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形式瑕疵的法律后果研究

2018-04-18 09:19龚纯辉
法制与社会 2018年6期
关键词:瑕疵

摘 要 合同形式有很多,其中主要的合同形式有,口头形式、公证形式、书面形式以及批准、鉴定和登记形式,而对于如此繁多的合同形式,到底应该选用那些具体的形式,除了合同当事人双方意见统一一致以外,一个合同的形式还应该符合我国的合同形式要求,不然,容易在合同形式上出现瑕疵以至于合同当事人双方要承担不确定的法律后果。虽然,目前我国的法律条例已经在种种案例中得到了非常好的完善,但是正如人无完人一般,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我国的法律条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逐步浮现出来。同时,也有不少人利用这些问题去钻法律问题的空子,以此来获得利益。在我国颁布实施的《合同法》中第36条规定,法定形式或者约定形式是合同特别成立的要件,如果合同形式出现了瑕疵,应该根据履行的程度进行补正。但是,《合同法》中对具有瑕疵的合同进行义务履行的程度、形式瑕疵的补正以及瑕疵补正的有效程度等问题并没有做出很完备的规定,对于法律形式瑕疵该如何给予适当的法律惩罚也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所以,有不少公司或者合作方利用这一点来制作一些在形式上有着瑕疵的合同,但是,我国法律就这一问题已经做出了一定的补救措施,本文便从近年来出现的各种合同瑕疵的案例进行分析,对合同形式瑕疵的法律后果进行了简要的分析。

关键词 合同形式 瑕疵 法律后果

作者简介:龚纯辉,福建润业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2.348

一、引言

一般情况下,合同瑕疵主要包括合同主体上有瑕疵、合同的意思有瑕疵、合同的内容有瑕疵以及合同形式上有瑕疵等,合同主体上有瑕疵的合同效力一般无效或效力待定;对于意思有瑕疵的合同,合同的效力为无效、效力待定或者是合同效力可撤销;在合同的内容上有瑕疵的,合同的效力一般视为无效或者是视为部分有效;然而,在形式上有瑕疵的合同,其效力一般认为合同为无效合同。合同的形式有多种多样,其中,合同的主要形式有,口头形式、公证形式以及书面形式等,下文将对合同的一些具体形式进行介绍。口头形式就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双方用口头形式来表达双方之间达成的某种协议,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对于口头形式的合同,只有能够及时履行的经济方面的合同才能使用。例如,日常生活中的日常交易行为,商场店铺的买卖行为等均可采用口头形式,而对于一些大型企业的贸易行为,不建议也不应当采用口头形式的合同。但是,采用口头形式的合同,不容易解决合同纠纷案件,这也是为什么不建议大型金额的合同采用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指合同当事人双方采用书面的形式来就双方所达成的协议进行表达。在当事人双方签订书面形式的合同时,应当注意,除了主合同之外,与其有关的一些图文图表也是具有法律效益的,应当与主合同一同重视。与口头形式最大不同的是,书面形式的合同,在发生合同纠纷案件时,书面形式可以比较容易找到证据来解决纠纷,书面形式的合同可以做到有证可依,有证可查,所以,一般情况下载一些比较正式的大型金融合同以及一些机关监督、法律行政方面都会采用书面形式。公证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按照约定或者按照我国的法律法规,由我国的公证机关单位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公证承认后所订立的合同。但是,公证单位也一般采用书面的形式将合同进行加盖公证印章。一般的,对于公证过后的合同,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非特殊情况不得违背合同内容要求。签证形式,是指在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好后,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由国家合同管理单位对合同的内容进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查,只有签证为合同真实合法后才可签订合同。签证的目的就是为了加强合同真实性的证明以提高合同的可靠性。对于签证合同,是建立在合同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但是这不包括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必须进行鉴定的合同。批准形式,对于一些类型的合同,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采用国家有关机关单位审查批准的一种合同形式。针对这一类别的合同,除了当事人双方要达成意思上的一致外,还应当将合同及其相关文件交由相干部门进行审查批准才具有合同有效效力。登记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好后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将相关合同提交国家登记主管机关登记的方式订立合同的一种合同形式。因为这种合同形式是经过国家相关部门进行登记订立的,所以登记形式常用于一些不太经常进行变动的买卖合同,如不动產的买卖等。在合同形式上要严格要求我国相关规定来订立,对于一些合同形式上的瑕疵,都要承担一些合同形式瑕疵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二、合同形式瑕疵的案例分析

(一)租赁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案例分析

在物价飞涨的今天, 在人口大量流入城市的背景下,造成了租赁合被广泛的运用,出租人提供的租赁标的物产生瑕疵的情况也就越来越多。承租人提供了租金,却往往受到租赁标的权利瑕疵或物之瑕疵的限制。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提供的租赁物存在瑕疵的情况时有发生。比如承租人租了住房用以过冬,房屋却没有相对的保暖设施;承租人原本在承租的房屋居住的较为安稳,却突然被通知此房屋之上存在着抵押权,现在由于抵押权需要实现要求承租人尽快搬离房屋……对于经济上处于弱势的承租人而言,租赁合同中的瑕疵直接影响到了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使用和收益,租赁合同中的瑕疵是对合同的破坏,也不利于双方利益的平衡。 所以分析租赁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的需要合同法作为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使用受限受到限制的原因的不同,权利瑕疵一般有以下几种具体情况:(1)当权利不存在,租赁标的为权利的时候,出租人需担保此权利存在。按照一般的法理来看,权利不存在的场合,合同应当属于无效,而非权利瑕疵担保。(2)权利的全部或者一部分属于他人的场合,出租人需要将租赁物按照约定”交付给承租人,就应当首先享有能够合法转移租赁物之权利。当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全部或者一部分属于第三人,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使用和收益就有可能受到第三人主张其对租赁物之权利而受到限制,此时出租人就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3)租赁物之上负担着第三人的合法权利的场合,租赁物之上存在着合法抵押权,关键看是否影响到了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使用以及收益。当第三人需要实现抵押权之时,此时如果适用买卖不破租赁之原则,也不会妨碍承租人对于标的物的使用;但买卖不破租赁原则需要租赁合同成立于设定抵押权之前若租赁合同期间才设定了抵押,而第三人要求实现抵押权之时,此时拍卖程序和强制执行往往就直接限制了承租人对于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承租人此时即可对出租人主张瑕疵担保责任。

(二)公司担保瑕疵的案例分析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有關公司担保合同的规定有很多,除了最具有法律效力的《担保法》和《担保法解释》两部法律之外,还有一些与之相关的各种法律条例中隐含有对公司担保合同效力的规定,例如,《公司法》和《海关法》等。其中,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是在公司担保中最常出现瑕疵的地方之一。而所谓的担保效力就是指公司担保合同一旦成立以后,公司或者法人就要承担的各种 法律后果,对于影响担保效力的原因,是指对担保效力起到一定的作用,通过一些途径使公司担保合同效力发生改变以至于担保合同失效、无效,接下来将要根据各种公司担保瑕疵以及影响担保效力的各种原因出发进行分析其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第一,借款合同效力,在我国《物权法》中第172条明文规定,对于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应当服从主债权债务合同,如若主债权债务合同被视为无效合同,那么,相应的担保合同也是无效的,但是,这一情况要除去另有规定的法律条例。第二,主合同效力,我国《担保法》第5条明确规定,在我国的法律条例中,担保合同应视为主合同的附属合同,一旦确定主合同无效,则担保合同作为附属合同也确定为无效合同,同样,这一规定也应抛出另外规定条例。第三,贷款合同效力,这一条与上一条主合同效力一致,贷款合同相当于主合同,若确定担保合同无效,那么,担保合同也应视为无效合同,同样,如若担保合同另有法律规定,担保合同的有效性按照另外规定。但在一般情况下,在我国法院进行司法实践工作中,担保合同效力按照另外规定的条例只用于国际经济活动,在我国国内,公司担保效力一般坚持担保合同服从主合同,如若主合同视为无效,则担保合同视为无效。第四,担保人没有担保资格,企业公司若被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该企业公司的营业执照超过了相关规定的日期,在这种情况下的企业是没有公司担保合同主体资格的,也就是说,对于处在上述情况或类似情况下的企业公司不能担任担保人,同时也不能当担保人的范围。第五,担保人的意思有瑕疵,我国《担保法》第30条规定,若主合同为保证人在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下被骗取保证的,这种情况被视为违背保证人的真实意愿的担保合同,根据法律条例,这种担保理应视为无效担保。同时,在《担保法解释》中第40条条例规定,若主合同是在保证人被债务人威胁下提供保证的,不仅仅该担保无法律效力,担保人也应当不承担法律后果。第六,《担保法解释》第39条指出,在贷款合同中,如果发生借新还旧的行为,除新的贷主与旧的贷主是同一人这一情况外,担保人不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第七,抵押合同中,抵押财产与主债权应该指代明确,《担保法解释》第56条明确规定,如果主债权和抵押财产指代不明,不能明确确定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以及抵押财产,抵押是不给予成立的。

三、结语

法律是一门从实践中不断完善,不断进步的学科,现阶段,我国的法律条例已经在种种案例中得到了非常好的完善,虽然,在一些方面我国的法律条例还存有不足,但是,我国法律就这一系列的问题已经做出了一定的补救措施,以上便是本文针对一些案例做的分析与报告,希望我国法律在合同形式瑕疵上的条例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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