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占有的现实意义

2018-04-18 09:19潘凌波
法制与社会 2018年6期
关键词:社会秩序物权法维护

摘 要 占有制度属于民法理论中最基本且最复杂的制度之一,与法治和社会均存在密切的关联。本文从占有制度的相关概述入手,主要从法理学视角对占有制度的理论意义进行了分析,并且从社会功能视角对占有制度的现实意义进行了探讨。希望本文的相关研究成果,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成为更加深入的了解和运用占有制度提供参考性建议。

关键词 《物权法》 占有制度 民法体系 社会秩序 维护

作者简介:潘凌波,四川嘉州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2.352

社会上的占有行为与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息息相关。在我国法律体系当中,占有制度是维护物秩序的基本制度,与物品的支配、善意取得等存在密切的关联。随着我国《物权法》的确立,所有权与占有权相分离,我国对其中的占有制度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作为《物权法》基础制度,加强对占有制度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的研究,有利于進一步完善该制度。

一、占有制度相关概述

我国民法法律中,占有制度是一种基本制度,实际上是指对事物的指挥和控制,具有丰富的内涵。我国现有的法律中关于占有制度的规定,主要源于对古罗马相关法律的探索和思考 。在占有的性质方面,我国法律提出了与罗马法相类似的阐述,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观点:从事实角度看,占有是一种真实客观的现象,占有行为就是通过管理的状态,对物形成支配,这是我国现代法律中的主流观点;从权利角度看,占有是一种对第三方干涉权利的排斥,这种观念最初开始于日耳曼法中的占有制度概念;从权能角度看,占有不具备独立价值,而是包含在所有权制度中,是如同收益、使用般的一种权能。

二、基于法理学视角的占有制度的理论意义

(一)具有维持秩序的意义

秩序属于社会和自然存在的基础,亦是人类社会以及自然发展的必要条件,其可以是一种既定状态,亦可以使人类社会与自然按照一定规律发展所形成的有规则的、固定的、合理的关系状态。占有制度维持秩序的价值在于,其能够对子安有侵害行为进行制止,有利于保证社会的秩序与和平。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有利于保证社会稳定

在我国占有相关制度中,对物的现实占有人,包括物品所有权进行评判,并不列为重点。尽管是无权处分的人,或者占有人对物品无权占有,只要满足一定条件,都可以受到我国法律上占有制度的保护 。与此同时,当存在于占有人相悖的观点时,并拿出占有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举证,就可以享有异议人的权利,这样就可稳定现实存在的占有,进而稳定社会秩序。

2.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

占有制度中对社会秩序进行维护时主要运用的为先占制度。展现主要是指通过所有的方式占有并未被占有的动产,从而取得占有物所有权的法律事实。先占中必须保证占有物具有无主性,且属于客观事实,占有物亦需要为动产,土地以及定着物均不能够被占有,占有人需要具有意识能力,但是并不需要具有完全行为能力。通过先占制度,占有物的现实现有关系能够稳定确立,社会的秩序便可以得到有效维护。

(二)具有保证效益的意义

效益属于刨除投入以后剩余的有效产出,具体表现在通过较少的投入获得比较大的产出。占有制度保证效益的意义在于,其能够对物的利用加以强调,促使物的效用得到充分的发挥,以此节约社会成本并减少社会代价,为社会的进步与人们的发展提供比较经济的行为模式。占有制度保证效益的意义主要体现在:

1.有利于节约社会成本

占有在权利和状态推定可以保证在出现占有纠纷的情况下尽可能减少社会代价,有效的节约社会成本。占有的权利推定是指对炸有人在占有物上所能够行使的权利进行推定,判断占有人是否真正享有占有物的占有权利。所谓占有状态推定,主要是指对占有人的占有物属于自主占有还是他住占有进行推定,若事实并不清晰则推定为自主占有 。将该点引申到财产交易中,每个人均需要明确自己获得占有物的合法方式与权利来源,以此避免交易过于琐碎和繁重,继而避免造成社会资源的过度浪费与社会成本的大量花费。由此可以说,占有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进行社会成本的有效节约。

2.有利于形成最经济行为模式

占有属于最初的原形态,亦属于重要的行使权利的方式。只有占有存在的情况下其他权利方能够行使,且权利的行使应该科学的选择重点,保证采用最经济、最有效、最直接的权利行使行为模式 。此外,占有物具有一定排他效力,即一物不可能存在两个现实占有,根据益物权原则进行分析的情况下可以认为,占有物只要谁先占有便会对后占有的人进行排斥,可见占有本身便属于一种典型的效益模式。财产上的占有主要在时间这一个单一维度上进行竞争的限制,即依照时间先后顺序控制财产决定财产权利的归属,该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减少确定归属所需要花费的社会成本,属于最经济行为模式。

(三)具有维护公平正义的意义

我国法律的最高价值在于对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加以维护,占有制度作为一种法律制度亦应该能够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该方面的意义在于,通过占有制度能够保障交易安全,同时保证本权与占有,以此对各个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进行平衡,继而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具体的占有制度维护公平正义的表现在于:

1.有利于解决矛盾和冲突

在民事法律体系当中,《物权法》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而《物权法》中的占有制度,又是最贴近人民群众生活的,占有制度不仅能够妥善解决由占有关系引起的民众间冲突和矛盾,还能够在处理中充分体现出原则性,比如,诚实守信、正义为先等。因此,占有制度能够更好的发扬诚实为本的观念,进而对社会正义与公平进行维护 。

2.有利于保护占有关系人利益

占有关系人主要包括所有人与占有人,二者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由法律中占有制度予以规定的,占有制度会对所有人与占有人应当承担的义务与享受的权利进行规定,在《物权法》中,占有制度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他物权制度与所有权制度所无法囊括的 。首先,当占有侵犯本权时,为保证交易安全性,同时使善意占有者获得本权,占有制度可发挥作用。另外,当占有缺乏本权支撑时,未维护社会安定,可通过先占、实效取得制度,使占有取得法律保护,这是他物权制度无法做到的。最后,在现代企业制度当中,法人财产权对其占有与利用程度并无明确规定,而占有制度可提供实体法方面的依据。

三、基于社会功能视角的占有制度的现实意义

(一)保护占有的意义

占有制度中保护占有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保护现实存在的状态并不会受到第三人私力的侵犯,即便整整的权利人,在双方约定或者非依法律规定的情况亦不能够对占有产生侵害。从该点可以认为你,占有制度切实展开了对占有的保护,主要体现在物权法和债权法上的保护。

1.有利于物权法理论体系的完善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物权法》起到支架性作用,这关系到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同时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相关。一方面,占有与物权、物权保护都与占有制度密切相关,是占有制度的逻辑起点。另一方面,人类的发展必然会经历物的分配,因此人们建立起物权法,同时出现物权社会化的主张,强调物权的利用。在现代社会中,各国民法也逐步顺应潮流,将所有权限制纳入到立法当中,总体来说,其所有权的实质没变,仍然是以他物权为体系,同时民法中占有的实质强调了对物的利用。可见,完善的占有制度,对物权法体系结构与理论扩展具有重要作用。

2.有利于债权法占有内容的丰富

占有制度在债权法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具有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不当得利主要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者在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属于导致他人遭受损失情况下获得的利益,此时应该承担一定的返还义务 。由于物权法对占有制度存在一定保护性,因此占有制度可以成为不当得利的课题,即占有人具有合法资质的情况下其占有受到了不法侵害,且原物目前已经不存在,可以通过债权法上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请求占有的保护。

(二)确定归属的意义

不同时期的不同国家和地区在研究占有时,一般会对物的归属加以强调,即会从财产归属的角度入手进行探索。从该角度可以认为,占有制度具有一定确定归属的意义,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

1.有利于进行占有的推定

所谓占有的推定,主要是指对与占有相关的事实,或者在占有基础上发生的社会关系过程进行推定。简而言之,占有的推定即是客观的对占有事实影响效力即法律效力进行推定。占有推定后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推定的意思或者结果便会生成法律效力,其中推定的意思或者结果包括对占有状态的推定、占有期间的推定等多个方面。其中,占有状态包括连续状态和特殊状态,连续状态为连续占有,并不需要推定,公开与和平等特殊状态则需要进行举证推定。占有期间主要包括前后两时占有和中间也恒占有,一般以前后两时占有推定为主,若反对者想要推翻推定结果则需要进行举证。

2.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

在社會交易或商品交易过程中,会普遍存在这样的情况,即转让人属于非法转让物品,且并未所有权 。此时,当受让人为善意占有,且支付了合理价格时,则受让人就享受转让物的权利。根据《物权法》中对占有的规定,对于转让物的所有权,若受让方并没有取得,但是只要是从属于善意受让方,发生的损失也同样可以得到赔偿。基于此,在我国交易维护方面,占有制度的建立能够起到作用作用。

四、结论

为了合理发挥出占有制度在现实实践中的作用,本文将占有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作为主要研究内容,重点从法理学视角入手,对我国法律关于占有制度的理论价值进行了细致分析,发现占有制度具有维持秩序、保证效益、维护公平正义等意义。在此基础上,本文从社会功能视角入手对占有制度的现实意义进行了探讨,发现其具有保护占有的意义和确定归属的意义。希望本文的相关研究成果能够为进一步了解和学习占有制度提供一定理论支持,亦希望本文的相关结果可以推动占有制度更加合理的应用。

注释:

翟利群.论占有脱离物应包含不动产——以连某某诉臧某某排除妨害纠纷案为例.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17,30(5).57-59.

郑媛媛.论著作权的易受侵害性——以民法中的“占有”理论为视角.知识产权.2015,15(12).47-51.

王厚伟.论物权合同的独立性——以《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解释为中心.学术论坛.2015,35(9).72-77.

张静.不动产占有公示效力否定论——“连成贤诉臧树林”案的批判性分析.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法学版.2017,24(3).67-79.

张喻忻.“占有”的变迁史考——从《大清民律草案》到《物权法》.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34(11).83-91.

单平基.侵害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解释论——《物权法》第245条第1款的规范适用.山东社会科学.2016,26(5).62-69.

程燕.浅析抵押权人的排除妨害请求权——以第三人占有抵押物时的抵押权保护为例.法制与社会.2015,25(20).255-258.

刘晓惠.遗失物善意取得问题探析——基于《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25(4).117-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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