有维持家业、成就事业、成就大业的意蕴,这也是中华民族特有的发展追求,先成家而后立业,之后逐步发展达到更高层次的飞跃,而这一切都是基于艰苦奋斗、追求卓越的优秀传统而得来的,刘智认为执有“业”才是与融入社会的标志,因此“业”是“资世之用也”,《孟子·尽心上·忘势》中也有言:“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善天下。”中华民族自古以来重视人与社会的相互融合,社会离不开人的劳动加以创造,而人也通过社会的载体得以个人价值的实现,因此在人事业起步的初期阶段,要尽全力维护好个人的信誉,保存实力,同时也要虚心请教前辈,不断学习以增长才干,如若事业成功,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后,要懂得施舍于社会,常怀忧国忧民之心[5]。当然,创业绝非易事,如果在起步阶段业务技能不熟练的情况下,更要多从小事入手,绝不能因无事可做而放弃对事业的追求,一旦人放弃了事业,丧失了对劳动的渴望,就如同精神上的乞丐一般,失去了人在社会中应有的价值。

孝亲敬长同样也是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坚守的思想传统,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起到了重要作用。刘智讲到:“常孝无私事,至孝无私德。身入于正必以其正者告之于亲,竭尽心力引亲亦入于正。”尽孝之事不能一蹴而就,要融入生活,成为日常起居的一部分。尽孝无小事,任何一个细节都要加以注意。《论语·为政》中记载:“子夏问孝,子曰:‘色难。有事,弟子服其劳;有酒食,先生馔,曾是以为孝乎?”可见,孔子与刘智的观点极为相似,认为尽孝就在一言一行,甚至一个脸色上就得以实现,甚至生活上的一些小事诸如家务、做菜等等赶在父母完成之前帮助他们完成,就是“孝”的体现,如果能够日复一日的坚持下来,那就达到了“至孝”的标准。刘智同时强调,尽孝不能仅仅停留于行动上,应在思想上尽孝,要竭尽心力的劝导父母走向正道,也要身体力行,端庄自己,让父母引以为自豪,这才是真正的于心尽孝。

“孟母三迁”的故事家喻户晓,孟母为使儿子能够耳濡目染优秀的道德品质而不惜多次搬迁,来亲近贤达。刘智也曾提出“亲贤学”的思想,认为“贤而无学,言不足信;学而不贤,终是匪类。”强调学科知识水平与思想道德建设要同步进行,若德行上堪称典范,但学问没有达到相应的水平,则许多事理是说不清、讲不透的,往往造成言不足信的窘境。而若一个人具有极高的聪明才智,但德行上没有达到对应的层次,往往容易走向有害于社会的道路[6]。因此,“贤”与“学”是相辅相成、相互关联的,这是自我发展、自我超越的必由之路。

优秀的思想传统具有涵育文明、怡情养志的作用,同样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植提供了文化土壤。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需要中华优秀的思想传统助力,中国伊斯兰教正义观倡导的崇德向善、见贤思齐等思想传统恰恰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适应,进一步增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动力。

三、中国伊斯兰教正义观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涵养提供重要途径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需要优秀传统文化的涵养,中国伊斯兰教正义观所倡导的传统美德与人文精神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分贴切。

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之一,我国自古以来重视法治建设,而中国伊斯兰教正义观同样强调法治的重要性。早在战国时期,“法家”便自成一派,《韩非子·心度第五十四》中以“故治民无常,唯法为治。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说明法律的重要性,同时还梳理了“势”“法”“术”三者的关系,有机结合了权力、法律和司法来阐释法治内涵;《孟子·离娄上》中也以“徒法不足以自行,徒善不足以为政”阐述了德性与法治的辩证关系。以《古兰经》和《圣训集》为基础的伊斯兰教法学伴随伊斯兰教兴起与传播,鼓励人们做“正当的”行为,摒弃“不正当”的行为,提倡公正严谨,不差别对待。默罕默德曾在演说中提到:“人们啊!你们之前的人迷路了,因为他们中的一个贵族富人有盗窃行为,他们就听之任之;如果是一位平民弱者犯同样之罪,他们就用酷刑待之。《布哈里圣训集》第6788段中说道:“假如穆罕默德的女儿犯有行窃之罪,默罕默德必严惩不怠!”,由此可见,法治观念在伊斯兰教正义观中极为重要,“以命偿命……一切创伤,都要抵偿”其原则体现了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愿景。穆罕默德说:“热爱祖国是信仰的一部分”,中国穆斯林千百年来谨遵圣训,既遵循教法的道德要求,也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规范,用身体力行诠释着“法治”的内涵。法治重视人的自由,自由既是人类社会的美好向往,也是马克思主义追求的社会价值目标。然而自由并不是无限度的,人的存在,不仅是一种自然存在,还表现为一种社会存在,我们要建立正义的社会就要建立一种可以实现“最大公约数”的和谐社会结构[7],因此,中国伊斯兰教正义观认为自由指的是人正义的自由,在表现形态上,它应当是群体正义与个体自由的辩证的、历史的统一,而自由的价值,最终也应当体现在社会性中。人应当积极入世,主动参与到社会各项活动中去,教法没有强制规定穆斯林必须做什么或怎样做,而是将信仰与规范高度结合,把伦理道德和行为规范内化为一种应尽的义务,当人们认识到这种义务的重要性并且能够有计划的运用到实践中时,他便获得了自由。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解释,集体是自由人的联合体,这种集体也是人们获得自由的前提,它并不限制人们追求正当的个人利益,而是倡导一种个人与社会的良性互动[8]。伊斯兰教的社会正义观同样认为虽然人的“前世”不可改变,但对“后世”的生活具有选择权,这取决于“今世”的修德立善的情況,以此劝导人们应有限度的追求“今世”的自由而换得“后世”永恒的自由,一方面要重视人自身发展、自我充实的内在要求,另一方面也要兼顾社会的永续发展,提倡一种以集体利益为价值核心的相互公正合理的对待方式,这种“两世”自由的思想引领中国穆斯林积极完善自我,内外兼修,奉献社会,期望达到一种物我合一的境界。

平等的基本要求是尊重和保障人权,每个人都要依法享有平等参与和平等发展的权利,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之一,它凝聚了马克思主义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质认识上的创造性价值[9]。构建平等社会是中华民族自古以来的夙愿,儒家以“天下为公”为社会发展的最高境界,“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的大同思想也在近代发展出“人人相亲,人人平等,天下為公”的思想,伊斯兰教在中国发展过程中也逐渐融合了这种思想,承认个体之间差异性的存在,同时又强调了同一性的重要作用,在社会平等观上认为“善”是作为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原则,既要善待自己,也要善待他人(或其他民族),正所谓“人即我,我即人,此所谓四海一心,兆民一体之意也”。穆罕默德说:“穆斯林是平等的,像梳子的齿儿一般……谁伤害异民族,我便是谁的仇敌”,伊斯兰教反对大民族主义,认为“安拉”所赋予每一个人生存权、发展权、维护利益与尊严的权利都是平等而不可任意侵犯的。事实上,平等与自由在内在价值上具有相通之处,普遍的自由以平等的权利为前提,而平等的权利能够为人类造就符合其本性的真正自由,伊斯兰教同样认为平等与自由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信道”是自由的保障,“行善”是平等的基础,而“信道”又是最大的善行,这种相摄相即的关系暗含了“坚持并发扬平等精神也是善行”的思想内涵,人们不但要以平等之礼对待他人,而且还要将平等的精神发扬出去,前者是“行善”的范畴,后者是“信道”的范畴,但这都是一种善行[10]。

通过对中国伊斯兰教正义观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通之处的探讨,能够进一步挖掘中国伊斯兰教正义观的宝贵资源,由此可以为涵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重要途径。

四、结语

《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中强调,对待中国优秀传统文化要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进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同时要坚守中华文化立场、传承中华文化基因。中国伊斯兰教正义观以其独特的思想和包容性得以传沿至今,蕴含了丰富的理论和实践价值,通过对这些价值的发掘,能够进一步涵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时也有利于引导中国伊斯兰教正义观向科学性、时代性的转化。

[参考文献]

[1]孙振玉.中国伊斯兰传统文化研究[M].甘肃民族出版社.1995.07.

[2]冯友兰.中国哲学简史[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3]刘智(清).天方典礼[M].天津古籍出版社.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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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喻文德.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制度化建设[J].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6-04.P61-66.

[6]李长春.全面准确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深刻内涵牢牢把握和谐文化建设的正确方向[J].党建.2007-01.P6-7.

[7]赵永乐.坚定文化自信,铸造我国新时代人才核心价值观[J].人事天地.2017-11.P22-24.

[8]王宇洁.论伊斯兰教正义观[J].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05.P96-100.

[9]石丽丽.儒家“无伦”思想与中国伊斯兰“五典”思想的比较[D].西北民族大学.2010.04.

[10]王建平.论中国伊斯兰教的“忠孝”观[J].北方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01.

(作者单位:吉首大学哲学研究所,湖南 吉首 41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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