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案由选择的考虑因素

2018-03-29 09:01陈苒冉
商情 2018年9期
关键词:损害赔偿王某被告

陈苒冉

[摘要]案由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基本的概念,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广泛。本文通过介绍民事案件案由的定义、特征、确立案由的一般规则以及确立案由应当考虑的方面,对诉讼活动中案由选择的问题进行了阐述,旨在整理实务中确立的如何选择案由的基本方法。

[关键词]民事案由 案由选择

一、确定案由的一般规则

关于民事案件案由的定义,目前学界上并没有一个准确的界定,无论是民事诉讼法还是相关的司法文件都没有对定义有一个准确的解释。有学者认为案由就是案件的名称,也有认为案由是案件的由来或内容提要。笔者认为将案由定义为“对案件法律性质的高度概括”比较准确。由于案由具有法定性,而法律关系也具有法定性,因此将案由定义为法律关系是比较合理的。由于每个个案的内容都会不一样,案件的内容具有独一性,与案由的法定性是相冲突的,因此将案由定义为案件内容提要不够准确。

一般来说,原告律师在起诉时应当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当中选择诉由,首先考虑三级案由,依据案件的法律关系性质找到了适当的三级案由之后再看该三级案由之下是否有更为合适的四级案由,如果有的话就适用该四级案由,如果没有就适用该三级案由;只有在没有合适的三级案由之时才会考虑二级和一级案由。

(一)立案审查阶段的案由确定规则

在立案审查阶段,由于法官仅收到原告的起诉书,因此法官只能从起诉书中写明的案件情况和相关证据来判断案由,所以一般情况下会以当事人起诉书中说明的案由来确定。

(二)庭审结束后的案由确定规则

案件进入审理阶段之后,经过了庭上双方的举证、质证以及法庭辩论,法官对于案件的情况此时已经有了公正、详细的了解,对于案件具体反映的案由也已经有了准确的把握。若此时法官发现案件实际的案由与原告诉称的案由不相符合,那么法官在一定范围之内可以对案由进行修改,案件的最终案由以判决书中阐明的案由为准。

(三)多个法律关系的案由确定

有时候一个案件中会出现几个法律关系,如借款关系和担保关系并存、交通事故损害责任关系和保险关系并存的情况,此时若几个法律关系中存在主从关系,则按主法律关系确定案由;若几个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同,自然可以确定共同的一个案件案由。

如果几个法律关系性质不一样:(1)在调解的过程当中,如果发现当事人之间就某个法律关系争议较大,就以这个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案由;(2)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的诉讼中,可以本诉诉争的法律关系确定案由;(3)其他情况下,可以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具有的共同上一级案由确定。

二、案由选择应考虑的几个方面

案由选择在诉讼过程中是十分重要的,它可以决定法院的管辖、案件的诉讼时效,以及适用的法律规范。案由选择对原告来讲尤为重要,它不但决定着诉讼请求的合法性,决定着举证责任的承担,甚至直接决定着案件的成败。关于案由的选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考虑:

(一)考虑原告能否获得最大限度的赔偿

考虑原告是否可以获得最大限度的赔偿,是否能使原告受到的损失得到最大限度的恢复,这是案由选择过程中最应当考虑的因素。下面通过一则案例来进行说明:

王某于2003年6月进城务工,在天星饭店担任勤杂工。同年8月王某骑三轮车为饭店运菜,在途经一城市道路的十字路口时与张某驾驶的农用车相撞,王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对事故现場勘查认定,王某因不按交通标志行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

在这则案件中,存在的法律关系是王某和天星饭店的雇佣关系,以及在交通事故当中张某对王某的损害赔偿关系。如果案由选择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由于王某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因此张某对其的赔偿比例会很小。但是如果选择雇员损害赔偿,由于天星饭店是雇主,其对雇员在工作中受到的损害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因此可以更好的维护王某的利益。

在这则案件中,虽然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为案由进行诉讼也能维护到王某的利益,但是由于选择雇员受损害赔偿王某可以获得的赔偿更多,因此应以能使原告可以获得最大限度赔偿的案由来作为起诉的案由。

(二)考虑案件争议的法律关系

对于案件争议的法律关系性质的准确把握也是选择案由的关键,错误的选择有可能因案由不当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下面通过三则案例来进行说明:

案例一:某矿山经营者张某,在矿石的开采过程中请王某用其家养的毛驴为其驮运矿石,并签署协议约定了驮运的数量及报酬等。一天,王某在矿区给矿石装框时,矿区的一堵墙突然倒塌,将王某砸伤,住院治疗60天,支付医疗费近万元。后王某以雇员受损害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其与张某之间系雇用关系,其在雇用期间受到的伤害应由雇主承担责任,并提供了医疗费单据及驮运合同。经审理法院认为,从王某提供的证据来看,王某与张某之间的雇用关系并不成立,他们之间属承揽关系,所以,驳回王某的请求。

在这个案件当中,原告律师仅考虑到了责任承担的问题,但是没有考虑到本质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的问题,由于法律关系性质的认识错误从而导致了败诉的结果。在这则案件当中,由于王某受到损害系被墙打伤所致,墙属于张某的建筑物,选择建筑物致人损害赔偿无疑是对王某最为有利的案由。因为建筑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属特殊侵权案件,在举证责任的分担和过错责任的承担上与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存在着很大的区别。

案例二:某个公司花费巨资从一个大型游戏公司那里获得了授权,然后组织了很多游戏高手来比赛,同时把现场的比赛录制成视频,转播到自己的网站上。就在转播时,来现场观看的一个观众偷偷用自己的电子设备自行摄制了现场的比赛画面,后来发布在自己经营的网站上。那么,对于这样的行为,这个公司应当如何维权呢?

提到视频的问题很多人可能第一反应会是著作权的侵权。但是由于电子竞技的特殊性,目前其被归为体育赛事的一种,而依据国际共识,对体育赛事的录制一般不构成作品。因此,此案不能提起著作权的侵权,这种所谓的“盗播行为”侵犯的是权利人的财产利益,应当以侵权责任纠纷来进行起诉。

案例三:在商品销售中,为了广告宣传、吸引消费者的需要,一些制造商会在正式的商品之外,附赠或者单独赠送一些贴附相同商标的产品,也就是所谓的“非卖品”。在商业实践中,部分经销商从生产商处购买正式商品并获赠部分“非卖品”后,会出于牟利目的将“非卖品”当成正式商品自行标价出售。制造商为了抵制这样的行为起诉经销商时应当用什么样的案由呢?

提到出售商品,很自然会联想到商标侵权。但是这种销售非卖品的行为并非构成商标侵权,因为即使将非卖品赠与消费者,制造商的目的也是为了给后续商品的销售起到一个宣传的作用,因此两者都属于“用于销售的商标使用”。这种销售非卖品的行为应当以合同违约来进行诉讼。制造商的这种赠与行为意味着其与经销商之间达成了一个赠与合同,其中经销商的义务是将非卖品赠与消费者。经销商销售非卖品的行为实质上是违反了合同的义务。

(三)考虑案件的管辖法院

案由的选择也涉及到管辖法院的问题,选择的管辖法院要尽可能的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不同案由管辖的法院有可能会不一样,如选择侵权诉讼,则被告住所地以及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损害结果发生地)法院均有管辖权;如果选择违约诉讼,则只能在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才有管辖权。

(四)考虑案件诉讼时效

选择不同的案由诉讼时效可能会不一样,如提起违约之诉的诉讼时效是两年,而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一年。在选择案由的时候也要注意诉讼时效的长短对当事人利益的影响。

(五)考虑举证的难易程度

举证责任的分配在很大程度上也影响着原告是否能够胜诉。不同的案由其举证责任也不同。比如:一个人被楼上落下的花盆砸伤了,如果他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作为案由起诉,则案件将被确定为一般侵权案件,原告只能选定一个人或一个住户为被告,并对他所认定的被告实施了伤害行为负举证责任;如果他以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作为案由起诉,则案件就将被确定为特殊侵权案件,原告就可将所有可能实施伤害行为的个人或者住户列为被告,被告必须为自己没有实施伤害行为负举证责任。

在上述案例中,原告是被高空坠落物砸伤的,很难具体锁定被告是谁,更不用说证明被告的行为与自己受到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了,因此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举证十分困难。但是以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此时举证责任在被告,对原告是十分有利的。

(六)考虑承担责任的主体的履行能力

责任主体的履行能力对原告利益能否得到保护是至关重要的。作为原告律师,应对可能做被告的主体的赔偿能力进行判断,选择有赔偿能力的主体做被告,进而确定案由。如上述的天星饭店的案例中,天星饭店的履行能力显然强于张某,让天星饭店做赔偿主体自然更有利于王某。

(七)考虑是否最能直接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有些案件中有好几个可供选择的案由,除了考虑上述的一些方面之外,还要考虑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是否会出现一些不确定的因素。如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和医疗事故赔偿纠纷都能够达到维护当事人利益的目的,但是医疗事故赔偿纠纷存在鉴定程序浩繁、事故标准高、医疗圈内的人情关系、互不揭短的潜规则等因素影响,使一些医疗纠纷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而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仅需要证明医疗行为和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而且医疗人员都是司法部指定的专业人员,又无地域上的束缚,所以选择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更能达到直接保护当事人利益的目的。

原告进行诉讼的目的就是希望得到损害赔偿,虽然應当尽量追求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但是诉讼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也应当考虑进去。如果选择的案由虽然最后的赔偿额可能很高,但是由于不确定的因素太多,导致败诉的可能性会很大,那么律师在选择是应当仔细权衡利弊,做出最合理的判断与选择。

三、总结

在实务当中,案由的选择对律师来说有时候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情。因为律师在起诉状中就要确定案由,但由于当时还没有进行证据交换,原告律师有时候也很难确定案件中具体的案情、法律关系是怎样的,自然也没有办法选择一个合适的案由。虽然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可以对他的案由进行修改,但这样会导致以之前确定的案由为依据的努力付之东流,同时也未必有充足的时间准备重新确立的案由的相关材料。但如果双方当事人仅就事实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举证质证,法官依据案件审理的情况再最终确定案由的话,可以减少原告律师因案由选择错误而面临的败诉风险。

尽管目前原告律师在起诉状中就要阐明案由有时会有一些困难,但是结合上述的案由选择的方法以及应当考虑的方面,还是可以较为科学准确的确定案件案由的。考虑的方面再多最重要的还是要认清案件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这个是确定案件案由的关键。只有在认清案件法律关系的基础之上,再考虑管辖、诉讼时效、举证责任等方面的问题才能做出正确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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