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网络直播行业的法律规制

2018-04-03 06:34
福建质量管理 2018年23期
关键词:规制主播监管

(郑州大学法学院 河南 郑州 450000)

2016年12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的《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中对网络直播的定义是“互联网直播,是指基于互联网,以视频、音频、图文等形式向公众持续发布实时信息的活动。”[[1]]作为一个新兴行业,网络直播在短短几年时间之内迅速发展成为当下最热门的网络虚拟产业,引发社会关注和讨论,同样引发热议的还有层出不穷的网络直播违法行为。本文意在通过分析当前网络直播行业存在的问题和监管规制网络直播违法行为的困境,为我国建立一个规范、健康的网络直播行业发展机制提供建议。

一、网络直播市场现状分析

网络直播行业是在当前互联网科技日益发达,互联网经济蓬勃发展条件下,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而产生的新兴行业。我国娱乐直播行业最早可以追溯到2005年,从2014年开始,移动端取代PC端成为直播行业的主战场,巨大的移动用户群使得直播的用户基础和盈利能力都大幅度提升。

我国网络直播行业呈高速发展态势。从用户规模看,网络直播已成为前十大移动互联网应用。数据显示2017年我国在线直播用户规模达到3.98亿人,增长率为28.4%,预计2018年在线直播用户规模达4.60亿人。2017年我国网络表演(直播)市场营收达到304.5亿元,相比2016年的218.5亿元,同比增长39%,我国网络直播呈高速发展态势。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国内网络直播平台服务数量已超过500家,且仍在不断增长,行业整体规模超过500亿元。从内容分类上来看,游戏直播是目前用户基数最大、发展势头最好的直播品类,与秀场直播、全民直播有鼎足三分之势。

虽然网络直播行业在我国发展势头迅猛,但网络直播行业中违法现象频频出现,仅从2017年起,文化部就先后六次整治关闭共计数十家直播平台,但收效不大,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针对当前网络直播行业的法律规范。

二、透析网络直播行业违法行为

我国网络直播行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相伴随而来的是日益增多的网络直播违法行为,由于网络直播低门槛和受众广的特性,一旦发生网络直播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将更加恶劣。娱乐功能是大众传媒功能的重要部分,人们有追求精神娱乐的自由,但对经济利益的过分追求使得各类直播平台直播的目的,往往只落在攫取观众的经济利益上,这就使得盈利的目的远高于精神愉悦的娱乐目的了。这是导致我国网络直播行业违法行为频发的根本原因。当前我国网络直播内容丰富多彩,但主要的违法行为集中在几个特定领域,只有对其进行深入分析,才能对症下药,进行有效法律规制。

(一)触犯刑法的网络直播违法行为

当前我国网络直播内容违法行为出现频率最高,社会反响最恶劣的当属涉黄涉低俗的网络直播,类似“某直播平台女主播涉低俗网络直播被刑事拘留”之类的新闻层出不穷,影响极坏。例如2016年国内某知名直播平台中一个女主播在其直播间公然直播性行为,期间直播间观众纷纷为其发弹幕、打赏,虽事发后该平台封禁了该女主播的直播间,但仍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在此事件中,该女主播的行为似已经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符合罪名中“被传播对象人数众多,造成后果严重”的解释,但最终仅被处以罚款和整改,未受到法律制裁。

另外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也频频出现在网络直播内容中,但许多主播和观众法律意识淡薄,不以为意,造成了诸多严重后果。主播为博人眼球,增加热度,满足部分观众追求刺激和猎奇的心理,铤而走险将一些惊险刺激但违规违法的内容加入直播当中,为公共安全埋下隐患。如2015年12月31日凌晨,在上海中山北路镇坪路口发生了一起严重的车祸事故,肇事司机为某知名网络直播平台主播,肇事原因是该主播在驾驶车辆的同时进行网络直播,注意力不集中导致肇事车辆闯红灯追尾一辆出租车,造成出租车上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事后警方以危险驾驶罪将该主播依法刑事拘留。与此类似的还有对打架斗殴、非法打猎、私藏枪支弹药的直播,这些行为都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威胁,同时向网络直播的观众传递了非常负面的价值观和影响。这些恶性事件的发生,都要求主播进行网络直播行为时不仅需要有一技之长来吸引观众,在道德修养、世界观、价值观、法律素养上也要经得起观众的考验。

(二)触犯民法的网络直播违法行为

随着我国生产力的不断提高,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越来越规范和全面,但在网络直播行业,由于其低门槛和即时性,造成直播内容对电子知识产权的侵犯,导致网络直播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涉嫌侵犯电子知识产权的网络直播违法行为,主要涉及两个领域,其一是影视音乐领域,其二是电子竞技游戏领域。对于影视音乐领域的侵权形式即网络平台和主播在未经著作权同意及版权人允许,擅自在直播内容中加入影视音乐内容。对于电子竞技游戏领域的侵权主要是电子竞技比赛直播的问题,以耀宇公司诉斗鱼公司网络直播纠纷案为例,耀宇公司拥有某电子竞技比赛在中国大陆地区完美公司的授权,广州斗鱼公司未经完美公司的授权,私自在斗鱼直播平台直播该赛事,吸引网络观众观看打赏。该纠纷最终双方协商不成,耀宇公司将斗鱼公司起诉至法院,经过二审宣判,斗鱼公司被判决赔偿耀宇公司110万元,而这也是国内首例判决的电子竞技游戏网络直播侵权纠纷案件。[[2]]笔者认为,如何规范网络直播中,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是网络时代不可避免,亟待解决的问题。

网络直播平台和购物平台的合作便利和丰富了广大消费者的购物模式,但也给网络直播带来了新的违法问题。网络直播的火热,造就了一批拥有极高关注度的网络主播,而很多主播将关注度变现的形式就是在直播时推销其代言或者经营的各种产品。为了获取得更高的经济利益,部分主播和一些黑心商家合作,在直播间直接宣传假冒伪劣产品,欺骗消费者购买,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网络直播行业制度现状之解读

近年来我国网络直播行业违法行为频频发生,在全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究其原因,最主要是因为我国目前还未建立起能够有效规制网络直播违法行为的法律体系,对网络直播违法行为无法清晰界定、有效打击,同时民众的法律意识淡薄,也助长了网络直播违法行为的发生和蔓延。

(一)相关立法层次较低,缺乏强制力

网络立法是指以法律形式保护公民个人及法人信息安全,确立网络身份管理制度,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和责任,并赋予政府主管部门必要的监管手段。[[3]]我国最早的关于网络立法的文件是国务院在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开启了我国网络立法的先河,树立了网络法律规制的标准。

但至今,我国仍然没有一部能够针对网络直播行业的法律法规,仍以部门规章为主要依据,对网络直播行业进行规制。2016年11月4日,《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该《管理规定》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法律规制的作用,但是当前我国仍然缺乏在法律层面针对网络直播的规制,而且该规定只有20条,条文比较笼统模糊,行为界定不甚清晰,与其他的法律规范的衔接不够顺畅,同时规范文件的法律位阶和效力比较低,没有基本法律的保障,因此很大程度上还是无法对当前发展迅速且纷繁复杂的网络直播行业形成有效的法律规制。

(二)监管混乱,不成体系

网络直播涉及的责任主体多,内容形式丰富,经营模式比较复杂,所以牵扯多个部门法,但是这些部门规章都是针对网络直播当中的特定部分进行规制,相关的部门规章很庞杂但是缺乏体系性,从而导致许多以部门规章为依据的监管部门责任划分不明确,在很多方面有职权重合又存在很多监管的空白地带,使得网络直播行业监管不能及时有效地进行。

目前涉及到网络直播行业规范性文件比较多,但都是针对网络直播的特定部分,造成相关规范数量庞杂而没有体系,同时一起为依据的各个监管执法部门权责不清,很多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之间甚至有矛盾冲突,很难保障执行。

对于网络直播行业,政府各部门的角色定位和职权划分交叉模糊,各自为政,没有一个统一的监管体系,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行政效率的低下,对网络直播违法行为的规制不能切实有效进行。

(三)执法难题

网络直播违法行为频发除了在立法层面的原因外,还因为当前我国在网络直播领域的执法不力。网络直播行业作为一个依托互联网发展起来的新兴行业,具有很强的技术依赖性,直播内容是网络主播和观众的实时交互产生的,迫于技术手段的限制,很难实现对网络直播的事前和中途监控,而对事后存留的电子记录,即将来作为违法行为依据的网络证据,实践中也很难认定,因为网络证据隐蔽且容易更改,对于传统证据而言,“眼见为实”即可,而网络证据则是“眼见未必为实”——网络所有的活动痕迹只是一些电子数据,很难找到实质的物证。[[4]]

(四)社会大众普遍法律意识淡薄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的建立,我国各项法治事业也在有序开展,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尤其是在没有实名制、不需要为自己言行负责的网络世界,许多民众暴露出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基本法律常识的问题。在网络直播过程中,很多时候网络主播为了博取关注,从而满足部分观众低俗、甚至违法的要求,是促使网络主播进行网络直播违法行为的主要原因。甚至出现了为了给自己喜欢的主播进行打赏,不惜违法犯罪的行为,如苏州某卫生院会计倪某挪用公款164万元只为打赏帅气男主播。这暴露了部分观众娱乐至死,漠视法律的现状,也表明我国民众法律意识淡薄,确实是助长了网络直播违法行为的泛滥。

四、我国网络直播行业规制的路径及建议

(一)建立针对网络直播行业的法律体系

当下我国网络直播行业违法行为频发,其根本原因在于缺乏来自法律层面的强制性规定,一方面是我国在互联网方面的立法比较少,与网络直播相关的一部《网络安全法》中各项规定比较笼统概括,不能适应当前网络直播为代表的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是对网络直播规定比较全面的规范如《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法律位阶比较低,不具备法律强制性和威慑力。

针对上述情况,规制网络直播违法行为首先要做到有法可依,建立起以法律为基础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为辅的一套较为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进一步明确内容标准,逐步消除灰色地带,从而真正做到执法监管的有的放矢。

一方面是将《网络安全法》的内容进行细化,相关细节可以借鉴《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而法律能够实施的关键在于对于各种违法行为的详细归纳,对笼统规定能够出台相应解释说明,对网络直播带来的新问题进行匹配,将其纳入法律规制体系之内。另一方面就是提高针对网络直播行业法律规范的立法层级,使网络直播的违法者能够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提高处罚标准,提高网络直播违法成本,建立法律威慑力。

(二)健全网络直播平台的法律监管机制

净化互联网环境,杜绝网络直播违法行为,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除了制定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之外,还需要政府监管部门有效执法,对相关监管主体进行明确,避免权责模糊不清,交叉监管和监管盲区的出现。可以尝试创建一只专门负责监管网络直播违法行为的网络警察队伍,一来网络直播监管的技术性比较强,统一管理有利于提高监管部门素质,使监管具有针对性和专业性,二来专属监管能够有效避免多头监管所带来的行政扯皮,提高监管效率,优化监管体系。此外,政府监管部门还应该对网络直播主体进行政策引导,共同探讨行业自律机制,督促网络直播相关的企业建立统一的行业标准,还可以对网络直播实行法定分级与分类直播制度。最后,要完善技术手段,政府监管部门要协同企业利用自身技术优势,结合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提升管理能力,尽可能做到对网络直播内容的及时发现、全面覆盖,提升监管能力。

(三)加强法制教育

网络直播具有即时性和交互性非常强的特点,直播内容可以根据观众的反馈随时作出调整,所以说网络直播观众的喜好直接决定着网络直播的内容,而部分网络直播观众法制观念淡薄,趣味低俗,也导致个别网络主播为了博取关注和获得利益,进行违法网络直播行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首先是要对直播内容的提供者即网络平台和网络主播加强法制教育,加强经营主体管理和责任意识,网络直播行业内部之间形成行业自律机制,对于违法违规的网络主播,终身取消其直播资格,各个直播平台不得与其合作;对于违法违规并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直播平台,应当吊销其营业执照,行业内部共同抵制。

其次,一个良性健康发展的网络直播行业,不仅需要法律保障,政府监管,更需要广大的网络直播受众能够自觉抵制不良诱惑,建立法律意识,对于直播中出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坚决抵制和积极举报,唯有这样,才是彻底肃清网络直播违法行为,促成网络直播良性健康发展的长久之策。

五、结语

网络直播行业的迅猛发展,带来了经济效益和文化价值,但同时网络直播违法行为也给社会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所以一方面要对网络直播行业进行积极鼓励和引导,保障其正当合法权益,促进其良性健康发展;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法律的规制作用,建立健全网络直播行业法律体系,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坚决杜绝网络直播违法行为。在各方努力下,使我国网络直播行业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实现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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