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动态监测评价工作

2018-03-31 19:47中共云南省昆明市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社会主义论坛 2018年7期
关键词:区域性动态机制

中共云南省昆明市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王明东 中共云南省昆明市委政策研究室经济处处长

昆明建设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实践,是对中共云南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的积极响应,是推动昆明市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和战略选择。中共昆明市委、市政府于2017年9月发布《建设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实施纲要(2017—2030)》明确提出,建设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着力打造区域性国际综合枢纽,加快建设区域性国际经济贸易、科技创新、金融服务和人文交流“四个中心”,全面提升世界知名旅游城市、中国健康之城、世界春城花都“三个品牌”。开展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建设动态监测评价工作,有利于充分发挥指标体系的目标导向功能、问题发现功能、动态维护功能和政策评估功能,促进各领域的问题早发现、措施早制定、政策早完善、目标早修正,确保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建设的措施更有效、政策更完善、目标更科学、机制更健全,加快把昆明建设成为特点鲜明、底蕴深厚、品质卓越、令人向往的世界春城花都、历史文化名城和中国健康之城。

开展动态监测评价工作面临的问题

部分指标监测机制不完善。全面、客观、准确地获取34项指标数据,是有效开展动态监测评价工作的前提和基础。目前,34项指标中虽有26项已建有相对完善监测机制,但健康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文创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人类发展指数(HDI)3项指标尚未建立常态化监测机制,航空港年旅客吞吐量、国际(地区)航线和国际(地区)航空货邮吞吐量和公路铁路货运总量与公路铁路客运总量等5项指标需要部门之间加强动态监测协调。此外,受限于监测手段、监测范围,一些指标数据的全面性、准确性有待进一步提高。

监测评价要素不完备。动态监测评价体系主要应包含指标体系(监测对象)、目标体系、权重系数、监测主体、监测周期、评估主体、评估周期等内容。目前,昆明虽然明确了34项评价指标及其阶段性目标值,但权重系数、监测周期、评估周期等尚未确定;HDI指标涉及教育、卫生等多个职能部门,目前尚没有明确责任监测主体。

评估结果处置机制不健全。开展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动态监测评估,不能沦为走形式的一般性工作内容,关键要将评估结果用于问题发现和整改、用于目标调整和修订、用于指导城市建设工作与实践。目前,虽然要求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相关实施策略,实现对建设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的动态维护,但监测评价结果如何应用、具体操作办法等有待进一步细化。

监测评价保障不到位。个别指标测算缺乏必要的保障支撑,如“建成区绿地率”,受项目资金不足、建成区范围线不太明确等影响,遥感测算工作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会受影响。此外,实施动态监测评估是一项长期、综合性工作,具体由谁牵头实施,如何统筹协调、保障工作顺利开展,也有待提出具体的操作办法。

开展动态监测评价体系工作的对策建议

加快健全监测机制。一是明确动态监测34项指标的责任主体。对于监测机制已经相对完善的26项指标,由相应职能部门进一步加强动态监测工作。对于统计机制尚未健全的指标,尽快界定指标内涵,研究明确常态化监测机制。对于航空港年旅客吞吐量等5项指标,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与航空、铁路、公路等部门的协调、衔接,及时、定期掌握相关监测数据。二是进一步提高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召集34项指标责任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倾听各责任单位对动态监测指标的具体建议。凡责任单位认为有必要开展专题研究、但尚未开展的,市级财政给予必要课题经费支持,确保指标监测更科学、合理、准确。对现实中存在漏统、少统的监测指标,责任单位尽快研究形成更加科学、全面的监测机制,进一步提高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三是不断强化动态监测的科技支撑。充分应用物联网、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可操作指标范围内,加快探索建立适时、动态监测的信息化平台。

进一步明确监测评价要素。一是明确监测周期。将指标监测周期确定为1年。对于之前尚未明确监测周期,或监测周期长于1年的,将监测周期统一定为1年;对于之前监测周期短于1年的,在不改变原有监测周期的同时,各责任单位按要求将年度监测结果定期报至统计部门。二是明确评价周期。采用“年度监测与阶段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在每年实施监测基础上,每隔5年开展一次阶段性评价,具体评价基准年份可与建设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目标体系划定的周期保持一致,即分别采用2020年、2025年、2030年、2035年指标数据,在2021年、2026年、2031年、2036年实施阶段性评价。三是明确以第三方评估为主的评价主体。充分发挥第三方评估与被评估对象没有交集的独立性优势,建立健全第三方评估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保障,着力规范第三方评估的主体资质、评价内容、评审流程、评价期限、权利义务、违约责任、评估验收、合同兑现等,通过招标、邀标等方式,择优选择第三方评估主体开展阶段性评估。四是设定评价体系指标的权重系数。在前期研究成果基础上,尽快形成《昆明市建设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目标体系》6项准则层指标和34项二级指标的权重,便于后续开展动态监测评价。

加强监测评价结果处置和应用。一是评价指标增减、完善机制。阶段性第三方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和咨询报告,呈报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建设相关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商讨,并对需要修改的指标、阶段性目标值作出决策,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指标体系实施具体修订工作。二是目标任务调整、修正机制。根据第三方评估报告,结合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推进情况,以及宏观政策、环境因素,对年度任务、进度安排、责任分工,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动态调整。三是政策体系完善、补充机制。根据第三方评估报告,发现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建设中的政策短板,努力向上争取政策、向下执行政策。对于政策支撑不足的,责任部门应加强与中央、省级有关部门的沟通、衔接,力争得到更宽松的政策环境。对于与国家、省发展新战略新要求不相适应、不相协调,或受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发展目标,在科学论证、按程序核实批准后,应予以修正调整。

强化动态监测评价的保障措施。一是加强对动态监测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研究解决动态监测评估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研究完善监测评估结果的应用办法、健全动态调整、修订机制。二是建立多部门协调联动的动态监测机制。按照“依法统计,分级负责,部门把关,统计综合”的原则,统计部门要加强对部门监测统计的组织指导。有关部门要按照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建设相关统计监测工作的要求,定期及时搜集、整理、报送相关指标数据和信息。三是强化动态监测评价工作的要素保障。加强对科技支撑强、单位经费紧张的个别指标的经费支持。各指标责任单位应明确责任处室,确保处室人员变动、处室责任不变。四是把动态监测评价工作纳入目督考核。目督办对每年度指标动态监测及报送、每5年动态监测评估予以督查督办,对动态监测评价工作开展不到位、不及时的给予通报批评,必要时给予问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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