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立法的典范

2018-04-17 05:52彭新林
知与行 2018年4期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

彭新林

日前,在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发展各方面。法治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同时又是社会发展的根本保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发展当然包括融入法治建设,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法治的灵魂,这是法治建设获得恒久生命力和法治精神深入人心的力量源泉,亦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必然要求。近日,党中央更是印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明确提出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全过程,这是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在法治领域落地生根的重大举措,也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以及宪法修改精神的具体体现,有助于充分发挥立法在维护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和引领社会生活方面的重要作用,意义重大而深远。

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领域,刑事立法基于其保护法益和防卫社会的重要性、制裁手段的严厉性和惩罚性,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获得公众认同和实现良法善治,具有极端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众所周知,刑事立法包括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其中,作为最主要的刑事程序法,《刑事诉讼法》更是被誉为“宪法的测振仪”,是衡量一国刑事立法先进性、科学性、民主性乃至人权保障水平的重要标尺。当下,《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工作正紧锣密鼓地进行,不仅列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而且已经形成了《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并对外公布。总体而言,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正工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立法提供了重要契机,无论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工作的酝酿、推动,还是修正草案的立法导向及具体内容,均较好地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彰显了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适应、相契合的道德观念和价值取向,凸显了立法的民主性、科学性和时代性。

一是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体现了鲜明的价值导向。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在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全面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境内“打虎拍蝇”与境外“猎狐”等方面做出了诸多重大决策部署,取得了丰硕成果和重大进展,深得党心民心。从刑事法治建设视角以观,刑事立法应当及时调整、体现和贯彻。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就是立法机关在认真贯彻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精神,及时总结相关改革试点经验,广泛调研论证,多方听取意见并凝聚重要共识的基础上草拟的,目前修正草案已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这就很好地体现了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原则,能最大限度地吸纳和反映社会公众的普遍诉求和道德意愿,切实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了刑事立法工作机制及立法的具体内容之中,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导向。

二是本次《刑事訴讼法》修改坚持问题导向,从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以适应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需要。如人民群众最痛恨贪污腐败现象,而反腐败斗争中腐败分子“捞了就跑,跑了就了”的现象十分突出,严重损害国家形象和法治尊严,严重影响反腐败斗争成效。鉴于此,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拟增设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即在充分保障潜逃境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情况下,对其所涉犯罪予以缺席审理。这就有助于破解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实践中的难题,消除腐败分子妄图逃避法律追究的幻想,从而更好地维护我国司法主权和人民利益,增强人民群众对反腐败斗争必将取得压倒性胜利的信心和信赖。

三是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坚持创新立法理念和内容,使刑事立法在维护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坦白从宽、宽严相济是我国长期坚持的基本刑事政策,符合人们心目中朴素的正义观念和道德诉求。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的一大突出亮点就是在认真总结近年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速裁程序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认罪认罚从宽的政策精神和制度规范予以法律化、规范化,不仅在《刑事诉讼法》总则第1章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上升为一项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而且还在公诉、审判等环节的立法中完善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序规定,使认罪认罚从宽正式成为一项基本的刑事诉讼制度固定下来。应当说,这一诉讼制度安排契合千百年来人民群众心目中的正义观念,兼顾了普遍正义与个别正义,体现了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要求,实现了情、理、法的有机结合,能让人民群众在此类刑事案件的办理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鲜明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此外,还值得一提的是,《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首次将值班律师制度上升为法律规范,即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为没有委托辩护人也没有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等辩护服务。这一修改无疑有助于充分保障刑事诉讼中在押人员尤其是无能力聘请辩护律师的在押人员的诉讼权利,更好地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提升司法公正和司法为民的获得感,让人民群众深刻感受到司法的温暖和人文关怀。这显然彰显了刑事立法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导向。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刑事立法的重要价值目标,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立法必然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持之以恒、久久为功,需要多措并举、综合施策,需要明确融入的路径和方式。除了在刑事立法“立改废释”全过程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外,同样离不开“德法并举、良法善治”理念的大力弘扬以及在法治实践中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以贯之的贯彻落实。如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刑事法律体系,为刑事法治建设筑牢坚实的思想道德基础可期。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博士研究生导师,法学/政治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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