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权利及维权困境

2018-04-19 08:24刘胤彤
法制与社会 2018年7期
关键词:维权

关键词 国际人权法 妇女权利 相关法律 维权

作者简介:刘胤彤,大连财经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3.008

一、国际人权法中的妇女权利

随着始于十八世纪六十年代的工业革命发展,妇女拥有的独立、自主权逐渐增加,与此同时社会开始化分出更多非体力劳动岗位和弱体力劳动岗位。思想上:在17、18世纪一些欧美启蒙思想家提倡女性受教育权。第三产业的发展、法治的发展、社交媒体的发展等因素都对妇女权利的发展产生了不可磨灭的作用。

在《联合国宪章》前言和正文中有七处明确涉及或规定了人权须知。在《世界人权宣言》中所有的规定的主体都是“人人”。而“人人”的具体含义在公约的第二条就做出了规定,简而言之就是每一个自然人,当然妇女也包含在内。并且该公约在教育、就业、国籍、生育、宗教、政治权利和娱乐等具体问题上都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的规定每个自然人都享有在政治、教育、劳动、财产、人身和婚姻等方面平等的权利。具体表现在:

(一)政治权利

根据第二十一条自然人有权利用直接或自由选择代表的方式或方法参加到治理本国的活动中去、每个自然人都有同等的机会参与本国公务的权利等。

(二)教育权利

根据第二十六条每个自然人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利等。

(三)劳动权利

根据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自然人有自由选择工作职业、拥有失业后的保障的权利;在从事相同职业的前提下有权要求相同价值的工资、在工作中有不被他人歧视的权利;自然人在工作后拥有获得休息和享有闲暇的权利等。

(四) 财产权利

根据第十七条自然人拥有单独的财产权且不得被任意剥夺等。

(五)人身权利

根据第三条、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自然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权利;隐私、荣誉和名誉受到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干预、不得攻击;自然人拥有在各国境内自由迁徙和居住以及各国之间往返的权利,以及在其他国家寻求和享受庇护以躲避迫害的权利等。

(六) 婚姻家庭权利

根据第十六条自然人拥有平等的缔结婚姻与解除婚约的权利、缔结婚姻需要经男女双方完全同意等。

二、中国妇女权利对国际人权法的体现

(一)国际人权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关于国际人权法与国内法之间关系的中国态度是:承认两者是独立的法律体系及两者之间的差异,但更强调的是联系而不是对立,总体而言是:互为联系、互为渗透、互为补充、互为制约。

(二)与妇女权利相关的法律法规

我国即将完全形成由《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民法》、《刑法》、《继承法》和《劳动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组成的一整套以保护妇女权利和促进妇女个人价值发展为目标的法律体系,该体系对于社会稳定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

(三)中国妇女权利对国际人权法的体现

1.政治方面妇女与男性享有同样的权利

政治权利是宪法赋予所有符合条件的公民均有权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体现了该公约第二十一条关于人人享有参加本国政治等权利。

2.文化教育方面妇女与男性享有同样的权利

此项权利包括:九年义务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和职业培训等。体现了该公约第二十六条关于每个自然人都有接受教育等权利。

3.劳动方面妇女与男性享有同样的权利

此项包括:择业权、劳动就业权、休息休假权、劳动酬报权等。体现了该公约的第二十三、二十四条关于人人都有权工作和自由选择工作等权利。

4.财产方面妇女与男性享有同样的权利

财产权利神圣而不可侵犯,体现了该公约第十七条自然人享有单独的财产且不得被任意剥夺等权利。

5.人身方面妇女与男性享有同样的权利

人身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即与公民人身不得分割的权利。体现了该公约第三条、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关于每个自然人都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等权利。

6.妇女享有与男子同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主要表现在:人人平等,事事平等。体现了该公约第十六条自然人享有同等的缔结婚姻与解除婚约等权利。

三、中国妇女维权时存在的问题

因为男性性格上普遍的理性特点与社会中利益优先的特点相符合,使得男性在社会中处于优势地位。而妇女多为感性的心理特征,导致妇女在很长一段时间里被排除到社会以外,以相夫教子为最终美德、以无才便是德为衡量标准,被要求守男性要求的妇道,最终使得妇女在男尊女卑的观念下影响甚久的中国里维权尤为困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妇女受到性骚扰的现象屡屡发生

在我国有84%的妇女曾遭受过不同种类、不同程度的性骚扰 。这些性骚扰有二分之一来自工作场所,其中36%来自上级,14%来自同事 。根据民意调查显示,多数受访者认为人员密集且性价比较高的公交车、地铁是性骚扰行为的多发场所,比例分别为44%和38% 。由于妇女本身的羞耻感等原因,导致面对性骚扰时大部分妇女选择了默默忍受,只有少部分妇女选择“发声”。所以只有部分骚扰者受到了应有的惩罚,仅受到惩罚中的部分骚扰者还有很多“重操旧业”。

虽然《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第五十八条、《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条和《治安管理處罚法》第四十四条等都对妇女的人身权做出了规定,但是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

(二)家庭暴力现象在全国各地普遍存在

在世界范围内有很多妇女受到暴力的威胁,其中很大比例的暴力发生在家庭生活中 。据国务院的《中国妇女状况》白皮书的统计,在中国每年有1/4的家庭因为各种形式的家庭暴力而瓦解、崩塌 ,由此导致的“离异儿童”问题较为突出 。由近年来各级妇联信访接待的投诉统计,这些被投诉的问题中有30%是家庭暴力事件,而家庭暴力事件中有96%以上的受害者为妇女 。现行的反家庭暴力法由于种种原因未引起广泛的社会重视。比如其惩罚金额远低于人均月工资、公众对于公权力机关介入尺度难以把握等。这些都使得一定数量的家庭暴力问题在短时间内都不能得到有效解决。

(三)妇女在就业上受到歧视

在1990年15至64岁的拥有城镇户口的男性中就业率为90%,妇女就业率为76.3%;在2010年16至64岁的拥有城镇户口的男性中就业率为80.5,妇女就业率为60.8%。性别差异在这20年中呈逐步扩大的趋势,妇女就业率的下降高达15.5个百分点,性别差距扩大了6个百分点 ,这些数据都从侧面反映了妇女在就业中受到的歧视。

妇女在就业上受到的直接歧视大致包括以下几点:

1.结婚、生育方面的歧视

许多用人单位在招聘女性职员时时常会附带一些较为明显的歧视性条件 。某些企业因为担心因结婚、生育而导致的女性职员的流失对未婚、未育的妇女应聘采取消极态度。这使得妇女面临着在就业与最佳年龄段生育之间的艰难抉择。

2.生理条件方面的歧视

一些用人单位在身高、外貌等生理条件上有着歧视性规定。比如大部分售楼小姐、舞蹈演员等服务类行业会对应聘者做出身高、气质和形象做出较高要求。

3.年龄方面的歧视

年龄的增加与失业率的扩大成正比例的关系,整体呈曲线趋势在35岁至39歲达到最大值,为1.8个百分点 。这种歧视尤为突出的表现在需要妇女利用稳定的社会人际关系的工作上。

4.学历上的歧视

在拥有硕士学历的妇女群体中,认为就业中存在严重的性别歧视的妇女高达43% 。这是因为25岁到35岁是生育的高峰期,部分企业为了避免履行妇女在生育期间的法律义务等原因,选择了对这部分妇女进行少招、甚至是不招的策略。

5.性别上的歧视

在2010年男性的就业率比女性高出了13.8个百分点,且20年来我国16至59岁妇女就业率呈现出连续下降的势态,因性别差异而引起的就业率差异处于进一步扩大的趋势中 。由于历史传统、文化习俗等因素的影响,部分妇女更倾向于照顾家庭,事业心较低。而企业更愿意利用事业心较强的男性来加速企业的发展进程。

四、完善妇女权益的相关建议

(一)让男性和社会成为参与者

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大部分都是禁止性和规范性的规定,很少有义务性的规定。非义务性规定得到实施的前提更多是依靠行为主体的主观性、赋予一部分人权利就会损害一部分人利益等,这些都使得该法引起的社会效应难以达到立法者预期中的效果。

应当增加义务性规定,以达到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也都自觉加入到保护女性的队伍中去的目的,使得保护妇女权利成为一种全民运动。

(二)加强对于违法者的惩罚力度

预防作用是法律的重要作用之一,从某种程度上来说预防甚至比惩罚在稳定社会方面有着更突出的作用 。而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对于违法者的惩罚力度过低,对于部分违法或犯罪的形成未起到应有的预防作用。

应当加强对于违法者的惩罚力度、明确执法者并增强可操作性。

(三)在立法上增加奖励的受益人数

对于民间成立的自发保护妇女权益类的小组、主动对妇女权益进行保障的企业等进行奖励。已达到鼓励社会成员积极参与到保护妇女权益的活动中去的目的。有利于扩大法律的参与人数,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扩大受益妇女人数。

对妇女权利的保护要与时俱进,注重实践。扩大受益妇女的人数,让更多的妇女主动寻求保护、接受保护。促进有法可依到有法会依与必依的进程,让沉睡的权利醒来,让捍卫权利成为一种新的“时尚”。

注释:

浅析离婚对个人、家庭和社会的影响.找法网.http://china.findlaw.cn/info/hy/hunyinfalunwen/1030310.html.201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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