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案件中特情介入的优势、问题及对策

2018-04-19 14:27谷志辉
活力 2018年22期

谷志辉

【摘要】特情介入是侦查机关打击毒品犯罪的有效手段之一,特别是对毒品犯罪的上游活动来说,特情介入对案件的整体侦办、犯罪分子的一网打尽、犯罪证据的全面掌握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特情介入在制度、机制、证据标准等方面存在种种问题,只有全面解决这些问题,才能充分发挥特情介入的优势,强化侦查工作,有力打击犯罪活动。

【关键词】特情介入;毒品犯罪;证据标准

特情介入是指公安机关指派特情人员参与毒品犯罪案件过程,从而有效打击毒品犯罪的一种侦查手段。对于特情介入,目前我国在立法上仍然空白。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务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这里的“控制下交付”体现了有可能特情人员介入的情况。

一、特情介入毒品犯罪案件的优势

首先,特情介入更容易获取准确信息。由于特情人员身份特殊,往往会与犯罪分子有着最直接的接触,能够取得犯罪分子的信任,在获取犯罪分子的信息时不会引起犯罪分子的怀疑,因此获取准确信息往往更加容易,有利于侦查工作有的放矢地提前介入毒品犯罪行为中去。

其次,特情介入取证及时便利,具有经济效益。毒品犯罪的特殊性在于证据单一,而犯罪分子通常又作案隐蔽,有时即使抓到了犯罪分子,也存在着拒不认罪及翻供的可能。如果侦查机关能够事先通过掌握的线索潜伏在交易场所周围,锁定犯罪嫌疑人,在交易过程中或者交易过程后直接将犯罪分子抓获,并通过录音录像将犯罪证据固定,就能够使犯罪分子少有翻供的可能。这种特情介入的方式实现了较少的司法资源换取较大的侦查效果,有利于打击了犯罪行为。

最后,特情介入对打击犯罪行为震慑作用巨大。特情介入案件中侦查机关往往会根据所掌握的线索提前布控,在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或者过程后人赃俱获,犯罪分子往往还未来得及反应就束手就擒。这样一来就会给犯罪分子强大的震慑力,在及时获取有罪供述等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

二、特情介入毒品犯罪案件存在的问题

一是法律法规不完善,缺乏有力依据。特情介入适用条件及适用案件范围存在疑问:什么样的人员可以适用特情介入;何时、何地、什么情况下可以运用特情介入;走私、販卖、运输、制造等12类毒品犯罪及其他性质的案件是否都适用于特情介入等并没有明文规定。

二是体制机制不健全,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首先,特情人员的身份存在不适格的情况,现实当中存在着特情人员并不是侦查机关工作人员而造成案件无法侦破的突发情况;其次,特情介入缺乏流程规范、审批程序。没有了规范,就容易造成侦破的过程出现漏洞,从而导致所取得的证据上存在瑕疵;最后,缺乏监督机制,没有监督就容易产生滥用权力、滋生腐败等问题。

三是对“犯意引诱”一直存在争论。关于犯意引诱,2000年毒品案件南宁会议纪要和2008年毒品案件大连会议纪要中都规定,行为人本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的,是“犯意引诱”,对因“犯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无论是南宁会议纪要还是大连会议纪要,都对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做出了应当处罚的规定。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中规定: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可见,两会议纪要内容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违背,违反了立法初衷。毕竟每个人抵抗诱惑的能力因经历、心智水平的不同而存在差别,如果行为人本身没有犯意,而遭受了常人难以抵挡的诱惑,进而实施了犯罪行为被刑事处罚,这与我国立法保障人权的精神是相违背的。

四是特情人员作证程序的缺失,使实体公正无法得到保障。现实当中,侦查机关很少能够主动让特情人员提供证言,特情人员出庭作证的更是寥寥无几。即使公诉机关要求提供,侦查机关也会以保护特情等理由搪塞,这样就有可能造成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三、解决的对策

一是明确特情介入使用的条件及案件范围。只有满足作案手段隐蔽或者复杂,造成常规手段无法侦破案件时比如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极具社会危害性的案件;对象怀疑合理;目的正当即以取得证据、侦破案件、捉拿犯罪分子为目的;利用特情介入不会造成剥夺嫌疑人自由意志等条件的情况下特情才可以介入。

二是完善体制机制,强化监督职责。应当建立“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这一程序,保证程序正当合法并处于监督之中。实行对牛争隋人员的备案制,规范特情人员的介入行为。对工作流程进行完善,对特情介入要分层次、分步骤地进行。此外,侦查机关在决定采用特情介入前应该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紧急情况下,可以先采用特情介入侦破案件,事后再向检察机关进行报备,以便于检察机关行使监督职责。

三是建立完备的特情作证制度。通过立法,保证特情证人的基本权利,对要求特情证人出庭作证制定限制性条件,对达不到条件要求的,可以不同意特情证人出庭,也可以通过秘密调查的方式核实真实情况。当然,如果被告人的抗辩理由成立,也可以对特情证人采用遮挡面部、对声音进行技术处理等方式来保证证人的权利。

总之,只有建立完善的特情介入制度,完善体制机制,有层次分步骤的运用特情介入侦破案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毒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中面临的诸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