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生态环境监管执法体制改革方案研究

2018-04-25 07:34马亚辉
当代旅游 2018年5期
关键词:方案改革

马亚辉

摘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当前,我国生态环境监管執法体制中存在着许多不足,无法适应加强环境保护、建设生态文明的需要。本文旨在探究改革现行生态环境监管执法体系,提出新方案。

关键词:环境监控执法体制;改革;方案

2007年发布的《中国环境绩效评估》报告指出:我国环境损失占当年GDP的8%至13%,持平甚至超过我国GDP增长速度[1]。传统的拼消耗、拼资源、拼能源、外延型、粗放式增长模式,造成了废水、废气、废渣、PM2.5对生态环境的严重污染,已经威胁到我国可持续发展的后劲与社会的和谐稳定。而我国生态环境监管执法体制的建设又赶不上环境污染、生态恶化的速度,存在着执法最高主体缺位与多主体分散执法、执法难、执法力度不到位的问题。因此,国家生态环境监管执法体制的改革势在必行。

一、当前生态环境监管执法体制的弊端

(一)执法最高主体缺位与多头执法平行

由于缺乏环境保护立法经验,加之长期以来忽视相关立法建设,当前环境监管政出多门,超过20个行政主管部门都有权进行专项环境监督管理,这就极大地分割了环境监管执法的权限[2]。加之制度设计不合理,造成了生态环境监管的碎片化,环境保护与资源保护、生态监管不能统一,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不能协调,生态保护与环境保护互相隔离,这就造成了全面执法的最高主体缺位,却同时存在着多头执法,无法形成联合执法、共同执法的力量;没有“长牙齿”的监督机制,环境保护部门难以真正监督地方政府。

(二)地方政府对抗生态环境监管执法

1992年以来,我国奉行以GDP为纲,各级地方政府也获得了相当大的自主权,为追求政绩,各地领导都不学习引入国外环境保护的先进观念,都在一窝蜂地盲目追求经济发展的高速度,盲目招商建厂,盲目大办特办“开发区”,只顾就业数字,只顾当地产值,不顾对环境的污染破坏,不惜糟蹋青山绿水。各级地方政府对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存在着普遍的抵触情绪,且他们直接控制地方环保部门的人事任免、财政拨款、物力划拨,形成了地方环保部门没有执法权威的尴尬局面[3]

(三)生态环境监管执法体系内部资源配置不合理

在中央三令五申加强顶层设计的督导下,国家层级的生态环境监管执法部门得到了有效建设,执法手段先进、执法装备充足、执法能力强。然而,我国环境污染却往往发生在各地方各基层,越往下越严重,离北京越远越严重。加之地方政府的消极不作为、不重视,造成了省-市-县,越往下生态环境监管执法部门人手越少、素质越低、设备越差、技术越次的情势。资源配置的不合理,极大的削弱了地方层面上生态环境监管执法的力度。

(四)地方环境监管部门财力无保障

地方环境执法机构在地方领导眼中姥姥不疼,舅舅不爱,缺乏地方财政拨款。有些环境监管单位甚至利欲熏心,勾结高污染企业,与污染大户形成了“互生关系”,依赖高额罚款、高额排污费维持本单位人员工资,这就不仅不能治理环境污染,反而延续、加剧了环境污染。

二、建立独立生态环境监管执法体系的方案

我国十二五发展规划明确规定要实行绿色发展,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建设美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为了贯彻党的路线,改革现行生态环境监管执法体制,有必要加强法律权威,确立执法主体,形成统一的自上而下的环境监管执法体系。

(一)加强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建设

2014年,我国已经修订了《环境保护法》。但在实际执行中,还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因此,有必要加强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建设,夯实法律基础,树立法律权威,明确赋予环保部门独立开展生态环境监管执法的权力,形成《环境保护法》的执法最高主体。

(二)改变多头执法的局面

以生态环境部为中心,改变多头执法的局面,将原来分散在发改委、工信部、公安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气象、能源等二十多部手上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力集中上来,由环境部统一掌控,环境污染、资源保护、生态保护一起抓,形成执法合力。根据国外的先进经验,环境保护是一个职能上不断独立,范围上不断扩大,内容上不断丰富,权责上不断整合的动态发展过程。西方发达国家的环保部门,具有独立的管理权、执法权、监督权,在范围上涵盖环境、资源、鱼业、农业、林业、国家公园、核电、污水治理、水利、房地产市场、能源等多方面,统一管控整个国家的生态建设,这是值得我们学习借鉴的。

(三)全面落实环境监管执法体制财政上的独立性

没有人事、财政上的独立就谈不上真正的执法独立,所以必须坚决排除地方政府对环保执法的干扰,坚决切断地方政府对地方环保部门人、财、物方面的控制,让地方环保部门独立出来,直接对环境部负责,由环境部而不是地方政府负责各环保单位的财政经费,实现环境监管执法体制财政上的全面独立性。在此基础上,坚决斩断环保部门与污染大户的利益链,坚决制止环保部门靠排污费、靠罚款吃饭,严罚内部的害群之马,切实加强全国各地方环境监管与执法。

(四)加强生态环境监管执法体系的能力建设

改变当前环境生态环境监管执法体系内部“头重脚轻”的资源配置局面,针对北上广一线地区污染重、二三线地区污染加速的实际情况,充实各级单位执法装备,提高执法技术水平,提高执法队伍人员素质,实现生态环境监管执法的信息化、科学化、网络化,全面强化生态环境监管执法能力。

(五)加强各部门对环境部的协调配合

当前我国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往往是由于多方面因素造成的。为切实加强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有必要形成联合执法的局面。一旦环境部发现企业重特大污染,便立即向公安、工商、电力、水利、银行等部门发出命令,停止贷款,停止供水、停止供电。

三、结语

习近平同志指出:“绿水青山才是金山银山。”只有改革生态环境执法体制,形成独立、全面的生态环境执法体系,才能把生态环境保护摆在更突出的位置,推动美丽中国的建设。

参考文献:

[1]王金南,秦昌波,苏洁琼,葛察忠.独立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评估体制改革方案研究[J].中国环境管理,2016,8(01):34-37.

[2]常纪文.新常态下我国生态环保监管体制改革的问题与建议——国际借鉴与国内创新[J].中国环境管理,2015,7(05):15-23.

[3]陆畅.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政府职能与责任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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