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

2018-04-03 06:34
福建质量管理 2018年23期
关键词:公检法积压财物

(四川大学法学院 四川 成都 610000)

目前在刑事案件中,关于刑事涉案财物的处理无论是相关立法规定还是实践操作都处于一种混乱且不统一的状态。我国涉案财物的保管一直以来是由办案单位进行的,派出所、刑警队、基层检察院、基层法院等都在不同程度上承担着保管涉案财物的责任。公检法在涉案财物的保管上也存在不同的难题。

第一,对于特殊的涉案物品缺乏专业的管理条件和技术。比如,对查获的半成品毒品束手无策。

第二,部分涉案财物缺乏处理根据,原因在于法院判决书中对相关涉案财物没有提及。

第三,移交不畅。长期移交衔接工作不到位导致涉案财物积压问题严重。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案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但是,由于机制不畅、场所受限等原因,涉案财物并没有完全与案件同步,涉案财物在办案部门大量积压。这种积压在公安机关最为明显,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各办案机关都愿意将自己管理的涉案财物移送出去,却不愿接受其他机关移送的涉案财物。如,“检察机关虽然并不情愿接受公安机关移送的大量涉案财物,但对于明显不作为证据使用的涉案财物,习惯性地移送法院”。“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反映,实践中,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时,移送了一些不宜移送的物品,但提起公诉后,法院对这类物品往往只接收照片不接收实物,许多物品长期积压在检察机关”。有些法院证据在法庭质证以后并不接受,而是返还原保管机关。

第四,由于场所、人员等限制导致保管标准不统一。目前,由于场所和人员的限制,办案机关对涉案财物的保管条件、时间都无法做到统一标准。此外,现有的保管室安全性不足,保管涉案财物存在风险,如有些经侦部门在办案中不得不租用银行保险箱来保管扣押的涉案黄金等贵重物品。

第五,管理方式落后。管理地点分散导致浪费资源且无法达到法律规定的预期。分散设立保管机构,使得保管机构的规模都不大,有些大宗的物品、特别贵重的物品、需要特殊保管条件的物品等由于保管场所规模太小无法保管;分散设立,所有保管机构都配备管理人员,使得本来已经非常紧张的警力更加捉襟见肘或者由其他工作人员兼任,达不到法庭质证的要求。

第六,公检法均设置保管机构,涉案财物在不同诉讼环节流转增加了各种风险。[1]首先,涉案财物在公检法不同办案单位之间流转增加了丢失的风险。其次,增加了损坏的风险,“每一次移送和接收都需要对每一个物品进行清点,需要拆封物品、触碰物品,因此也难免对涉案物品造成一定的损伤,这实际上是对证据的破坏”。再次,增加了接触人员身体健康受损的风险。“大量涉案财物本身携带大量病毒、细菌,这种接收和清点也不利于保障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而建立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的意义主要在于:

第一,证据只在法律文书上注明存放地点,不再随卷移送、流转,减少丢失、损毁的可能性,而且减少工作量;

第二,避免保管主体过多,保管规范和标准不一,影响证据效力的发挥;

第三,可以使涉案财物保值增值工作更加规范,充分保护财物所有人的权利;

第四,便于统一解决保管场所、经费和人员问题,降低成本实现司法资源的最大化。

总结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刑事涉案财物管理是一项实务性强、涉及面广、价值追求多元的复杂工程,不但关系司法机关职权的优化配置,还涉及刑事诉讼程序的改良、办案方式的创新以及办案部门内部管理机制的革新,需要多方协调、相互配合,很难一蹴而就,这也是改革的难度所在。目前的改革设想具有相对合理性且必然影响涉案财物管理模式的基本格局。随着深化改革,涉案财物的管理将会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在社会的监督下,公检法、政法委及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继续加强统筹协调、提升处置实效、强化常态监督,进一步提升司法效率和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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