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讯问中犯罪嫌疑人虚假供述问题探析

2018-03-30 01:41王靖康
长春师范大学学报 2018年3期
关键词:犯罪者有罪供述

王靖康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虚假代表着对已经发生的真实情况或已经做过的行径的扭曲、背离和伪装。因此,犯罪嫌疑人虚假供述是指在侦查讯问中犯罪嫌疑人由于内在、外在等因素的影响,对侦查讯问人员作出的与自己所知所为的案件真实情况不相符的陈述,包括真实犯罪者的虚假供述和无辜者的虚假有罪供述,也有学者将二者分别称为谎供和错供。[1]在公安工作中,存在大量犯罪嫌疑人作虚假供述的情况,犯罪嫌疑人虚假供述是造成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之一。何家弘教授等曾对我国1980年以后的50起刑事错案的致错原因进行分析,因“被告人虚假口供”而导致错案的有47起,占94%。另有研究表明,74%的暴力犯罪刑事错案存在虚假供述。[2]因此,对犯罪嫌疑人虚假供述相关问题的研究十分必要。

一、犯罪嫌疑人虚假供述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对犯罪嫌疑人的虚假供述进行不同的分类。例如,以犯罪嫌疑人作出虚假供述是否因为外在压力为标准,可以把虚假供述分为主动虚假供述和被动虚假供述;以犯罪嫌疑人作出虚假供述是否有预谋为标准,可以分为错误的虚假供述和编造谎言的虚假供述,等等。根据对犯罪嫌疑人虚假供述内涵的探讨,笔者将虚假供述分为两大类型:真实犯罪者的虚假供述与无辜者的虚假有罪供述。

(一)真实犯罪者的虚假供述

真实的犯罪者由于趋利避害的本能,通常不会轻易完全交代自己所犯的罪行。在畏罪、侥幸等心理障碍的作用下,在侦查讯问中完全否认罪行或避重就轻、扭曲真相,作出虚假供述是十分常见的现象。真实犯罪者的虚假供述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完全否定罪行的虚假供述。真实的犯罪者作出完全否定罪行的虚假供述,往往存在预谋行为,因此是一种主动的虚假供述;二是扭曲犯罪事实的虚假供述。扭曲犯罪事实,主要指对犯罪事实,如作案手法、案件情节、作案工具、作案次数、作案目的及动机等细节添油加醋或避重就轻。扭曲犯罪事实的虚假供述又分为两种情况:减轻个人罪行的虚假供述和夸大个人罪行的虚假供述。减轻个人罪行的虚假供述是在外在压力较小情况下作出的一种主动供述,具有一定的预谋性;夸大个人罪行的虚假供述的目的在于主动揽责,会出现为亲人或朋友顶罪而甘当“替罪羊”等情形。当然也存在极其个别的情形,即出于出风头或争强好胜心理而作出夸大个人罪行的虚假供述。

(二)无辜者的虚假有罪供述

此种类型的虚假供述是指事实上没有犯罪,却被侦查机关错误指控实施了犯罪行为的无辜者,对侦查机关指控的犯罪行为予以承认,并且对犯罪行为实施过程加以描述的供述。从心理学视角来看,虚假供述是指供述者对自己未曾犯下的某项犯罪行为进行供认。[3]因此,美国心理学家卡辛和赖茨曼将无辜者虚假有罪供述从分为三类:一是自愿型虚假供述。有学者认为,自愿型虚假供述是无辜者在没有任何外在压力的情况下作出的虚假供述;但也有学者认为,自愿型虚假供述是无辜者在公检侦查讯问人员没有施压的情况下而作的虚假供述。前者强调的是无辜者作有罪供述的主动性和自愿性;而后者强调的是没有来自公检侦查人员的压力。鉴于以上两点,自愿型虚假供述具有隐蔽性强、主动供述、与趋利避害的人性相背离等特点。二是强迫—屈从型虚假供述,指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身体、精神上的折磨,获得侦查讯问人员承诺的即时利益而作出的一种虚假有罪供述。三是强化—内化型虚假供述。作出此种虚假供述的无辜犯罪嫌疑人逐渐内化,相信自己就是真正的犯罪者。在讯问过程中,由于焦虑紧张害怕等情绪,犯罪嫌疑人出现记忆模糊、混乱等现象,再加之一些具有暗示性的问题,其很有可能作出强迫—内化型虚假供述。强化—内化型虚假供述一旦出现,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几率非常小。[4]

二、影响犯罪嫌疑人虚假供述的因素

笔者主要从犯罪嫌疑人自身的内在因素和外在因素两个方面对该问题进行探讨。犯罪嫌疑人自身的内在因素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的抗压能力、供述心理、受暗示性等;外在因素又可称为情境因素,对犯罪嫌疑人虚假供述的出现也有十分重要的影响,主要与讯问环境、侦查讯问人员的讯问策略和态度等有关系。

(一)犯罪嫌疑人自身内在因素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经验

相较于犯罪经验较少的初犯者,犯罪经验丰富、常与侦查人员面对面交锋的惯犯对整个办案过程和讯问环境较为熟悉,不会过于紧张和焦虑,通常会有所预谋地进行反讯问,编造谎言,与讯问人员进行周旋,以求减轻甚至逃避处罚。犯罪经验丰富的犯罪嫌疑人以前很可能受过多次法律惩罚,因此其求轻求生、逃避追责的愿望更加强烈,也十分狡猾,讯问人员通过讯问手段使其建立作出真实有罪供述的心理态度难度较大。

2.犯罪嫌疑人的抗压能力

犯罪嫌疑人对审讯压力的抵抗力,不仅包括身体的承受能力,还包括心理的承受能力。犯罪嫌疑人抗压能力的大小对无辜者是否作出虚假供述的影响较大。在实际讯问工作中,讯问人员通常会通过各种讯问手段向犯罪嫌疑人施压来获取口供。清白的犯罪嫌疑人对审讯压力的抵抗力越大,作出虚假供述的可能性越小。一旦犯罪嫌疑人“招供”,讯问人员通常会存在“有罪推定”心理。如果犯罪嫌疑人因为自身的抗压能力小而作出虚假供述,那么无辜者在后续诉讼程序中翻供的可能性很小,其就会在法庭上被判处罪刑而蒙受锒铛入狱的冤屈。

3.犯罪嫌疑人的受暗示性

无辜者在讯问过程中很容易受到审问暗示性的影响。由于缺乏根深蒂固的自我概念或情绪焦躁,在讯问人员的言辞暗示下,无辜者可能会怀疑自己就是真正的犯罪者,并从内心相信讯问人员所说的犯罪行为就是自己实施的。在一种高度易受暗示性状态下,“真和假、轻和重在犯罪嫌疑人的心理上变得极易混淆”。从心理学原理来看,心理是内隐的,行为是外显的,心理决定行为,行为是心理的外在表现。[5]暗示性心理状态容易诱使犯罪嫌疑人在失去意志自由的情况下为了短暂利益而作出虚假供述。与其他几种类型虚假供述影响相比,犯罪嫌疑人作出强迫—内化型虚假供述的可能性比较大。

4.犯罪嫌疑人对供述行为的利益衡量

理性人假设认为,人是趋利避害的动物,做任何事情之前总会进行利弊权衡。在接受审讯时,无辜的犯罪嫌疑人内心天平的左端是供述的不利(受到惩罚甚至死刑),右端是拒绝供述的不利(继续接受审讯的痛苦)。[6]在一般人看来,接受审讯的痛苦远远轻于受到惩罚的痛苦,其实这与讯问实践中反应的情况并不完全一致。受到惩罚的痛苦是未来的利益损失,而接受审讯的痛苦是当下存在的折磨。多数犯罪嫌疑人对法律惩罚缺乏现实感,为了避免现实的讯问痛苦或获得短暂利益,其会选择暂时屈服,作出强迫—屈从型虚假供述;或者其内心逐渐认可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从而作出强迫—内化型虚假供述。

(二)情境因素

1.讯问环境的压力

犯罪嫌疑人被拘留或逮捕之后,被关押在一个封闭环境中,无法与外界进行信息交流。由于讯问环境的严酷性,加以讯问人员的严苛质问,犯罪嫌疑人容易产生无助感,从而选择服从权威,服从侦查讯问人员的“讯问”。在Drizin和Leo报告的虚假供述案例中,平均审讯时长为16.3小时,其中有34%的案件审讯持续时间在6~12小时,39%的案件审讯持续时间达12~24小时。[7]长时间的讯问会增加犯罪嫌疑人作出虚假供述的可能性。这种讯问的持续性会让犯罪嫌疑人内心产生一种不可知感,无辜者不知道如果其继续作无罪供述,这种讯问的痛苦还会持续多久。出于暂时摆脱折磨的心理,他们往往选择作虚假供述。

2.讯问人员“有罪推定”的思维模式

讯问人员“有罪推定”的思想会使侦查人员的工作重心不是查清案件真相,而是去证明犯罪嫌疑人一定有罪的“事实”。在“有罪推定”思想的引导下,侦查讯问人员为了获得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可能会对犯罪嫌疑人实施身体或心灵上的折磨。无辜者在面对体肤之痛和内心之苦时,有可能因意志被摧毁而选择屈服,作出有罪的虚假供述。例如:张辉、张高平叔侄奸杀一案,聂海芬等办案民警就是由于受“有罪推定”思维模式影响,在证据链条完全不闭合的情况下,仅通过叔侄两人的有罪供述而最终将案件侦查终结移送起诉,致使冤假错案发生。

3.讯问方法不当

讯问方法的使用与犯罪嫌疑人虚假供述的产生有直接联系。例如,刑讯逼供等暴力型非法讯问方法的使用,会对犯罪嫌疑人造成极大的心理压力和身体痛苦,大多数犯罪嫌疑人会因为无法忍受痛苦而屈服,最终选择作出虚假供述。再如虚假证据等欺骗型讯问方法的使用对虚假供述的影响,面对虚假证据时内心紧张焦虑、自我概念较为模糊的犯罪嫌疑人可能会意志动摇,开始怀疑自己是否真的实施过犯罪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讯问人员进一步作出暗示性讯问工作,无辜的犯罪嫌疑人就可能作出虚假的有罪供述。

三、对犯罪嫌疑人虚假供述的识别方法

研究表明,警察、检察官、法官、缉私人员等专业人士判断谎言时所表现的准确率也只是比偶然概率的水平稍高。专业谎言识别者识别实话的准确率在45%~60%之间,平均准确率是54%。[3]此外,公安实践工作中部分侦查人员“先入为主”的侦查观念,使得识别犯罪嫌疑人虚假供述的概率进一步降低。探究对犯罪嫌疑人虚假供述的识别方法,既可以使侦查人员认识到自身办案问题,同时可以使侦查人员在识别虚假供述时有法可循。

(一)非言语行为识别方法

侦查讯问中的非言语行为,指讯问中将肢体语言、表情、副语言作为信息交流的载体,是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间的无声对话。一般认为,非语言行为包括四种形式:一是面部表情;二是身体姿势;三是坐姿;四是副语言行为,包括言语反应快慢、语气等。犯罪嫌疑人可以有意识地伪装自己的语言,却很难控制自己的非言语行为,因为非言语行为是无意识状态下流露出的一些细微生理变化。有实验研究表明,试图说谎的人倾向于少笑,尽管撒谎者和说真话的人在笑的实际次数上差别很小,但该差别也是可测量的。[3]此外,说谎的人相比于说真话的人更倾向于少动自己的四肢,并刻意与讯问人员保持一定距离,还通常会选择双腿收起等防御性坐姿。对非言语行为的观察是识别虚假供述十分有效的方法。总体的研究结论认为,非言语线索对识别谎言的准确率往往在50%左右。[1]

(二)“以谎测谎”识别方法

在讯问过程中,侦查人员通过虚构一种情景或者粉饰某个犯罪事实向犯罪嫌疑人提问,试探其反应,并以此为依据来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否真实。真实犯罪者编造谎言逃避惩罚的侥幸心理以及无辜者作出虚假供述的配合心理,在面对侦查人员故意漏出的“讯问破绽”时,均会在不同程度上有所暴露,犯罪嫌疑人供述中某一问题的真实性和可信性便可据此得到判断。这里存在一个法律问题,即此种略带欺骗性质的讯问方法是否合法。根据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过欺骗方法获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是可以被当作证据使用的,不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三)反复讯问识别方法

反复讯问是通过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的逻辑周密性和供述细节充分性,发现供述中是否存在不合理的矛盾疑点。反讯问人员要就案件中的同一重点问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多次讯问,比对其对该问题的前后回答是否一致。犯罪嫌疑人在面对间隔性反复讯问时,通常在前后的表述上出现矛盾。其次,反复讯问的识别方法还要对犯罪的细节进行具体的提问,问得越细,犯罪嫌疑人的虚假供述漏出的破绽越多,或供述违背常理,或供述自相矛盾。使用此方法时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多次讯问,一定要注意不可违反诉讼法有关讯问时间限制的相关规定,以保证案件办理过程及手续的合法性。

(四)犯罪嫌疑人供述与其他证据比对识别方法

将犯罪嫌疑人供述与侦查中收集到的其他证据,如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进行比对,以验证犯罪嫌疑人供述是否与其他证据互相印证。使用此方法的前提是有与案件相关的其他证据存在,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其他证据具有可比性,即二者都是用来证明同一犯罪事实的。对于真实犯罪者的虚假供述,如果犯罪嫌疑人供述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那么可以基本确定犯罪嫌疑人在说谎话。相对于真实犯罪者的虚假供述而言,无辜者的虚假供述更有可能与其他类型证据存在客观吻合的情况,因此我们无法仅通过简单的比对证据就完全辨别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的真伪性,还需要作出诱导分析。诱导分析就是将无辜者虚假有罪供述的构成要素与警方手中掌握的证据材料一一列出进行对比,比对供述中的各要素是否在讯问当时警方所掌握的证据状况可以诱导出来的范围之内,是否有超出警方掌握证据范围的个人体验信息。在进行讯问诱导分析时,讯问笔录和记录审讯整个过程的录音录像的可用性价值是无法衡量的。[8]

[1]毕惜茜.侦查讯问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

[2]陈欢,罗大华,薛雄庭.虚假供述影响因素及法律控制[J].心理科学,2012(3):669-676.

[3]于春晓.虚假供述的识别[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3(2):36-40.

[4]陈欢.虚假供述社会规范与社会认知关系[J].社会科学家,2015(8):108-112.

[5]王耀世,吕瑞萍.犯罪嫌疑人虚假供述识别的心理分析[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4(2):115-122.

[6]徐胤.无辜者的供述——从冤案看虚假供述的产生[J].法治视点,2013(3):102-103.

[7]Steven,A.Drizin & Richard,A.Leo.82 North Carolina Law Review: The Problem of False Confessions in the Post-DNA World[R].2004: 946.

[8]方斌.刑案无辜者虚假有罪供述的识别[J],犯罪研究,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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