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外资金联动模式探讨

2018-04-28 06:12陈艳琼
财会学习 2018年11期

陈艳琼

摘要:在经济全球化的大环境下,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加快了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融合,为了促使越来越多的企業将‘引进来和‘走出去更好地结合,满足境内外资金的需求,将人民币推向世界的舞台。近年来,增加了一些新的联动模式,本文拟简要分析几种主要的境内外资金联动模式。

关键词:境内外联动;跨境资金池;内保外贷;外保内贷

一、内保外贷(内存外贷)与外保内贷

(一)概述

1.内保外贷

内保外贷是指境内企业利用其在境内银行的授信、保证金等多种担保方式,并缴纳一定比例的保函费用,由境内银行开具融资性保函给境外银行,为其在境外注册的关联企业提供担保,由境外银行为境外企业发放相应贷款。相对于一般经营规模大且资金实力雄厚的企业,其大部分业务均在境内,而境外还处于成长期的企业,无法在境外取得授信时,可采用内保外贷资金融资。

内存外贷则是在内保外贷基础上衍生出的另一类产品,基本操作方式及原理同内保外贷,只是使用存款方式进行担保,不需要开具融资性保函,仅在同一银行体系内进行,无法跨行操作,也无需另行支付保函费用,适用于境内资金充足的企业。

2.外保内贷

外保内贷则与其相反。将已经在海外发展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到中国来进一步发展,其在境外的金融机构为其提供担保并开具融资性保函。则在境内企业无法取得境内银行的支持,则可采用外保内贷的方式为境内企业提供发展资金。

(二)优势

此模式并不需要发生跨境资金交易,只有当境外机构发生违约情况且境内银行需要承担担保责任时方有跨境结算,因此受外管政策限制较少,境内企业也无需报外汇管理局备案,更不受外债额度限制。境内企业可利用已有授信在境内银行申请开具融资性保函,境外银行仅需对境外企业的资金用途调查,便可在短期内完成境外融资。

(三)需关注的问题

1.银行之间保函的接受度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会遇到银行之间不接受保函的情况,也有虽然接受保函,但利率会由于保函开具的银行不同而有所浮动。此时应尽量寻找跨国性的银行,在自己体系内争取到更好的合作条件。如果一定要跨行操作,需事先了解放款银行对保函的接受情况,寻求接受度条件更优越的保函银行。

2.内保外贷的限制性管理

外汇局2010年规定“银行为境内、外机构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一并纳入余额指标管理,银行对外担保余额指标原则上不得超过该机构本外币合并的实收资本或营运资金的50%,或者其外汇净资产数额;企业对外担保余额指标或(和)外汇局逐笔核准的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2017年,外汇局又发文规定:“债务人可通过向境内放贷、股权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又为我们提供了两种将资金调回境内使用,更好使境内外资金互动。

二、境外放款与自贸区跨境人民币借款

(一)境外放款

境外放款是境内企业为其在境外的关联企业提供借款融资,并以合同形式确认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等要素。因其较少境内前置审批环节,而且债权项下的资金跨境属于资本项目,只要放款人向境外放款的利率合理范围内,就无需匹配相应的跨境贸易背景。

1.外币境外放款

外汇管理局要求外币境外放款,实行余额管理。境内企业在外汇局核准的额度内,可使用其自有外汇资金、或人民币购汇资金以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外币资金池资金,一次或分次向境外汇出资金。境内企业在申请该业务前需向外管局核定额度,一般不得高于其所有者权益的30%,自贸区内企业可放宽至50%。有效使用期应在自获得外汇局核准境外放款额度之日起2年内有效,并提前1个月申请展期,每年确认一次。实行专用账户管理。

2.人民币境外放款

放款人应与借款人之间具有股权关联关系,不得使用个人资金及自身债务融资进行境外放款。放款期限原则上应在6个月至五年内,原则上同一笔境外人民币放款展期不超过一次。

此方式适合境内资金充裕或信用良好且能获得金融机构授信额度,而其境外关联公司才刚起步,无法取得境外资金支持。外币放款更加严格,手续也较人民币放款更繁锁,但却可以归避一定的汇率风险,降低汇率损失。

(二)自贸区跨境人民币借款

自贸区跨境人民币借款是指自贸区内企业可从境外的金融机构、关联公司等借用人民币资金。

1.借款额度:一般企业的借款额度为实缴资本的1倍;而在自贸区启动前已设立在自贸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决定是按“投注差”模式还是按实缴资本的1倍办理,一经决定,不再变更。

2.期限:一般为1年(含)以上

此方式适用于“引进来”的企业,虽要求其在境内必须注册在自贸区,但同时还可享受一系列优惠便利的金融政策,为企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支持及环境。

三、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

2014年,央行上海总部为简化收付款流程,降低资金成本,提高企业成员单位的资金使用效率,针对日常境内外结算业务,规定试验区内可从事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的企业成员单位必须是境内外关联企业,包括集团内存在资本关系、投资性关联关系以及存在供应链关系的、有密切贸易往来的集团外企业。具体分为两种:

(一)集中收付服务

企业成员单位签订业务合同,办理报关后,由主办企业通过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代理境内成员企业向境外交易对手进行日常项目的结算业务。

(二)轧差净额结算服务

适用于全球资金结算中心的跨国集团或境外交易对手较为固定的企业。在签订业务合同后,由主办企业并笔或轧差后统一向境外交易对手进行收款或付款的结算业务,原则上每个自然月轧差净额结算不少于1次。

四、跨境资金池

跨境资金池是指同一个跨国集团企业体系内的境内外公司之间的资金集中划转管理业务,属资本项目。外币与人民币的跨境资金池需要分开设立,具体操作规范上也有很大差异。

(一)跨境外币资金池

外币跨境资金池的认定,只需要集团境内外成员企业之间相互直接或者间接持股。作为主办企业的成员公司必须为中国境内独立法人企业。

主办企业应分别开立境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和境外外汇资金主账户,境外账户集中运营境外成员企业资金及从境外机构借入的外债资金,自贸区内主办企业的境外主账户可与境外资金自由划转,但与境内主账户只在额度内划转。

从境外外汇资金主账户净融入境内资金主账户不得超过外债总规模。而从境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净融出境外外汇资金主账户资金不得超过对外放款总规模,自贸区内向境外调出的资金,不得超过境内所有成员企业所有者权益总和的50%。

(二)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

随着外币跨境资金池经验的逐步积累,为了让人民币成为国际货币,央行浮推行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非自贸区资金池限制了跨国企业集团的范畴相对于自贸区人民币资金池对于企业集团相对模糊。原则上跨国企业集团只可设立一个跨境人民币资金池,且主办企业应为境内公司,但集团母公司在境外的,也可以指定境外企业为资金池主办企业。成员企业之间并未要求其具有实际上的控制和被控制关系。成员企业之间应签订协议,确保融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不得进入资金池,明确各自在反洗钱、反恐融资以及反逃税中的责任与义务。并选择一家银行开立人民币主账户,实现境内外资金的集中管理和运用。

跨国企业通过跨境资金池可以统一管理境内、外的自有资金,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提高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人民币资金池比外幣资金池从额度及操作上更加灵活,但因其必须在境外购汇,可能会有一定的汇率风险。

综上,随着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融合,越来越多的境内外资金联动模式,不论是“走出去”,还是“引进来”的企业都能找到适合自己联动模式,但一定要时时关注政策调整变化,做到依法合规,根据自身的组织及资金结构选择合适的模式满足境内外企业资金需求。

参考文献:

[1]刘慧萍.浅析境内外联动融资的几种常见方式[J].中国经贸,2016(24).

(作者单位:携程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