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再谈判流程的构建

2018-05-02 22:13樊世昊
市场周刊 2018年4期
关键词:柔性谈判信任

樊世昊

在我国,PPP模式作为一种融资手段,在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之下正在经历它的黄金发展阶段。尽管PPP模式作为融资手段在世界范围内早已被推广应用,但考虑到我国特有的政治体制、经济环境和战略风险管理对其产生的特有影响和特殊要求,PPP模式如何更好地满足经济发展需求、规避相关风险、保证工程顺利完工成为诸多学者研究的焦点。工程项目的顺利完工最可以直观地展现PPP模式的作用和价值,但PPP项目的单方或者双方因为某些原因认为原有的合同已经不再适用,需要进行调整以便适应最新的情况时,便需要进行再谈判,涉及的原因往往有政府信用、政策的变化、民众的反对意见、项目的绩效情况等。国内的很多学者对于再谈判的原因、结果、影响做出过相关研究,大多认为再谈判作为长期契约的事后补救措施无法避免且不利于项目工程的完成。然而长期契约作为一个时间点的产物,并不能涵盖项目进行阶段的所有可能发生的事件,因此文章认为将初始的柔性合同作为基础,再谈判作为一种事后措施,只要能对再谈判有效利用且控制谈判的次数及质量,再谈判体系的引入也可以为参与PPP项目的双方带来双赢。

此外,PPP模式的参与方之间的关系应当为合作关系,工作中地位应当均等,其目标应当为双赢。因此,双方博弈、信任以及契约精神的引入,维系着双方的合作关系,保证了项目的顺利进行。其间发生的不利于合同继续执行的事项,会因双方存在投机行为、违反契约精神从而减少甚至打破双方信任,导致合作失败。柔性合同作为双方合作基础的引入,对不利事件的发生拥有一定的预见性和容忍度,会减少双方摩擦,此时引入再谈判机制,在合理有效的前提下对争议事项进行再谈判,有利于问题的解决和项目的继续进行。

二、文献综述

再谈判体系的引入一方面是由于其不可避免的特性,人们无法通过事先预测从而对事后事项进行完全的判断和解决。其次,再谈判体系的建立可以让人们从合作双赢的角度看待过程中所遭遇的事故和分歧,在控制好再谈判的频率和数量的情况下,再谈判同样对项目的进行起到了一定的保障和督促作用。然而再谈判的存在,也需要一定的范围和程度的规制,显然刚性的合同无法为事后谈判提供谈判落脚点,因此,期初柔性合同的签订便显得尤为重要。下面对相关文献进行综合梳理。

(一)再谈判不可避免

马桑(2016)认为契约的不完全是导致PPP项目再谈判产生的根本原因,契约是用来约束和保障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但因为PPP项目持续时间长,合作双方无法准确预知未来要发生的所有情况;PPP项目交织着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在利益驱动下如遇到外部环境改变(如需求增减、经济结构变化、能源价格波动等),参与方会为自己争取相应利益;PPP项目本质是公私合作,受政策变化、政府官员人事变动等政治因素影响很大。因此,双方初始契约并不完善,再谈判就成为一个大概率的事件。

(二)柔性合同的必要性

汪霄、高申远(2016)认为PPP项目呈现双方进行长期合作的特征,牵扯到复杂的利益关系,合同中对于后期存在的不确定性存在简单和刚性的特点,这是大量失败项目的共同特征,没有为项目的事后调整留有空间,因此,合同的柔性具有必要性,在未来的PPP项目中存在广泛的应用空间。

杜亚灵、李会玲、闫鹏、尹贻林(2015)认为当交易的外在环境发生改变时,合同的柔性就体现在它容许双方在基于双方约定的交易规则的基础上,迅速地在双方合同中的预留空间里响应改变,体现了动态交易中的交易秩序。工程项目中不确定性越大,越是凸显柔性的价值,为了追求交易双方的再谈判成本的最小化,需要找到PPP项目中合同中的平衡点,保证刚性和柔性的均衡,使合同的功能实现转边,不仅仅局限于结构化和保护交易双方的权利,同时也实现协调和适应。

(三)再谈判的性质

当前主流看法仍然认为再谈判存在严重的增加参与双方的成本和项目进行的效率,着力于减少再谈判的数量,没有能正确认识到再谈判在漫长契约期间对项目完成所起到的保障作用。不过,仍然有学者提出了较为新颖的观点。刘婷、赵桐、王守清(2016)认为PPP项目具有很长的合同期,说明开始签订的合同做不到包含整个周期中的所有问题,如果PPP项目中存在着较大的不确定性,且再谈判过程中所产生的交易成本大于适当灵活地允许再谈判发生的条款的价值,不如适当地放宽条件,容许交易双方在特定条件下发起再谈判。

另外也有学者觉得再谈判的出现对于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种途径,不应当一刀切,认为再谈判所带来的影响必然是负面的,通过控制再谈判也可以对项目的进行起到一定积极的作用。

三、再谈判机制的构建

(一)从个人利益到合作双赢——再谈判的意识保证

PPP项目中文译名为公私合作伙伴关系,作为公共部门的政府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过程中引入社会资本,既能履行好政府的服务职能,又可以最大程度上节约成本、缓解财政压力、减少不良贷款。而作为社会资本的企业,在得到相对应政策的扶持之下,通过参与公共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为自己带来一定的便利还可以创新管理体制,为企业发展引入新事物。本该是双赢局面的合作模式却因一部分组织或个人的投机或者短视行为,为项目的履约造成了极大的风险,从而使社会资本对PPP项目望而生畏,或者政府为PPP项目买单造成更大的财政压力等问题。

因此,双方对合作双赢的背离尤其不利于再谈判的进行。再谈判本身就是建立于之前契约的一种修正和博弈,只有在合理范围内的博弈才会得到双方认可和接纳,如果一方或双方提出合理范围之外的要求,再谈判的过程无疑会激化双方矛盾,而再谈判的结果则更像是一种单方或双方的惩罚。基于此,在合作初期建立对等的合作伙伴关系和地位,摆正自己的合作目标不仅是再谈判成功进行的保证,更是PPP项目成功进行的重要保证。

(二)柔性合同——再谈判的基石

公共基础设施建造的相关工程不同于一般营利性质的工程建设,跨度长,影响范围广是其重要特征。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合同一般跨度都在20-30年不等,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问题种类多,不确定性强,因此一个刚性的、静态的合同并不能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此外,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影响群体不只有合作双方,还有社会群体,民众的需求、抗议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倘若不对这些现象做出及时的反应和修正,将无法达到公共基础设施服务于民的目标,甚至有可能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柔性合同的引入,即对双方权利义务有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也为事后谈判提供切入点。这里涉及到设置相关的触发条款,触发条款的设置可以保证双方在合理范围内进行再谈判,而不是将再谈判机制转化成一种合理的“敲竹杠”。例如徐中(2015)以北京地铁四号线为例,对诚实基础设施PPP项目中再谈判的触发条件进行过研究,研究发现北京市在建设北京地铁四号线合同中预设了关于法律变更、不可抗力、标价标准调整以及客流量持续低迷四个方面的再谈判触发条款,正是这些触发条款的存在,才能使北京四号线在遇到各种问题的情况下依然顺利完成。

合作双方拟定合同条款时可以依据双方对彼此的信任程度预测,可以基于双方对履约过程中的彼此反应的模拟。但是,参与双方应当明确,刚性合同和柔性合同应当是以适当的比例进行共存而非是对二者之间更迭的追求。

(三)再谈判流程—再谈判运行机制

一般意义上讲,合同的签订属于静态行为,合同所能反应的信任和博弈也在合同签订的时点终结。然而再谈判的发生使得合同有了动态属性,人们基于自己的需求和继续合作下去的愿景会进行合同相关事项的讨论和协商,只有在对彼此保持信任的情况下,再谈判才会展开,而在谈判的过程中,双方博弈并最终达成共识使得项目可以继续实施。因此在再谈判存在下的合同履行,信任和博弈都将是动态的。如果片面地将再谈判划分到消极的一面,会使得双方在博弈过程中更注重个人利益而背离双赢原则,此时合理地建立再谈判机制,将双方分歧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不仅会减少双方摩擦,还会培养双方协同合作意识,增强彼此信任和认同。

图1

再谈判步骤的有效实施可以提升合同双方的信任程度。信任程度的提升,有助于双方信息共享、风险共担,政府部门更愿意履行之前的承诺,为项目运行提供良好的政治环境,社会资本可以更加高效地实施工程项目计划。PPP模式本身的愿景便是1+1>2,只有双方真正投入,并且相互交流找到高效的合作途径,培养合作默契,才可以使得项目顺利开展。

文章以适当配比的柔性合同作为起始点,再谈判作为手段,再谈判和信任的相互作用作为催化剂,构建再谈判系统。

图2

以适当配比的柔性合同作为初始点,既能保证双方利益和义务的规定和执行,还能就一些因素可能发生的状况设置触发点,为今后项目再谈判的开展提供合理保证。如果合同执行中发生足以影响双方合同履行情况的因素,若双方理性、不存在敲竹杠等投机现象则可进入再谈判环节,若一方或双方无意愿进行谈判,项目失败。再谈判的有效进行,依托于相互之间的信任,而再谈判环节的成功完成,则会增加彼此信任,促进彼此合作。再谈判和信任的相互作用,会减少项目失败的风险,一定程度上促进项目的成功。

四、关于再谈判的相应建议

再谈判的有效进行,对于双方促进相互了解和交流,以及改进工作流程都有着很重要的影响。再谈判运行机制的建立,并非鼓励合同双方进行无休止的合同讨论,而是在合理范围内对已签订合同的弹性条款进行修改和完善。那么如何有效进行再谈判,保证再谈判质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从国家政府层面来看,政府应当努力创造一个相对平和、稳定的政治环境,避免朝令夕改和一个领导一个制度等问题的发生。社会资本之所以选择政府作为合作伙伴,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政府可以为其提供相对优良的政策、社会环境。一旦政策出现较大反差,将会影响双方信任程度,从而影响再谈判效率。

合同双方应当尽量保证合同定立初期相关文件和人员的保留,一项大型工程如果过于复杂,一旦后期发生再谈判,资料和相关人员的缺失将会导致再谈判效率的大大下降,从时间和成本上对双方资金、资源,社会容忍度等多方面造成不利后果。完善再谈判流程,增强再谈判质量。合理分辨再谈判触发点,区分合理再谈判和不合理再谈判,再谈判过程中注重再谈判质量,避免该类事件的重复发生。

五、总结

PPP模式作为我国融资模式的新兴力量,人们对其充满了期待。但基于特殊的政治和社会环境,PPP项目在我国的开展并不是一帆风顺,PPP项目的失败案例屡见不鲜。剔除投机的社会资本和流氓政府的特殊因素,如何为PPP项目的成功实施保驾护航成为学者们的研究热点。再谈判作为项目实施过程中绕不开的环节一直以来都被视为降低工程效率的现象。但文章经分析认为,再谈判的存在有其必然性,如果合理规制,也可以为PPP项目的成功实施添砖加瓦。因此,文章认为应当从思想上由个人利益的追求转变为对双赢目标的共同协作;在项目开始阶段,适当引入柔性条款,为今后再谈判提供合理保证;最后在考虑信任的机制之下,完善再谈判流程,发挥再谈判在项目实施中的积极作用。

当然,再谈判的存在从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成本,降低了效率。但是基于合同的长期契约性质,即使不是因为外力导致再谈判的发生,期初签订的合同也无法满足漫长时间内的各种需求,因此不仅应当把再谈判看做缓和矛盾、寻找解决办法的有效途径,更应当将其视为项目发展和完成的必要保证。

参考文献:

[1]王俊豪,金暄暄.PPP模式下政府和民营企业的契约关系及其治理——以中国城市基础设施PPP为例[J].经济与管理研究,2016,(03):62-68.

[2]马桑.PPP项目再谈判的博弈分析与模型构建[J].现代管理科学,2016,(01):40-42.

[3]王颖林,刘继才,赖芨宇.基于投资方投机行为的PPP项目激励机制博弈研究[J].管理工程学报,2016,(02):223-232.

[4]刘婷,赵桐,王守清.基于案例的我国PPP项目再谈判情况研究[J].建筑经济,2016,(09):31-34.

[5]汪霄,高申远.基于PPP模式的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合同柔性问题[J].土木工程与管理学报,2016,(05):71-75.

[6]杜亚灵,李会玲,闫鹏,尹贻林.初始信任、柔性合同和工程项目管理绩效:一个中介传导模型的实证分析[J].管理评论,2015,(07):187-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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