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倾销立案制度浅析

2018-04-23 02:11李国刚
法制博览 2018年3期
关键词:反倾销立案浅析

摘 要:本文从反倾销申请立案的资格条件和程序的角度出发,对我国的反倾销申请以及立案进行了分析探讨,为企业掌握反倾销立案基本要求,适时提出申请,要求政府保护其合法权益提供了依据。

关键词:反倾销;立案;浅析

中图分类号:F752.02;F75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8-0070-03

作者简介:李国刚,美国伟凯律师事务所,高级贸易顾问,研究方向:国际贸易法。

自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以来,我国开放市场,配额、许可证等管理进口手段逐步取消,在充分融入世界贸易体系的同时,我国国内产业也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为了保护国内产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的进口秩序,自1994年起我国逐步建立完善进口反倾销法律法规体系,依法开展反倾销调查,通过采取反倾销措施,适当合理地保护产业生存发展、遏制不公平的进口竞争,依据WTO统计口径,自1997年新闻纸反倾销案起,截止2017年12月31日,我国共发起102起反倾销调查案件,采取措施78起,涉及化工、钢铁、造纸、通讯、农产品等多个领域①。

发起反倾销调查、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前提条件是我国国内产业申请反倾销立案,企业要充分了解反倾销的作用、属性,尤其是要了解反倾销立案所必需满足的实体和程序要求,然后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的书面申请。

一、国内产业申请立案

(一)申请人资格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三条和《反倾销调查立案暂行规则》第四条,任何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都可以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这里的自然人通常指的手工艺者等没有企业组织形式或行业组织的个人,截止目前,我国还没有自然人申请反倾销立案的案例;法人指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如何企业法人在满足条件后都有资格申请反倾销立案;组织指的是行业协会、商会等。并非以上所列的任何人均可以向商务部提起反倾销申请,一个合格的申请人仍然要满足代表性的要求,包括:(1)全部生产者;(2)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全部总产量的50%以上的生产者;(3)生产者的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虽不足50%,但如果表示支持申请和反对申请的国内生产者中,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并且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低于同类产品总产量25%。这个要求与WTO反倾销协议是一致的②。

1.全部生产者

在申请的倾销调查期及以上年度,中国国内所有的同类产品的生产者均申请发起反倾销调查,没有企业反对,也没有企业保持沉默。但在实践中,全部生产者均作为申请者的案例并不多见,如2009年的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进行反倾销立案中,申请的国内产业的产量占全国总产品的100%③。

2.50%以上的生产者

在申请的倾销调查内,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全部总产量的50%以上的生产者申请发起反倾销调查,即大多数企业均作为申请人,目前绝大部分的案例都是由50%以上生产者申请的。如2017年,关于对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中,有50%以上产量的生产者申请立案④。

3.25%以上的生产者

在申请的倾销调查期内,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全部总产量的25%以上的生产者申请发起反倾销调查,剩下的生产者中,支持申请的生产者的产量要超过反对的生产者产量。在滿足25%的基本条件后,调查机关需要作进一步的调查,征求剩下的生产者意见,是否同意申请立案。截止目前,还没有一例是由调查机关征求意见后发起的反倾销调查。在美国的反倾销法律和实践中,通常在收到合格的申请书后20天立案,如果申请者的产量不足50%以上,调查机关会去征求所有企业的意见,同时立案的时间会做相应的延长⑤。

4.行业协会申请

全国性的行业协会可以代表国内产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申请,对于行业协会的代表性应该在申请书和立案公告中说明,即行业协会的会员企业也需要满足基本产量的要求,否则,该协会不具有代表性。如在2013年的葡萄酒反倾销案由中国酒业协会提出,其成员的产量符合立案的要求⑥。

(二)申请书

反倾销申请必须是以书面方式提交,申请书分保密文本、非保密文本以及非保密概要。在实践中,商务部会根据申请书的内容,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为了更好地了解行业的情况。

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

1.申请主体即申请人的相关信息,名称、地址、网址以及案件联系人等,支持企业的信息,以及代理人信息。行业协会、以及已知的进口商、生产商、出口商等,国内该行业的起步发展等情况。这些信息是为了帮助调查机关以及相关利害关系方了解中国国内产业的基本情况,同时也是为了满足行业代表性的要求。

2.申请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具体包括中英文名称、用途、物理化学特性、涉案国别,以及海关税则号,如果是化工产品,还需要列出化学分子式等。在调查机关未来列明被调查产品时,是以产品的描述为准,海关税则号只是作为参考。

3.在产品描述的基础上,对进口产品和国内产品同类产品进行相似性比较,只有相似产品才可能产生损害,比较的内容包括:物理化学特征、生产工艺、下游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地域和客户群体等,要证明两者之间不存在实质性差异,相互之间存在竞争和替代性,属于同类产品。这部分内容在商务部立案的公告中也会做详细的描述,在很多案件中,立案后外国出口商和国内进口商以及下游用户对产品的相似性发表评论,认为两者之间是不存在相似性和竞争关系。

4.进口情况,这部分内容的数据包括立案前三年或更久时间内的实际数据以及变化情况,既是基本概况介绍,也是损害和因果关系分析的前提和基础,具体包括各涉案国的进口数量变化以及价格价格变化情况等,为了更加直观,申请人通常会通过柱状图等形式来表现。

5.倾销及倾销幅度情况,《立案暂行规则》第15条和16条要求提供过去12个月的实际支付价格和可供比较的价格,但在实践中,由于获得实际成交价格的渠道较少,很多案件中,申请人多采用海关统计数据作为出口价格;而对于国内销售价格,采用相关机构的研究报告,或者以涉案国海关的数据作为正常价格的基础。如在对沙特阿拉伯、美国、马来西亚和泰国乙醇胺反倾销案中,申请人采用的是上述四国海关获得的乙醇胺产品的进口价格作为四国乙醇胺调整前的正常价值⑦。

在确定了出口价格和国内销售价格之后,为了确定客观公正的比较,需要将价格调整至同一贸易水平。《反倾销立案暂行规则》第17条要求,申请人应当对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在销售条件、条款、税收、贸易环节、数量、物理特征等方面做适当调整,在对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进行比较时,应当尽可能在同一贸易环节、相同时间的销售、出厂前的水平上进行。在实践中,申请人调整的项目主要包括运输、保险、清关费用等。

6.损害。《反倾销条例》和《反倾销立案暂行规则》将损害定义为实质损害、损害威胁和实质阻碍。损害威胁和实质损害的举证责任更强,除了要满足实质损害的基本要求外,还要满足其他条件。如对于损害威胁,《反倾销立案暂行规则》要求提供申请调查进口产品以倾销价格进入国内市场的大幅增长的可能性,包括出口国(地区)现有及潜在的出口能力、出口国(地区)的库存等情况;以及国内15项因素或指标的可明显预见和迫近的变化趋势;对于实质损害阻碍的申请,还要提供国内产业可能发展的相关证据,包括产业建立的计划以及实际实施的有关情况。截止目前尚没有一起以实质阻碍为由提出反倾销申请的案例。

(1)累计评估的适当性。如果倾销产品来自两个以上的国家,且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就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

a.来自每一国家(地区)的倾销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不小于2%,并且其进口量不属于可忽略不计的;b.根据倾销进口产品之间以及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

可忽略不计,是指来自一个国家(地区)的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占同类产品总进口量的比例低于3%;但是,低于3%的若干国家(地区)的总进口量超过同类产品总进口量7%的除外。累计评估的条件是WTO反倾销协议完全一致⑧。

截止2017年12月31日,所有涉及到两个以上国家的反倾销申请,申请人均提出了累计评估的要求。

(2)进口数量和价格变化情况以及对中国国内产业的影响。

(3)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有关经济指标或因素的影响。

7.因果关系。《反倾销立案暂行规则》要求申请人应当提供:

(1)申请调查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损害存在因果关系的论证;

(2)未以倾销价格销售的进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需求的减少或消费模式的变化、国外或国内生产者的限制贸易的做法及它们之间的竞争、技术发展以及国内产业的出口实绩和生产率等对国内产业损害影响的说明。

实践中,申请人从进口数量、进口价格两个方面论证进口对国内产业的负面影响;同时排除其他因素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分析。

8.结论和请求。在申请书的结束部分,申请人会向调查机关提出立案、调查以及征税的请求,并简要阐述总结请求的理由或者原因。

二、商务部立案

商务部正式书面签收申请书后,需要在60天内决定是否立案,并通知申请人。在此期间,商务部对申请书进行审查,审查的方式包括书面审查、实地核实以及问卷等,并根据实际情况约谈申请人及其代理人,或者通过补充问卷的方式获得进一步的信息。审查后,商务部如果决定不立案的,会驳回申请事宜并通知申请人,但不对外公开申请事项;如果决定立案,商务部以部公告的形式对外公开立案事宜,并在商务部网站上及时发布公告、新闻以及相关公开材料,如登记应诉表格、申请书和附件公开版等。同时,将所有可公开的资料送达公开信息查阅室,供各利害关系方查阅复印,公开信息查阅室的资料可以在网上获得文件的名称以及简单信息,但不能够获得文件的详细信息。立案公告、申请书以及附件可以在商务部网站获得。

(一)立案公告

立案公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书概要及商务部对申请的审查结果;(2)发起调查的日期;(3)调查产品及出口国(地区)名称;(4)调查期间;(5)调查机关进行实地核查的意向;(6)利害关系方不应诉将承担的后果;(7)允许利害关系方提出意见的时限;(8)调查机关的联系方式。

(二)评论

任何利害关系方对案件调查的产品范围及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地区)及其他相关问题均可发表评论,并在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书面意见提交至商务部,商务部在初裁和终裁裁定中对评论意见予以回复,作出裁定。

三、企业申请立案注意的问题

(一)关于申请者的产量数据要求。申请者和代理人律师在申请立案前要熟悉本行业的情况,包括全国有哪些生产者,三年的产量,以及各自企业的产量占比等。调查机关在立案前并不一定有渠道核实企业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在个别案件中,申请企业希望能够尽快立案保护其权益,没有及时联系其他生产者并征求意见,立案后,外国出口商提出评论意见,列举了其他未在申请书中列明的生产商,导致立案的申请人产量资格不够,案件陷于被动。

(二)对于产品范围的确定。申请企业和代理人要对被调查产品,即从其他国家进口的产品有非常熟悉的了解,进口产品和中国产品需具有相似性,主要体现在有竞争性。即便进口产品的品质优于国产品,也仍然有竞争性。但如果进口产品与国产品之间没有竞争性,或者国内并不生产某一型号的产品,随后需要对产品的范围进行调整。为此,商务部颁布了《关于反倾销产品范围调整程序的暂行规则》,企业可以据此向商务部提出产品范围的调整。

(三)涉案国别的选择。在很多案件中,申请人希望将所有的进口国别都列入被调查范围,这样会导致类似全球保障措施的效果,反而会导致立案程序的滞后。因此,在申请涉案的国别时,一要考虑进口量,将进口量少于3%的国家排除在外⑨,同时,要密切关注公共利益,对于申请时政治关系交好的国家,要提前咨询立案的可能性。

[ 注 释 ]

①http://i-tip.wto.org/goods/Forms/TableView.aspx?mode=search&data;=default,WTO.网站关于各国反倾销情况的统计.

②Article 5.4 of Antidumping Agreement,WTO.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倾销立案公告>,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40号.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83号.

⑤Section 732(c)(4)(D)of the Act,美国30年关税法第732(C)(4)(D)节.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葡萄酒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36号.

⑦<乙醇胺反倾销调查申请书>第38页.

⑧Article 5.8 of Antidumping Agreement,WTO.WTO反倾销协议第5.8条.

⑨<反倾销条例>第27条第4款.

[ 参 考 文 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2]<反傾销立案暂行规则>.

[3]<关于反倾销产品范围调整程序的暂行规则>.

[4]Section 732(c)(4)(D)of the Act,美国30年关税法第732(C)(4)(D)节.

[5]19 CFR 351.203(b)(2).美国商务部反倾销条例第19章351.203(b)(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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