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用补偿安置问题之探讨

2018-04-22 07:41徐金清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3期
关键词:国有土地房屋

徐金清

摘 要:阐述我国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用补偿中存在的问题,从法律方面、征收体系建设方面以及監督制约机制方面,提出改进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完善补偿机制的建议。

关键词:国有土地;房屋;征用;补偿安置

当前,由于城市建设和小城镇建设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因征收、征用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引起拆迁公民房屋,所产生的补偿安置方面的矛盾日益突出。自古至今,房屋就是人们安身立命所必需的基本生活条件之一。但是,一些地方经常发生违法违规征收拆迁,不落实拆迁补偿和安置规定,人为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有的甚至滥用行政权力。这些现象不仅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引发群众大量上访,特别是一些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现本人就国有土地征用及公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问题予以浅议。

一、公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问题

依据国务院于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使用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须经有关机关审批确认。首先,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征收国有土地批准,然后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一系列的协议,这就是补偿安置协议。上述行为具体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系列问题就是公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问题。

二、产生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问题的法律原因及解决建议

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了保护私有财产及征用补偿的基本原则。因此,在涉及征用、拆迁民房过程中,必然会产生拆迁补偿安置问题。已有的《土地管理法》对房屋作为土地附属物看待的,《物权法》也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自然人、法人的不动产,但应按国家规定给以补偿,却没有对公共利益予以法律界定。同时,它们都没有对房屋等私有财产的补偿安置标准作出具体规定。由于上述原因,在实际操作中,使用的依据多是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还有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发布的规章及相关政策,特别是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面,应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等方面,法律缺失表现的尤为突出。因此,我国必须完善有关法律体系,争取早日制定一部有关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问题的法律,弥补法律体系的缺位,有关部门、有关地方也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规、司法解释、规章、政策等。

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机关的行政行为往往是导致拆迁补偿安置问题进一步激化的直接原因

在国有土地征用、公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往往带有非常明显的行政行为色彩,各级政府在拆迁补偿安置法律关系中,经常集规章制订者、行政处罚机关等多种身份于一体,从而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具体表现如下:

(1)制订补偿安置标准的权力层层下放,各自为政,补偿标准高低无据,随意性极大。《土地管理法》及《物权法》对以房屋为主的公民私有财产仅是作了一些笼统的或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制订具体的补偿标准。《条例》对此也没有具体规定,而是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订办法。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些被授权的省级机构制订了补偿标准,而有些地方却没有制订相应的标准,却又把此权利再次非法转授给下级政府。

(2)非法剥夺了公民私有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地位。由于缺乏直接调整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法律关系的法律,一些地方就由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签订土地征用协议书,不仅在协议中处分了公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还处分了公民的房产、树木、青苗等私有财产。

(3)非法剥夺了公民救济的权力。还有些地方却由党委、政府或联合名义下发行政文件、命令、通知文件,要求党员、干部、人大代表在征用、拆迁补偿安置问题上,不得有任何异议,是被拆迁人亲属的,必须做通被拆迁人的工作。否则,就如何如何,相关机关也不得给予被拆迁人提供帮助或接受其请求保护合法权益的救济要求,从而使被拆迁人获得救济的权力流于形式,无从实现。

四、解决征收补偿安置系列问题的建议

第一,要端正态度。相关征收、拆迁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和贯彻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群众路线的基本原则,严格贯彻执行房屋拆迁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切实处理好拆迁工作中出现的矛盾纠纷,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保驾护航。

第二,要严格规范国有土地征用规模、合理控制拆迁项目。地方人民政府要从实际出发,制订国有土地征用规划,报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再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报同级人大与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严格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严格控制土地征用,加强对征收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三,要严格规范征收过程中的拆迁程序,确保拆迁工作能够公开、公平、公正的进行。要严格依法行政,正确履行职责,要实行“管、裁、执分离”,要加强对拆迁资金的监管,落实征用、拆迁补偿安置补偿协议。所有拆迁项目都必须依法或依照国家政策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特别是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必须按《条例》及相关行政规范的规定严格执行。要增强政府行为的透明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发布《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要求加强补偿信息公开,重点做好补偿方案、补偿标准、补偿结果等各个环节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要加强对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首先,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监察、建设、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加大对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特别是对野蛮拆迁这类严重侵害公民利益的行为,要严格制止,依法严肃处理。其次,要进一步发挥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的作用,在全社会创造一个依法拆迁的社会形象,最终将拆迁矛盾纠纷化解于无形。

综上所述,在整个征收、拆迁过程中,严格依法征用、拆迁,严禁违法违规拆迁,野蛮拆迁,尤其是采用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断交通或暴力拆迁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政府要平衡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对业已出现的矛盾纠纷进行依法引导和化解,以保障征用与拆迁工作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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