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论

2018-03-29 10:06王灿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2期
关键词:防卫过当正当防卫

王灿

摘要:本文将带领读者从正当防卫的概念、符合条件、特征、意义以及在防卫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防卫过当行为等方面进行讲解,希望通过本文能让更多人了解正当防卫的法律内涵,在实际生活中更好地保护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

关键词:正当防卫;法律特征;防卫过当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普通群众很有可能遇到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情况,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避免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我国法律赋予了公民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那就是正当防卫。相信很多人都听说过“正当防卫”,但当问及其真正法律含义的时候,大多数人只是说出个大概,那么,在法律上正当防卫的定义究竟是怎样的呢?本文将逐步为您解惑。为了更清晰地使读者对正当防卫有较深刻地认识,笔者接下来举两个案例来进行对比分析。

案件1:某天傍晚,小芳放学后独自一人走在回家的路上,经过一个狭窄、阴暗的胡同口时,一个手持弹簧匕首的青年男子张某突然从胡同里冲出。张某用匕首逼迫小芳交出身上的手机、手表等财物。受到惊吓的小芳扭头就跑,没成想竟然跑进了一条死胡同,此时张某紧追不舍,情急之中,小芳随手捡起地上的一根木棍。向张某胡乱挥去,也不知挥了几下,张某突然应声倒下。小芳看到张某并没有立即爬起来,随即向当地派出所投案,后经法医查验,张某确系死亡。

最终,法院判定小芳系正当防卫,理由是: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对正在进行的绑架、杀人、强奸、抢劫、行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需要负刑事责任。本案中,小芳对正在进行持刀抢劫的张某采取了防卫行为,并不是故意要把他打死,所以是属于正当防卫的。

案件2:孙勇是一名22岁的年轻气盛的小伙。某天晚上,孙勇和陈晓一同去电影院看电影。当两人走到一个小区偏门时,见赵翔及吴迪、马忠三人纠缠少女陈某、张某。孙勇和陈晓立刻上前制止,发生口角后,与赵翔等人也有了肢体上的摩擦。陈晓踢了赵翔一脚,赵翔等三人没怎么反抗就逃跑了。随后孙勇和陈晓在路边叫停了一辆出租车,将陈某、张某送回了家。此时赵翔等人可能是越想越不服气,三个人还打不过两个人?结果折回来寻找孙勇、陈晓,企图报复。在追了数百米后,赵翔发现了孙勇、陈晓,赵翔猛击陈晓腹部数拳。陈晓和孙勇没想到赵翔杀个回马枪,被迫退到一个墙角里。赵翔三人继续拳脚相加,孙勇见此情形从衣服兜里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照赵翔左胸刺了一刀,赵翔当即倒地;孙勇又持刀空中乱划了几下,与陈晓乘机脱身。后来经法医鉴定,赵翔失血过多,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在这个案件中,孙勇的行为就不是正当防卫了,而是属于防卫过当,孙勇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两个案件看似相似,为什么判决不同呢?为什么孙勇的行为会被法院这么判定呢?其理由如下:

(1)首先要承认,孙勇是具备正当防卫条件的。因为赵翔等人拉扯纠缠少女被孙勇等人制止后,又返回寻衅滋事,继续实施不法侵害,孙勇等人有权进行正当防卫。

(2)但是,孙勇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防卫限度,给对方造成了重大损害就属于防卫过当。原因如下:赵翔等人虽然实施了不法侵害,但强度较轻,只是用拳头殴打,而孙勇防卫时则使用弹簧刀照赵翔的胸部刺一刀,将其刺死,其防卫的手段、强度都明显大大超过了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不法侵害的手段、强度,并且造成了不法侵害人死亡的重大损害结果,所以这就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范畴了。

(3)本案不适用《刑法》规定的对于正在绑架、杀人、强奸、抢劫、行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因为赵翔的侵害行为没有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仍属于比较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

第二个案例中的防卫过当在本文后面会给大家讲解,我们先来看一下正当防卫的判定以及特征。

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五个构成条件:①不法侵害是实实在在存在的:如果是行为人主观臆想、误以为的侵害,那这种情况是不受正当防卫保护的;②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如果犯罪行为人所进行的并非紧急性、不具有攻击性质的犯罪也是不适用正当防卫的;③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行为人不能在犯罪行为人犯罪行为结束后进行打击报复,必须是在犯罪进行时对自身的保护行为;④防卫行为只能针对犯罪行为人:即使在面对多名犯罪行为人的情况下,也只能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行为人进行防卫,而不能对其没有实行侵害行为的同伙进行防卫;⑤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如上述案例2,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这些通过《刑法》第20条以及20条的第3款的规定可以进行总结。

正当防卫的本质在于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它有以下幾个基本特征:

(1)正当防卫是主观的防卫意图和客观上的防卫行为的统一。正当防卫在客观上确实是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一定的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但它与犯罪具有本质的区别,我们只有看到正当防卫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国家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本质,才能真正把握住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依据。

(2)正当防卫是目的正当性和行为的防卫性的统一。正当防卫是一种正义行为,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其目的正当性与行为的防卫性具有密切的联系。首先,目的的正当性制约着行为的防卫性。其次,行为的防卫性体现着目的的正当性,是目的正当性的客观表现。

(3)正当防卫是社会政治评价和法律评价的统一。正当防卫没有法益侵害性,这是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肯定的社会政治评价;正当防卫不具备犯罪构成,没有刑事违法性,因此,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是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肯定的法律评价。在这个意义上说,正当防卫是排除社会危害性和阻止刑事违法性的统一。

如上所述,由于正当防卫是发生在不法侵害进行时的,所以行为人不能完全倚靠国家公安部门给予及时救助,那样只会错过保护自己的最佳时机。针对这种特殊的情况,法律允许公民采取适当防卫行为制止不法侵害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也正是因为它的特殊性,判定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就显得尤为重要,它已经不单纯是一个时间上的概念,对其不能仅从物理意义上观察。同理,对于正当防卫在时间上的把握以及判定,也应当要结合当时情形,应该以采取防卫行为对于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是否具有必要性为根本依据。

接下来讲什么是防卫过当。

其实在说正当防卫的特点时就已经简单介绍了,防卫过当就是指当事人为保护自身进行的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案例2中为什么法院判定孙勇为防卫过当,也就是因为其在行使正当防卫权利过程中显然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赵翔的死亡。

那防卫过当又有哪些特征?笔者总结如下:

首先,它是发生在当事人采取正当防卫的过程中,但在客观上具有防卫过当的行为,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的损害,要具备防卫前提而且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其次,在主观上对其过当结果具有罪过。至于罪过的形式,有的认为可以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也可以是过失;有的认为只能是间接故意和过失;还有的认为只能是过失。笔者认为,这里就要分三种情形判定:①防卫人知道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但轻信这种重大损害不会发生,是过于自信过失的防卫过当;②防卫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至发生重大损害的,是忽视大意的过失;③防卫人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会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为了达到正当防卫目的而放任这种重大损害发生的,是间接故意的防卫过当。

关于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主要分为两部分,定罪和量刑。在定罪上,防卫过当不是一个具体的犯罪罪名,它只是表明防卫行为的性质,对构成何罪没有决定性的影响,《刑法》也没有专门条款规定防卫过当的罪名和具体适用的法律定刑,因而法律上是不存在所谓的“防卫过当罪”的,这也是很多人对它的一个误读,误以为发生了防卫过当就是犯了防卫过当罪。其实,目前在现实案例中,法院一般是根据防卫人的主观上的罪过形式及客观上造成的具体危害结果,触犯了《刑法分则》哪个条款规定的罪,再按那一条的罪名进行定罪,比如防卫人过失造成不法侵害重伤、死亡的,则分别定为过失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

总而言之,正当防卫权是法律赋予公民在公权力难以及时介入情形下的私人救济权,是法律赋予公民同不法侵害做斗争的一项权利,是正当的合法行为。希望在后续的《刑法》修正中,对正当防卫的规定能够更加准确、具体、完善,进一步鼓励公民积极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信心;我们每一位公民也都应当掌握好正当防卫的法律精神内涵,合法行使法律赋予我們的权利,有效保护好国家、公共利益、保护好自身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从而达到纠正司法偏差的效果,切实鼓励公民依法行使正当防卫权,使正义“不委屈也可以求全”,并最终有效维护法治秩序。

猜你喜欢
防卫过当正当防卫
刺杀辱母者案的刑法理论分析与技术操作
风险社会语境下防身器材的法律审视及其规制
针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分析意见
旋某故意杀人案与邓玉娇案案例分析
探究正当防卫在民法和刑法中的区别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