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序良俗原则在《民法》中的应用分析

2018-03-29 10:06王丹丹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2期
关键词:民法

王丹丹

摘要:公序良俗原则在我国的《民法》中属于基本的原则之一,是《民法》中不能缺少的一部分。本文根据目前我国公序良俗原则在《民法》中的应用现状,对目前公序良俗原则在进行应用时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以帮助人们加深对公序良俗原则的了解和重视。

关键词:公序良俗原则;民法;适用方法

目前,我国对于公序良俗原则还并未提出相对官方且完整的定义,人们对于公序良俗的认知一般就是指社会秩序与风俗两个方面。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法律意识的不断普及,公序良俗原则已经在《民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且对我国《民法》的实施有着非常重大的影响。

1公序良俗原则在《民法》中的应用问题

随着我国的法制事业不断进步,在进行案件审理的时候以公序良俗原则为参考标准的案例不断增多,因为司法体系还未达到非常完善的程度,其中就渐渐显现出了一定的问题。

1.1范围不固定

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范围已经发生了新的变化。在过去,公序良俗原则一般被应用于判断相关的法律行为是否处在有效的范围之内。而随着《民法》和人们对于公序良俗原则认知的不断发展,公序良俗原则已经被利用在更多样、更广泛的领域之内,更多地进行涉猎,主要的目的就是使公序良俗能够实现在更多的范围内进行合理的使用。但是,也正是因为公序良俗原则的介入,很多时候在用于判断侵权行为的时候,因为范围的宽泛化,会造成很多矛盾与冲突。

1.2标准难统一

一般来说,根据《民法》所规定的公序良俗内容来看,在内容的表现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根据每个个体对世界认知方式的不同,每个人对公序良俗也会有不太相同的理解。因为认知上存在分歧,就使得在进行实际应用的时候,很难进行适用标准的统一,既要考虑到法律上强制性的规定,又不能忽视关于风俗、习惯的道德准则,从而就会在具有一定争议性的案件中难以达成标准上的一致,这就会为案件的审理带来更多繁琐的步骤。

1.3结果有出入

因为适用标准难以统一,就使得在《民法》中应用公序良俗原则对案件进行审理时会出现审理结果的偏差。有些时候,公序良俗原则与法律规定存在着某些矛盾点,这个时候二者就不能达成一致,秉持着以公序良俗为原则的观点,会使案件的审理不能满足双方当事人的需求,甚至会使双方的矛盾激化,并带来更加严重的后果。

2公序良俗原则在《民法》中的应用措施

为了使公序良俗原则能够在《民法》中更加有效地进行应用,就需要在对公序良俗原则进行准确的定义化和规范化后,尽量避免在应用时可能出现的问题,并时刻注意对公序良俗原则的使用方向和方法牢牢地掌握。

2.1不断完善相应制度

为了使公序良俗原则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就需要使相关的部门和组织机构能够在制度和规定方面进行不断地完善,使相关的管理、监督手段能够得到更大力度地提升和巩固,这样才能为减少公序良俗原则的胡乱使用打下坚实有力的基础。

想要真正对制度进行完善,主要就是要求在对具有一定争议性或较为新颖的案件进行审理的时候,始终能够将公序良俗原则和《民法》规定原则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使人们对于公序良俗的要求能够得到满足,也使我国《民法》的强制性和权威性得到尊重。比如,在进行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可以从高校内、社会上聘请相关方面的专业人士,通过专业人士所提供的参考意见进一步对案件进行分析和审理。通过来自民间的专业性指导,再加上与案件审理者和其他参与的工作人员的讨论,在案件审理时就能够更加灵活地做出决定。无论是哪种类型的民事案件,都需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到公序良俗原则提出的要求,从而得出最为合适的审理结果。

一旦出现某些影响力度和影响范围都比较大的案件,也可以参考国外一些国家的处理方式,并应用在案件的审理过程当中。比如,很多国家在进行案件审理的时候会设置一些旁听席位,使案件的审理能够更加公开透明,旁听席位上的旁听员会根据公序良俗原则和法律规定原则,为最后的案件审判阶段提供一定的参考意见,从而使公序良俗原则能够和《民法》体系更加和谐,并帮助案件得到解决。

2.2正确处理多方关系

通常情况下,在不同的文化背景和风俗习惯之下,人们对于公序良俗原则也会有不同的理解和认识,所以,在不同的认知之间,处理好其中的矛盾性和差异性就显得尤为重要。一般来说,公序良俗具有地方性原则和普遍性原则两种类型,且二者之间的关系也较为微妙,正是因为公序良俗原则具有区域性的特点,就要求案件在审理的时候能够充分地考慮,尽量避免出现新的矛盾。换句话说,就是要在案件进行审理的时候考虑到案件发生地点的人民意志,并以此为重要的参考因素对法律行为和道德行为进行判断。公序良俗原则很难将地方性特点和普遍性特点进行糅合,因而就缺少一定的贴合度,这就需要在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的过程中一定要更加仔细。

此外,对专家与人民之间的关系也需要有一定的重视。很多专家因为自身专业素养很强,难免会过于理性、完全依法办事,而较少的考虑到人情。审理案件的法官也会因为时刻秉持其自身的职业原则和标准,常常更倾向于在相关的专家协助下进行案件的审理,从而缺少站在人民立场上的思考。而人民因为对法律法规的了解比较有限,常常会从人情为出发点考虑问题。所以,在进行案件的审理时,一定要注意协调好专家和人民之间的关系,以理性和感性交织的方式进行案件审理,促进公序良俗原则和《民法》的共同发展。

公序良俗原则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和变通性,在通过《民法》解决民事案件的时候一定要对案件进行充分地考虑,考虑到公序良俗原则在《民法》中的重要影响和作用,不断促进公序良俗原则的完善,从而使得公序良俗原则和我国的《民法》体系能够在相互协作的情况下共同为我国的法制事业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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