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影子银行的监管

2018-05-02 07:56贾照杰
智富时代 2018年2期
关键词:风险监管影子银行消极影响

贾照杰

【摘 要】近些年,我国影子银行问题逐渐显现,影子银行因其难以被监管的特点而被人们熟知,影子银行通过金融创新发展迅速,虽然对我国还没有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但是其中隐藏的风险也需要全社会的关注。本文通过三个部分分别介绍了影子银行的发展历程、对我国的负面影响、现在的监管现状和改善建议。通过以上的介绍大体上论述了影子银行对我国的影响,探讨了进一步深化金融监管的可能性。

【关键词】影子银行;消极影响;风险监管

一、影子银行发展历程

1.影子银行的产生

“影子银行”产生于上世纪60-70年代的美国,这一时期美国出现了所谓脱媒型信用危机,即存款机构的资金流失、信用收缩、赢利下降等。为了应对这种脱媒型信用危机,不仅政府大规模放松金融部门的各种管制,而且激烈的市场竞争形成一股金融创新浪潮。“影子银行”体系也在这一过程中逐渐形成。2007年,影子银行的概念由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执行董事麥卡利首次提出并被广泛采用。

2.影子银行在我国的定义

在中国,“影子银行”的概念至今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一般认为只要涉及借贷关系和银行表外业务的都属于影子银行。在中国的市场现实中,影子银行主要涵盖了以下几块:

①一些采用混合资金池运作模式实现资金期限转换的银行表外“理财产品”。

②一些以滚动发行的方式将短期资金投入到中长期项目的“信托产品”。

③开展融资活动的非金融机构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私募股权基金、及各种民间借贷等。

④货币市场基金通过购买金融债券和投资银行存款,为企业提供债务资金支持等[1]。

二、我国影子银行产生的主要负面影响

1.放大了商业银行的总体风险

与传统商业银行相同,影子银行主要经营和交易的对象是资金,随着人们投融资需求的增长,影子银行规模也一直处于快速增长的状态。

从2011年至2014年其规模呈现出极度膨胀的态势,但是从 2014 年到 2015 年的数据来看,由于委托贷款的减少,影子银行有平稳发展的趋势,已部分替代了商业银行的业务和功能,对于商业银行的存贷款业务具有一定的替代效应[2]。

本文中根据央行的相关数据整理出了2008—2016年人民币理财产品规模以及其中未纳入风险准备的非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规模如下图1-1所示:

可以看到未纳入风险准备的非保本型理财产品的数量在总的理财产品数量中所占比例与日俱增,由于未纳入风险准备的非保本型理财产品其没有计提风险准备,所以这放大了商业银行的整体风险。

2.影子银行降低了货币政策调控效率

影子银行从信贷补充的边缘金融市场角色转变成社会融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极大地改变了我国金融市场的传统结构,由于影子银行的实际融资规模难以统计,且部分影子银行的运作未纳入货币政策调控范围内,对货币政策工具的执行效力构成冲击,增加了货币政策的调控难度。其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影响货币政策工具的执行效力

影子银行的贷款规模占到社会融资总量一半左右,这在客观上必然影响了中央银行通过利率、存款准备金率等常规货币政策工具,实现抑制通货膨胀等货币政策目标的效果,干扰了货币政策工具的正常传导。

如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主要由存款转化而来,按照目前规定,保本性产品资金纳入一般性存款统计,计提准备金,而其他理财资金则不受准备金制度约束,导致法定存款准备金计提范围缩小。

(2)高杠杆率的风险

影子银行的高杠杆率主要源于其特有的业务模式。如下图1-2所示根据2011年至2016年央行的中国影子银行季度监测报告显示[3]:

影子银行可以提升杠杆率,因此社会融资总量可能低估了杠杆率的提高。传统银行体系其资金主要来源于存款,在留取一定存款准备金后再做贷款,其以零售为主导,并受到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与传统银行体系不同,影子银行采取了一系列所谓的金融创新,能够在短期内迅速发展起来,突破了现有的银行监管制度与体系,把金融衍生品的设计建立在不存在的假定之上,并形成了一套高风险的运作方式。尽管通过金融杠杆提高盈利能力是金融机构获利的模式之一,但过高的杠杆率使得金融机构在面临重大的非预期损失时,将迅速丧失清偿能力,由此导致这类金融机构追求过高的杠杆率而形成巨大的潜在风险。

三、我国影子银行监管改善建议

(1)建立风险备付金制度

我国影子银行在正常运作的时候可能出现经营风险和信用风险,最有效的方法之一就是建立风险备付金制度。针对影子银行可能存在的经营风险和信用风险,我们可以借鉴期货市场上的风险备付金制度,向货币需求者按照信用等级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让金,控制放贷人借贷业务的风险,并严格规定所贷资金除弥补风险损失外不得用作他途。

(2)建立借贷市场资信审核系统

建立借贷市场资信审核系统也是影子银行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和信用风险的有效措施。我国影子银行在给企业发放贷款之前,应要求其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中长期财务报表,要求其详细分析其信用的材料。在审核之后,可以对借款企业发放贷款,但要继续保持对其实时监管和披露,提高企业的透明度,从源头上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引起的经营风险,对贷款企业在借贷活动中的诚信情况作出记录并建立诚信档案。

【参考文献】

[1]张世强,张青超,影子银行规模估算与监管研究[J].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13(5):95-100.

[2]袁增霆,中外影子银行体系的本质与监管[J].中国金融,2011(1)

[3]徐军辉,中国式影子银行的发展及其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影响[J].财经科学,2013(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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