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错案责任追究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

2018-04-19 08:24宛孝林
法制与社会 2018年7期

关键词 刑事错案 责任追究 追究程序

作者简介:宛孝林,四川远皓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3.047

刑事错案一直是法治生活中关注的重要话题,从我国古代的“窦娥冤”到2014年内蒙古的呼格吉勒图案,每一次刑事错案不仅会牵动社会公众的神经,也使刑事司法的权威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当然,刑事错案的产生有复杂的主客观原因,想要完全避免几乎是不可能的,只能依靠不断规范刑事司法行为而减少这种案件的产生。鉴于刑事错案不可估量的社会负面影响,我国从古代起就建立起“出入人罪”的对司法官员错判案件的惩处制度。在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政府和司法界也一直致力于探索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但是并未达到应有的目的。因此,只有继续进行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研究,构建起完善的刑事错案责任追究机制,方可净化司法环境,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一、刑事错案的内涵界定

刑事错案的名词由来已久,可以说早就深入人心,但是其概念内涵似乎并不简单。即使从法理上关注较早的英美国家,对刑事错案也存在广义、中义和狭义等多种說法。对我国学者而言,随着对刑事错案研究的深入,也产生了基于不同研究目的和研究内容的各种认定标准,并形成了实体错案说、程序错误说、主客观统一错案说、形式错案说、责任追究错案说以及多重标准说等多种不同的观点。

王晨光对于刑事错案的定义,即刑事错案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以及刑罚执行机关在刑事案件办案过程及执行中,对于案件发生重大事实认定错误或是证据采信时出现重大偏差,或者适用法律错误,或者违反法定诉讼程序,进而作出生效的实体判决将无辜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定罪的刑事案件。

二、刑事错案责任追究的必要性

(一)是权力制约的必然要求

著名哲学家孟德斯鸠曾经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因此,权力制约就成为构建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法理基础。司法权是和行政权和立法权并行的三大公权之一,是一个国家进行法治的最终手段,也是最有效的手段。如果司法权失去制约而被滥用,对国家、社会和民众造成的损害是不可估量的。因此,现代国家的法律设计不仅要考虑司法权的公正和高效行使,还有从权力制约的视角构建起必要的制约监督机制,其中就包括对违法失职人员的责任追究制度。例如曾经轰动一时的“王桂荣法官玩忽职守案”,因严重不负责任,将“三无证据”作为定案依据,不但误导了市中院和院审委会做出错误决断,也对社会民众做出了错误示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因此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二)是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要求

法律的基本价值是公正,是社会公道和正义的标志。司法人员如果凭借司法权实施违法行为,无疑是对法律本身的破坏和践踏,必然成为破坏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罪魁祸首。刑事诉讼过程的本质是追求社会公正的过程,虽然错案并不能完全避免,但是在纠正错案之后必须要进行责任问责,否则就会造成对司法人员违规行为的认为纵容,同时社会正义也会逐步被破坏,此外科学合理的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也可有效保护司法人员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是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要求。

(三)是防止司法腐败的现实要求

司法腐败是历朝历代的顽疾,也是当前我国司法机关中不可否认的客观现状。面对社会转型和西方负面思潮的影响,近年来我国的司法腐败问题比较突出。其中不乏法官和检察官等执法者的腐败问题。为了有效遏制司法腐败,营造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加强人权保障司法理念,落实对《宪法》的敬畏,对生命和自由的敬仰,刑事错案责任追求是必然要求。

三、刑事错案责任追究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

刑事案件在最终判决生效后,可由检察机关或受害人提起申诉,之后进入错案责任的责任认定过程,最后是错案责任追究的公开过程。刑事错案责任追究的顺利进行,必须有科学合理的程序作保障,目前的刑事错案责任追究程序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错案责任追究的实效。

(一)缺乏统一的刑事错案责任追究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在颁布错案责任追究制之初并未确定“错案”这一称谓,也未对责任追究的前提条件作出其他形式的界定。错案责任认定过程中,目前仍处于各司法部门各自为政,自由理解“错案”的窘况中,有的地区将错案责任人只局限于诉讼程序末端的法官或其他法院相关人员,忽视了错案发生的整体环节,造成了错案责任人的遗漏,没有彻底实现错案责任追究,引发了社会上的不良反响。对于我国侧重侦诉阶段的诉讼制度,我们在限定刑事错案责任的承担主体时,也不能忽视侦查机关,检查机关等对刑事错案的责任,应根据责任的大小承担法律上的不良后果。

(二)没有设立合理的追究机构

刑事错案的追责机构就像是法官的法官,对需要追责的司法者具有重要影响。在当下,刑事错案发生后,当事人向法院申诉往往石沉大海,得不到回复,而即使进行追责,在错案责任的认定过程中,因为缺乏透明度以及包庇本部人员的可能使得申诉结果并不能令人满意。这种司法机关内部追究和惩戒机制与“裁判者不得自证其罪”的司法理念是矛盾的。因此,必须要构建和完善追责机构进行审查听证制度,方法可将刑事错案追责机制落到实处,也保证了司法人员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三)追责过程不透明

目前,刑事错案追责程序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不透明,包括过程和结果两方面的不透明,只有结果缺少过程的透明,难以保证受害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不符合司法的正义性和公正性,进而影响到司法机关在社会公众心目中良好形象的建构。另一方面,由于追责过程的不公开,就容易造成司法人员之间的相互包庇,并在司法行政化的社会背景下以党纪政纪处分代替刑事追责。这样,追责后果过轻不利于发挥其震慑作用,最终导致刑事追责机制形同虚设。

(四)不健全的错案责任追究救济

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出台相关保护司法人员独立行使职权而受到不利的具体规定,司法人员在正确行使法定职责时缺乏健全的履职保护,部分地区的刑事错案责任界定反而导致刑事案件三环节的公、检、法的司法人员降低工作的积极性和热情,工作时因为有所顾虑反而做出了违背司法规律的不当行为,如许多法官并不竭尽全力提高自己的专业素质,而是想方设法的逃避责任,凡案尽可能报告或是请示上级审批,违背了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社里的初衷。

四、刑事错案追责程序的完善建议

(一)建立严格统一的刑事错案责任追究标准

阻碍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运行的根本问题就在于各地和各司法部门没有统一的刑事错案责任追究标准,因此界定形式错案责任追究标准是完善刑事错案追责程序的首要前提。首先,应从立法上确认刑事错案追究标准,增强相关制度的权威性和可实行性,攻克各司法部门在司法实践中各自为政的窘况。综合现代学术观点,对错案责任人,应该采取法律真实和主观过错相结合的主客觀标准,一方面保证司法人员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可以合法合理,大胆使用司法权,不会因为不科学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而有顾虑,一方面也可避免因为外界新闻媒体施压以及受害人上访等因素而启动的错案责任追究程序。

(二)构建专门的追责机构

刑事案件在最终判决生效后,可由检察机关或受害人提起申诉,之后进入错案责任的责任认定过程,但是裁判的法院往往因缺乏透明以及包庇本部人员的可能性,或是不及时答复,或是错案追究效果与民众期盼甚远。我们应接受司法的可错性,但是也要确保司法的独立性和中立性,在审判和检查案件过程中,应减少案外因素和来自上级的行政干预,真正贯彻让审理 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办案机制。

2015 年 2 月 26 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深化改革的意见》,其中指出应在国家和省一级设立由法官代表和社会人员组成的法官惩戒委员会。这一意见符合当前我国错案责任追究程序改革需要,应在各省市尽快落地实施,实现对司法机关的有效监督。组成人员涉及两部分,一部分由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推举产生,一部分可由社会和高校的知名法学专家学者担任,共同参与错案责任的认定和追究,保证错案追究的公正性。另一方面,在高级人民法院内部设立专门的刑事错案追责法庭,在巡回法院设立上述法庭,分别负责追责人员的审理和责任认定的二审工作。此外,鉴于刑事错案的社会影响较为严重,在追责过程中要做好相关信息的社会披露工作,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三)确保追责过程的公开化和透明化

刑事错案追责程序的公开化和透明化不仅可以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还可以为司法机关树立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良好正面形象。因此,司法机关应该高度重视,从以下几方面确保司法机关追责过程的公开化和透明化:首先,司法机关可以借助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以及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将追责过程中的各种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真正回应社会关切。其次,建议司法机关建立追责审查听证制度,让社会公众直接参与追责过程。最后,鉴于社会舆论对刑事错案追责的重要影响,建议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司法机关监督,时社会公众通过正确的途径和方式进行监督,反映自己的合理诉求。

(四)完善错案责任追究救济体制

针对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相关保护司法人员独立行使职权而受到不利的具体规定,司法人员在正确行使法定职责时缺乏健全的履职保护的现状,我国应借鉴西方国家出台具体的司法豁免制度,包括具体什么样的事由责任人可以免责,保证司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可以不受外界干扰,不用担心因为争取行使法定职责而受到不利。其次,我国还应借鉴西方国家的错案责任追究救济机制,允许被错案追究责任的司法人员有申请复议、申诉的权力,允许其个人申辩或是申请律师进行辩护的澄清机制,从程序上为司法人员提供保障机制,保障司法人员的合法权益,进而避免错案的悲剧重演。

五、结语

面对转型期的复杂社会背景,只有不断完善刑事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才能保障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面对我国刑事错案追责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我们不仅要借鉴和吸收国外的先进经验,更应该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分析问题背后的深层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完善和健全追责机制。唯有如此,才能提高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为社会公众营造一片朗朗乾坤。

参考文献:

[1]王晨光.法律运行中的不确定性与“错案追究制”的误区.法学.1997(3).

[2][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3]曹红军、王昌敏.刑事错案责任追究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研究.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35(5).

[4]雷小政.刑事错案责任追究的模式反思与希望.人民法治.2016(6).

[5]樊崇义、刘文化.客观与理性: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理念建构.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3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