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传销犯罪有关问题的研究

2018-04-23 02:11罗春艳
法制博览 2018年3期

摘 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传销呈现明显的高发态势,本文从认清传销的实质,外在表现形式上,剖析侦破难点,总结出打击对策,旨在为当前公安司法机关办案实战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难题提供启发。

关键词:传销犯罪;高发原因;侦破难点;打击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8-0203-01

作者简介:罗春艳(1995-),女,湖南长沙人,兰州大学法学院,法律(非法学)专业。 F中图分类号

一、概述传销的实质

传销是指组织、领导者发展人头,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传销具有严密的组织形式和狡诈的犯罪手段。

二、概述传销的组织形式

(一)五级三阶制,是传统方式传销组织惯用的一套分配制度。五级是指五个级别,从低到高为: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三阶是指三个晋升阶段:会员晋升培训员,培训员晋升为代理员,代理员晋升为代理商。五级三阶制又被发展为六级四阶制,还有出局制、超越制、回归制等配套制度。在异地邀请型传销中大部分使用该套规则。传销人员以旅游、承包项目、找工作等借口,将亲朋好友骗至外地,进行信息封闭、集中洗脑,威逼利诱新人交钱入会。

(二)积分型多轨制,是当今网络传销发展的新模式。根据业绩累计积分确定级别,不需要从低级爬高,多轨制更能发挥团队精神,上线可以将直推的下线根据利益最大化自由安排到自己发展的架构图的某一点位。传销组织者租用境外服务器建立自己的网站,以电子商务、互联网广告点击、风险投资等虛拟交易,通过拉人头提取报酬。

三、传销犯罪的侦破难点

(一)法律、法规入罪门槛高,打击面窄。刑法修正案(七)将严重传销行为入罪打破了以往传销犯罪无直接刑事法律规定的僵局,但同时也提高了入罪门槛,只打击组织者、领导者;对一些传销活动的骨干分子因以前的非法经营罪不再适用反而无法处理,或者自能以非法拘禁等情节处理,这样势必导致打击传销的震慑面狭窄。实践中,对传销犯罪追诉标准定为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组织者、领导者,但对组织者、领导者定义没有明确的细化规范,办案人员只能根据办案经验和传销人员的主观恶性加以鉴别,可操作性不强,有时得不到检法的认同使打击效率大大降低。

(二)案件涉案人数多,侦查范围广,调查取证难。传销案件均是涉众型犯罪,人员流动频繁,一个案件常常涉及几个甚至几十个省市,资金交易记录更是不计其数,经常需要多地警方协同作战,如果没有统一部署行动,很容易顾此失彼、贻误战机,给案件查办增加难度。传销案件中调查取证难,特别是网络传销,比传统意义上的传销更具欺骗性和隐蔽性,其一般租用境外服务器,一旦服务器数据被毁灭,就难以掌握会员信息及传销组织整个网络架构图,案件侦办的风险不断加大。

(三)各相关部门、公安机关内部各警种之间的沟通、配合、协调机制不健全。工商行政部门与公安机关之间的协调联动困难,一些地方对传销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因而没有从整体上重视,形成不了打击合力。国务院颁布的《禁止传销条列》规定了打击传销活动的主要职能机关是工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配合,但目前存在公安机关一家单挑现象。

四、打击防范传销犯罪的对策

(一)加强基础管控,完善办案机制,加大治理传销力度。深入抓实治安基础工作,对出租房屋严格管理,对外来流动人口认真登记,逐一排查,强化打击整治,捣毁传销窝点,形成工作常态,使传销活动无生存发展空间。公安部门要形成打击传销的高压态势,多警种同步上案,明确工作重点。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司法体制改革大背景下,侦查思路必须由“抓人”向“办案”转变,侦查人员必须具备强烈的证据意识,做到精准打击;同时要加强各地警方的联系沟通,抓好传销案件的串并,力争发起集群战役,形成大规模打击非法传销犯罪的作战格局,有效遏制犯罪案件的发生。

(二)强化专门机构的职能作用,完善组织协调机制,形成共同参与、协同作战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工商、公安部门是打击传销的主力军,既要分工明确,又要通力配合,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同时要取得政府支持,努力在全社会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公安机关内部警种合成作战,经侦部门要及时收集传销活动的情报信息,综合研判后提示预警;治安部门要加强出租房、流动人口管控;网监部门要对网络资本运作、基金投资、网络营销等网站进行实施监控。

(三)加强宣传教育,营造“反传销”社会环境。充分利用各种媒体搞好宣传教育,向群众解读国家打击传销的法律政策,将各种传销的的模式、手段及时公之于众,揭露传销的犯罪本质,打消民众不劳而获的侥幸心理,切实提高对传销的认识能力和抵御能力,广泛发动群众,对传销活动开展群防群控。

[ 参 考 文 献 ]

[1]刘昱彤.犯罪学视野下的犯罪原因及犯罪预防——以传销犯罪为例[J].法制博览,2016(10):178+176.

[2]赵文聘.传销犯罪防治探讨[J].犯罪与改造研究,2015(05):1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