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的实施与法律适用

2018-04-22 07:41耿楠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3期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司法适用

耿楠

摘 要: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侵权责任法》,这部与《物权法》一样核心在于保障私权、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将于2010年7月起实施,法院在适用这部法律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以便准确的适用这部法律。具体来说,法院在适用这部法律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①新法优于旧法原则;②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原则;③法律文本优先于法律解释原则,在这些原则的指导下要理顺《侵权责任法》与《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之间的关系,以促进《侵权责任法》的正确实施。

关键词:司法适用;法定职权;法定程序

法律的适用,就是司法适用,即法院和仲裁机构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司法权、运用法律处理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由于我国法律对侵权责任规定的多元化,法院在适用《侵权责任法》过程中,应该严格遵循一定的原则,这样才能准确地适用这部法律,具体来说,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新法优先于旧法原则

新法优于旧法,是同一事项(过去卖东西和现在卖东西,现在按新规定)有不同的规定时,新法优于旧法。是事件发生时,新法与旧法都已经颁布了。新法与旧法对此都有规定的情况下,适用新法。

法谚有云:“后法优先于前法”。这就是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是指相应于同一民事法律关系,若前后有两部以上的法律予以调整时,原则上应适用后颁布的法律即新法的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的适用中,确立新法优先于旧法的原则是十分重要的,由于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在《侵权责任法》通过之前,就有众多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侵权责任做出了规定,例如《民法通则》第六章第三节就对侵权的民事责任做出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七十六条也对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做出了规定,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也有相关的法律条文对侵权责任做出了规定,相对这些法律法规,《侵权责任法》显然属于新法,与这些前法的规定相比较,《侵权责任法》对侵权责任的规定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吸收前法的规定,例如《侵权责任法》中对侵权责任方式的规定,就基本上沿袭了《民法通则》中的规定;二是补充前法的规定,如《民法通则》中只用一个条款对动物饲养损害责任做了规定,而《侵权责任法》则通过一章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做出了较详尽的规定;三是修改前法的规定,如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侵权责任法》做出了比前法较为严格的规定。按照新法优先于前法的原则,如果《侵权责任法》与其他法律所涉及的内容相同或相似,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同样的,《侵权责任法》中与其他的法律相冲突时,也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二、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

民法根据其适用范围的不同可分为民事普通法和民事特别法。所谓民事普通法,是指适用于全国领域、规定一般事项,并且无适用的时间限制的民事法律。民事特别法,是指适用于特定区域、规定特别的事项,或在适用时间上有限制的民事法律。普通法和特别法只有在同一法律部门,并且法律规定的事项为同类的情况下才能作出区分。在民法的适用上,以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为原则,即对于该事项有特别法时应适用特别法,而不适用普通法。《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后,其相对于《民法通则》对侵权责任的规定,应属特别法,在适用上,应优先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同时,有些法律、法规相对于《侵权责任法》又属特别法,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规定,相对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属特别规定,应优先适用。

三、法律文本优先于司法解释的原则

法律文本是法律的书面条文的表现形式,而法律解释是对法律条文的含义所做的解释,这种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如果法律解释与法律文本的含义完全不符或者彼此之间有冲突时,此时应以法律文本为准。就侵权责任而言,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很多的规定,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确立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后,这些司法解释中的有些规定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产生了冲突,比如《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显然,在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中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那么在按照哪种标准计算死亡賠偿金上,《侵权责任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产生了冲突,同样的,《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关于确立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两者相比较而言,《侵权责任法》将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规定在人身权益遭到侵害的情形下,而《关于确立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比较宽泛,这样的话,两者在司法实践中有可能产生冲突。面对《侵权责任法》与有关司法解释的冲突,应遵循法律文本优先于司法解释的原则,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参考文献:

[1]杨立新.法官适用《侵权责任法》应当着重把握的几个问题[J].法律适用,2010(z1):32-36.

[2]王静.适用《侵权责任法》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与《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比较为基础[J].公民与法:审判版,2012(5):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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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刘士国.侵权责任法重大疑难问题研究[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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