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孙宪忠的“民法典”情怀

2018-04-24 07:50单一良姚炎中
21世纪 2018年4期
关键词:民法通则总则议案

本刊记者/单一良 姚炎中

孙宪忠,中国民法研究领域的权威专家,从2013年担任全国人大代表以来,一直为“人民之法”鼓与呼,真正担当起了人民代表的职责,被誉为是“民法典”的代言人。

勇当“民法”代言职责

3月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超英在回答中外记者提问时表示,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立法任务,民法总则已经在去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现在民法典各分编的编纂工作正在有序的开展,今年下半年适当的时候整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在庞大纷繁的法律体系中,民法与民众的联系最为密切,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经济生活的每个角落,个人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和企业的生产经营等,无不受到民法调整。民法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是民族精神、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编纂民法典不仅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也是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客观需要,还是形成完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体系的必然要求。

而在为民法典争取明正地位的过程中,孙宪忠一直痴情其中。2013年,他成为了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由此开启了他连续多年提出关于编纂民法典的议案的执着之路。2013年3月,他在全国人大会议上参与提交了“修订民法通则为民法总则、整合其他民商事法律为民法典”的议案;2014年,他继续提交了“关于修改民法通则为民法总则及民法体系化的议案”并提出了民法典编纂采取“两步走”的立法方案;同年8月,人大常委会就讨论了这份议案,10月中央就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议》,民法典立法工作开始启动;2015年,他提交了“关于中国民法典中民法总则的编制体例的议案”。2016年6月,民法总则草案首次揭开面纱;2017年3月,民法总则草案终于亮相全国两会。

看到民法总则草案,孙宪忠感慨万千,“对民法典,我有太多话要说”。因为民法典的立法过程他几乎是全程参与的,论证会、研讨会,参加过多少次他自己都记不清楚了。孙宪忠说,“一开始压力还是挺大,大家都觉得已有民法通则了,民法典编纂没必要了。”但在他看来,编纂民法典并不仅仅把它作为完成民法文化的象征,更重要的原因是,现行民法通则中绝大多数涉及民事权利的规定,已经被物权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等新法的内容不断代替。

“我在法院作过调查,现行民法通则156个条文,只剩下十个左右还在使用,已经几乎被‘掏空’,其作为一个基础性、统帅性法律的地位已经不复存在。”这让孙宪忠感到心痛。他在很多场合都喜欢用一句关于拿破仑的话强调民法典的重要价值,以及对于一个国家的重要性:“大家都知道拿破仑是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但是拿破仑自己认为他打仗、当皇帝、在法兰西执政等都不算是太大和有意义的事情,他真正做的有价值的事情是颁布了民法典。”

民法典颁布以后,孙宪忠被全国人大法工委聘请为立法专家顾问,孙宪忠曾经直接提供意见的有国家安全法、反家庭暴力法、慈善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国有资产评估法等,大概加起来有十几部,到后来有相关法律也参与讨论,像文物保护法、草原法、商标法,商标法等法律的修改孙宪忠也提了议案。后来几部比较大的法律,如立法法、慈善法等都付出过心血。

孙宪忠同代表一起步入人民大会堂

寄情农村三权分置

除了与民法典相关的议案,孙宪忠还有很多关心民生的议案和建议也受到了高度关注。今年他又提交了两份议案,其中一个是关于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问题。

所谓“三权分置”,就是指在农村现有法律体制已经承认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民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新设“土地经营权”。

孙宪忠告诉记者,在家庭承包制推行以后,把原来大块的土地分到各家各户去生产经营。生产经营对于保障农民基本的收入有好处,但是有一个最大的缺点,就是这种零散的经营没有效益,小块地的耕作也没有办法做绿色农业和科技农业。而要想提高产量,就得不断用化肥、农药,可是这样种出的粮食对人的健康不好。因此,要让农业健康生态起来,就必须用整块土地规模经营。

我们知道,土地规模合并就必须要确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现在国家推行农村土地做登记确权,但农民登记确权后合并,这个权利该怎么体现仍是一个问题。孙宪忠认为,这是法律上要首先要解决的问题——要把承包经营权中原来农民的权利搞扎实。另外,有些地区办家庭农场、合作社,甚至引进城市或者其他地方的农业企业,这是主体的第三种权利,也叫经营权,这个权利目前法律上也基本上没有相关规定。

孙宪忠说,物权法、合同法规定农民可以承包20年土地,但是承包没有办法转让抵押,最好还是做成物权。另外,从法律救济的角度来看也有很大的问题,如果租赁别人土地,权利也不稳定。比如,一块土地有争议,到底是土地所有人还是承租人到法院打官司,产生的法律效果都不一样。孙宪忠认为,最好的方法就是通过土地物权性的诉讼,从物权化的角度来解决这个问题。

关注个人隐私权利

目前,在我国家基本法层面上,提及个人信息保护的仅只有2017年3月制定的民法总则第111条。该条文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该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进入信息社会以后,人们最大的困惑就是信息被泄露被滥用,对于它的法律规制一直是老百姓很关切的一个问题,尤其是山东“徐玉玉案件”爆发以后引起社会很大关注。“招生的信息居然被拿去诈骗,而当事人在强大压力竟然选择了自杀,我们都很同情她。”孙宪忠说。

法学界有观点认为,隐私泄露问题应归到民法里,希望通过民法的人格权保护来解决这个问题,对此孙宪忠并不认同。“我们以徐玉玉案件为例,不能说招生信息对她的人格受到了损害,也不能说她的隐私受到了损害,而是这个招生信息最后变成了诈骗财产,涉及到的更多是刑法上的问题。”

孙宪忠认为,要解决个人信息问题,必须把握以下几个环节:首先是要认识到信息的采集过程。很多人的信息被收集、掌管,所以一定要建立一个针对这种群体性行为的法律。其次是如何进行信息的保管和利用。再次是信息从收集到保管到流通的渠道问题。目前我国虽然有网络安全法,但这不是专门针对信息的。因此,将来要有相应的法律对策,如果因为信息问题造成较大损失,应该通过刑法解决。

“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治理,必须是源头治理,我国现在需要建立信息保护的法律制度,能满足保护信息采集、保管、利用的制度。当然,对信息侵权、犯罪的法律措施也应该跟上。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以行政法规则、民法规则和刑法规则相结合的综合治理的方式来建立信息保护制度。”孙宪忠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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