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文学价值判断的主体探究

2018-04-22 01:24刘潇
文教资料 2018年36期
关键词:读者主体

刘潇

摘    要: 格尔顿在《二十世纪西方文学理论》中提到,文学的价值判断不仅涉及个人趣味,而且涉及某些社会群体赖以行使和维持其对其他人的统治权力的种种假定。就此,本文将文学价值判断的主体分为“作者”、“读者”以及“读者群体”这三类,从这三种主体的角度阐述和分析文学价值判断的合理性和具体情况,并进一步体会文学价值的实质意义。

关键词: 学价值判断    主体    作者    读者    读者群体

所谓价值观念是指客观现实事物在人的意识中的反映,它是属于思想的东西,因而有时人们又把观念等同于思想。思想观念在历史发展中有非同寻常的意义,海耶克说得好:“在社会演进中,没有什么东西是不可避免的,使它成为不可避免的是思想。”在长期的文学创作、文学鉴赏的实践过程中,人们累积了丰富的经验、深化了认识和感受,对文学的价值属性、价值关系,价值生产和价值实现,逐渐形成相对固定的情感、意志、态度和心理定势,表现出相对稳定的看法和要求,并成为某一群体和集团所共同接受的普遍价值意识,以此指导评价己经存在的或规范可能存在的作品。

对文学作品,人们不论是判断说明它的善恶、美丑,还是评价创作过程、结果及其影响;不论是肯定、赞美、企慕、满意某部作品,或是拒斥、舍弃、厌恶、批判某部作品,都受着一定的文学价值观念的支配,都自觉或不自觉地运用着一定的文学价值观点或价值标准。可以说,没有一定的文学价值观念,人们就无从给文学创作提出继承、革新和发展的期望和要求,无从对作品做出价值判断和评价,也无从表示评价者喜怒哀乐的情感。在现实生活中,抽象的文学价值观念总是通过人们对文学价值活动的认识和评价来表现,表现为认识和评价的根本观点、原则、立场、态度、取向等较为具体的价值观形式。按照文学活动的系统论观点,文学价值的判断也只能在文学活动系统的整体构架中,在读者、批评、作者与作品的网络关系上考察和界定。

一、作者的价值追求——文学价值的预判断

作者的价值判断是强调在价值实现中判断价值,即是作者在进行创作时对其作品的潜在价值预先做出的判断。正常情况下,没有哪个作者从主观上意图创作出价值低下的作品,他们对自己的作品大都持有较高的价值期盼。然而作者的預判断并不常常与作品所实现的价值相符合,因此还不能界定为真正的价值判断,称之为价值追求更为妥当。

艺术发现是作者在内心积累了相当多的感性素材的基础上,无意识地依据自己认识生活和评价生活的思想原则和审美趋向,对外在事物进行观察和审视时所得到的一种独特的领悟。作者的价值追求既是作者创作的驱动力,但同时又会使作者局限于某一方向或视角去观察生活、选择题材和进行艺术概括。诗圣杜甫有曰“语不惊人死不休”,这是他价值追求的宣言,也是他的诗作内涵丰富、刻意求工的创作方向。作家沈从文青年时代的作品就以表现湘西地方色彩为特色、虽历经多年,在他的许多新作中仍然散发着浓郁的乡土气息和唯美的人情风韵。这正说明作家价值追求有着顽强的驱动力和鲜明的导向作用。而当作家的价值追求发生变化时,其创作方向也会立即改变。如老舍先生在解放后创作出《龙须沟》、《柳树井》等一系列剧作和解放前的《骆驼祥子》等一大批作品是具有明显不同的价值追求的。

除此之外,作者的价值追求却又受着读者和读者群体的价值判断的影响和制约。罗曼·罗兰在收到一个平民读者四十六页的长信后,转变了他后半部《约翰·克利斯朵夫》的构思,这说明了读者的价值判断可以对作者价值追求产生直接影响。托尔斯泰在现实主义创作倾向形成的过程中,得到一大批有影响的作家和批评家屠格涅夫、赫尔岑、车尔尼雪夫斯基等的肯定性评价,从而奠定了他一生的创作倾向,这可以看作是文学批评对作家价值追求起到导向作用的例证。最为深刻的是,经过无数世代读者群体价值判断筛选出来的典范性文学作品,也以间接的方式对作家的价值追求产生影响。至于一些文学传播的中介机构对作家价值追求的制约更是无可回避的事实。

那么,是不是作者的价值追求只是受影响受制约,处于被动的地位呢?当然不是。作者不必要,也不可能完全追随读者或批评家的价值判断。作者常常以他创造的新的审美形象向原有的典范和评价标准提出挑战。读者选择作品,同样,作品也选择读者,并且在培养着读者,改变着读者。作者的创造性的价值追求对于不断发展着的价值判断标准是积极的贡献。归根到底,文学作品作为一种精神产品是由作者“生产”出来的,没有作者的积极的价值追求,文学价值既不能生产出来,也不能实现再生产,更不必谈文学的价值判断了。

二、读者的价值判断

19世纪后期以来,西方由于现代主义思潮的兴起和形式主义文学观念的影响,在文学创作和理论倡导上企图摆脱主观性的控制,出现了某种非道德化、非价值化、非主体化的倾向,作家在创作中的地位被重新审视,最普遍的做法是强调作者应该与写作活动保持距离。英美新批评的“作者驱逐论”甚至提出作者意图与作品成功与否的价值判断无关的观点。“作者之死”在之后成为一种时髦,维姆萨特和比尔兹利1949年发表的一篇论文《意图谬见》中提出,就衡量一部文学作品成功与否来说,作者的构思或意图不是一个试用的标准,也不是一个理想的标准。后结构主义“作者死了”的理论,在宣判作者不再是文本意义垄断者的同时,又宣告“读者诞生”。

任何文学文本都有两极:一极是艺术极,即文本自身所蕴含的东西;另一极是审美极,也就是读者对文学文本的实现。这两极互为依存缺一不可,正是在这样的两极关系中,读者的审美反应纳入了文学理论的视野。文学作品的最终完成,必须依靠读者自己去体验,去“填空”。文本是一种吁请、呼唤,他渴求被理解;而读者则积极地应答,理解文本提出的问题,这就构成了“对话”。同时,在优秀的文学作品中,读者借助自己的想象和体味,可以在有限的文字中得到无限丰富的意蕴和旨趣。

如前所述,文学作品的价值是在读者的阅读活动中实现的、没有任何读者的文学作品也就没有任何价值可言。当读者阅读作品时,他首先获得审美感受,他的审美需求开始得到满足,这就是文学价值发生的起点和获得价值判断的基础。人的审美需求和人的生存需求、认知需求一样是人的与生俱来的天性,对于文学的审美需求则是在产生了语言文学这种信息交流方式之后形成的较高层次的精神需求。因为文学作品所传递的信息不可能直接由人的感官所感受,而是通过人的意识活动,转化为可视、可闻、可嗅、可触的外在形象和可以意会和想象的内在意象的。故而读者对文学作品的审美接受是多层次的,是通过自身积极的意识活动而进行的创造过程。这也就使读者的审美接受已经具有与以往审美经验的比较和初步的价值判断的性质。

就读者个体而言,他的审美体验具有最大的自由度,即他的情感可以在对文学作品接受的过程中做最大限度的自由发挥。他所受到的限制仅仅是其自身审美经验的多寡,对审美客体的敏感程度,而不是任何其它的外在因素。无论喜、怒、哀、乐、抑或想入非非,这种感情和思维的自由状态,正是产生审美愉悦的由头。如同希穆涅克说“产生美的感受的先决条件是实现人的自由。”这种审美体验愈强烈、愈新奇,读者的审美需求就得到愈大的满足。因而,读者对文学作品的价值评价的第一个依据即是他个人的直觉的审美感受。读者在初次阅读文学作品时,往往就是依这种“直觉的审美感受”而决定自己对作品的接受态度和初始评价的。不能引起审美愉悦的作品,读者不能卒读,更谈不上接受。而能够引起强烈审美感受的作品必然给读者留下深刻的、持久的经验,引起读者的反思,唤起读者的理性思维,从而满足读者与审美需求同时存在的其它精神需求,如认知需求和道德需求等等。于是读者对作品文学价值的判断就不会停留和局限于审美感受的范围内,而是根据以审美、认知、道德等诸方面构成的多重价值观念进行综合评价。

三、文学批评—群体价值判断

我们常常听到這样一种说法:这部作品从某些方面看还是不错的,但我不喜欢。这种价值判断和个体审美接受的分离乃是人的社会性的反映和价值判断客观性的基础。对于主观审美感受的超越和对于他人价值判断的认同,使个体和个体之间在价值判断上得以沟通,使群体的以至社会的价值判断能够形成,是价值判断客观性的基础。

创作主体或接受主体有个体与群体的差异。在实际生活中,作为主体的个人往往从自己的兴趣、欲望、好恶、情感出发,去衡量文学作品的价值,作为主体的群体,除此以外,还往往用关于文学的价值规范、价值观念去衡量它的价值。兴趣、欲望等是主体需要不同程度的表现,文学价值观念也是以需要为基础,只不过主体对文学价值关系进行了整合,以观念形态作用于主体。所以说主体的需要是衡量客体有无价值、有何价值的尺度。尽管人们用以衡量作品价值的需要是多种多样、因人而异的,但是个人与群体的需要还是有区别的:个体之间的文学偏嗜可谓悬若云泥,即使同一文学流派的成员也常常会对同一部作品产生截然不同的评价,主体需要呈现出较大的主观随意性、易变性和相对性;而群体的需要相对而言更加具有客观性、稳定性和绝对性,从文学史上许多流派较为平稳的发展中可以看出这一点。从客体方面考察,比较文学作品价值的短期和长远变迁,也存在同样的规律。时间越短暂,作品价值越难达成共识;时间越久长,作品的价值显得越是接近实际情况,容易形成比较客观公正的“定评”。所以,一部作品刚刚问世的时候常常众说纷纭、褒贬不一,必须经过时间的淘洗,“真金”的光彩才能透过重重遮蔽辉耀出来。

虽然一个事物或现象对不同的人有不同的价值,价值随着价值关系主体的不同而不同,具有相对性,但是在一定条件下,一个事物或现象对人类社会具有某种意义总是确定的、绝对的、客观的,甚至不依赖于人们是否意识到它。在此客观性始基上,在价值和价值评价领域坚持公正无私的科学探讨是有可能的。

四、结语

本文按照系统论的思想,从作者、读者、读者群体这三个主题角度考察了文学价值的判断,发现作者为文学价值提供预判断,读者的审美接受是价值判断的基础,文学批评是价值判断的中心环节。由此体会出文学艺术作为人类特有的认识活动、审美活动,本身是用审美的方式反映对生活对社会评价的特殊意识形态。文艺创造的价值功能是由艺术地反映生活,审美化地评判生活来实现的。世界上不存在没有价值裁定和是非评判的文本,正如不存在没有意义、不可解说的话语一样。“纯文学”实际是不存在的,文学都带有这样或那样的政治性意味。文学作品的价值是其社会历史、审美意义的重要体现。挖掘、彰显文学作品的思想内涵,揭示文学现象的客观意义,就是对文本和文学现象做出鲜明的价值判断。完全价值中立的陈述是根本不可能的,但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可以追求接近于公正的价值判断。

参考文献:

[1][英]特雷·伊格尔顿,著.伍晓明,译.二十世纪西方文学理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1.

[2]韦勒克,著.刘愚,等译.文学理论[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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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梁鸿鹰.文学批评的价值判断不可缺失[N].文艺报,2005-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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