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津渡安全措施研究

2018-04-03 06:34
福建质量管理 2018年23期
关键词:津渡渡船渡口

(河南大学民生学院 河南 开封 475001)

津,指江河的渡口,又称津渡,是陆路和水路的交会点,交通地位重要。宋代十分重视对津渡交通的管理,在“津济之处,应造桥航,及应置船筏”,对于“不造置,及擅移桥济”的责任人,“杖七十”,造成交通停滞,“杖一百”。

对于津渡,宋代建立了较为完整的管理体系,来保障过往行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如严禁超载,禁止私人摆渡,监查艄公、水手等。

一、官渡的船由国家提供

景德元年(1004年),政府下令开封和各地的津渡,“官设舟揖以济之”。天禧四年(1020年),朝廷明令京东、京西、河北等地的津渡,“官给舟船济人”。这样做是为了就能保证渡船的质量,防止条件简陋、不符合行渡要求的船只危害水路交通安全。对于不同水文条件的渡口,宋代也会根据相应情况配给不同大小的渡船。像内河渡船相对较小,而河流入海口和涉海的渡船,因为要面对较大的风浪,船只相对较大。根据渡船的数量和大小,政府会配备相应的水手和梢工。如庆元六年(1200年),监察御史施康年请求在两浙等地核定渡船的数量,修缮损坏的船只,并根据渡船的大小,“措置水手一二十人,籍定姓名”,得到了皇帝的批准。

二、禁止私人摆渡

虽然有防范奸细、争夺利益的原因,但维护交通安全也是一个重要因素。绍兴二十四年(1154年),孙祖寿向皇帝上书,说“钱塘江水险,海潮日至”,而“小民轻生,不顾潮之至否,竞从私渡”,由于“叶舟径涉,间有沉溺”。这种私人摆渡,“损伤往来,为患甚大”,请求“申严旧制,禁私渡治舟揖”,这样行人才能“绝波涛之虞”。宋代政府认为,私渡出于利益的目的,难免会涉险摆渡,这对于交通安全运行的危害极大。所以,政府多次下令禁止私渡。太平兴国二年(977年),对“敢私渡江者及舟人,尽置于法”。咸平三年(1000年),“诏禁黄河私渡船”。尽管如此,由于津渡存在着巨大的利润,私渡现象屡禁不止。对此,宋代政府出于方便民众出行的目的,允许一部分符合条件的私渡在官府的监察下运营。

三、渡船严禁超载

绍兴七年(1137年),政府规定,大小为三百料①的渡船,最多允许承载一百名不负重的人,二百料最多六十人,一百料最多三十人,一百料以下递减。如果有乘客挑着担子,按两个人计算。同月十五日,有官员报告说,由于管理不当致使船只超载,浙江的渡口“已三次失船,死者甚众”。皇帝下令,如果船只超过规定的载重量,梢工“杖八十,致损失人命,加常法二等”,监察的官员“故纵与同罪,不觉察杖一百”。严厉处置违规造成的交通安全事故,造成事故对于监渡官、艄公、水手有很好的警示作用。

四、严格约束津渡人员

乾道三年(l167年),如果纵容梢工、水手在半途“邀阻横索”,监渡官“重置于法,梢工配隶,篙手杖一百编管”。有效地约束了官渡的安全运营。对于民间津渡“留难民旅、勒索钱物”的现象,一旦发现,政府就采取废罢等制裁措施。天圣四年(1026年),朝廷废除了冀州堂阳县(今河北新河)的一个渡口,就是因为发生了勒索过往百姓钱财的事情。熙宁十年(1077年),司农寺上奏说:“访闻诸路河渡,每遇干浅月,即人涉水过往,买扑人户以出官课为名,约拦上船,或令出纳干渡钱”。到了河水变浅的季节,很多百姓选择涉水渡河,而缴纳了一定费用的民间渡船采用拦阻百姓的方式增加收入。对此,朝廷下令“禁拦截人旅”,在不妨碍交通的情况下将违法的渡口“相度废罢”,并用官渡取代。这种方式很好的抑制了私渡的违法行为。庆元元年(1195年),有人告发江西通津河渡口在私人经营后,“当水潦泥涨则故作留难,平沙浅懒则不容寨涉,甚者野桥略构,亦掠渡钱,资装或丰,弊害益肆”。对于这种为难过往行人,造成交通不畅的事情,朝廷给予了严厉处罚,并将违法的渡口“悉行罢去”。

五、在盗贼出没的地区禁止夜渡

绍兴三年(1133年),临安府钱塘江一带,很多渡口有晚上行船,经常“致盗贼乘时劫夺”。临安知府梁汝嘉请求,“自富阳至浙江江岸一带应有舟船,并不许中夜放行,仍令本地分巡尉常切止约,不得因缘搔扰”。这种做法虽然会给出行带来不便,但是有利于维护交通安全,值得肯定。

六、在危险的津渡处设置船只用于救护

天圣四年(1029年),翰林学士夏竦言上书:“金山、羊栏、左里、大孤、小孤、马当、长芦口等处,皆津济艰险。风浪率起,舟船立至倾覆,逐年沉溺人命不少,乞于津渡险恶处官置小船十数只差水手乘驾专切救应其诸路江河险恶处,亦乞勘会施行”。宋仁宗同意了他的建议。这种建立专门的救险组织,来应对水上交通事故的做法,理念十分超前,体现了宋代水上交通安全的先进性。

七、明确对监渡官和水手、梢工的赏罚

乾道三年(1167年),两浙转运司请求,对于一年没有发生安全事故的监渡官,“与减一年磨勘,月于逐州府增支食钱六千”。如果不按照相关规定,“多装人数及将添置船槽藏匿,不尽行使,及不于装发船处躬亲点检人数与马、担物依时装发”,造成交通事故的监渡官,“重置于法,梢工配隶,篙手杖一百编管”。这个建议得了皇帝的批准。宋代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的法规办事,明确赏罚的制度,很好地保障了对于津渡的安全运营。

八、采用一年一替的轮换方式派人巡检津渡

绍兴三十年(1160年),皇帝命令浙江、西兴镇两处监渡官,“今后一年一替,如无沉溺人船,令转运使保明,申取朝廷指挥推赏。任满不切用心装载,舟重致误人命,依绍兴七年六月四日立定……罪赏施行”。将巡检使臣的政绩和其对津渡的管理好坏联系在一起的,有效的促进了其管理的积极性。如果发生交通安全事故,从巡检使臣到相关人员都会受到重罚。隆兴元年(1163年)十月,浙江发生了渡船中途沉没,乘客全部死亡的事故。十一月,监渡官被流放,梢工李胜“编管五百里”。

宋代在水路交通已经开始建立了完善的管理规则,对于水路中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依法制裁,保证了交通的安全和顺畅。值得重视的是,宋代已经开始注重了在交通安全中的紧急救助,以及人为指挥交通的行为,这可以说是现代交通安全制度的萌芽。

【注释】

①自宋开始,中国的船常用“料”为其大小的单位。据台湾海大教授苏明阳研究计算;按元人赡思的《河防通议》资料详细分析,船料是一只船可以载人、物之容积。一料是十立方尺(宋或明尺)。而一“料”容积之载重,则依货物之比重而定。船料可由船长、船宽及舱深的乘积估计求得。一般来说,有1料=1石=92.5斤的比例,不过并不准确,研究者有不同的估算法,估算结果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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