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法律问题研究

2018-05-02 07:56王婷君
智富时代 2018年2期
关键词:政府监管

王婷君

【摘 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对传统的“水污染、谁治理”责任模式丰富与完善。排污行为人将自己的治理责任转移给环境服务公司,并向环境服务公司支付一定的费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污染治理效率,促进政府对于环境污染治理的监管,同时也有利于环境利益的保护。目前,我国环境第三方治理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责任划定的不均衡和政府监管不到位的问题。为了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更好地应用于环境保护领域,应当构建合理的第三方治理责任分配模式,减轻企业责任。同时,完善政府在第三方治理中的监管责任。

【关键词】第三方治理;责任分配;政府监管

一、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概述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排污者通过缴纳或按合同约定支付环境治理费用,委托环境服务公司代替污染企业进行污染治理的新模式。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能够降低污染企业的环境污染治理成本。专业化的环境服务公司能够同时处理多个环境污染项目。对于环境污染的集中化、统一化处理,降低了污染企业购买治污设备的经济成本。对于治污过程中所需材料的费用,环境服务公司的大批量购买价格低于污染企業的小批量购买价格,直接降低了污染企业的污染治理成本。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有助于提升污染治理效果。环境服务公司具有环境污染治理的专业能力,同时具有专业的环境污染治理设备。污染企业在治理环境污染过程中,普遍存在着将污染治理设备闲置,仅在接受国家环境行政机关检查时才予以使用的现象。这导致了环境污染现象的普遍存在,企业污染治理的效果普遍低下。环境服务公司的环境污染治理,能够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将污染治理落到实处,切实保障环境利益。

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存在的问题

(一)环境污染责任划定不均衡

环境责任划定不均衡是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存在的最主要问题。环境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承担污染责任的主体是排污企业,即由排污者承担污染责任。在污染治理过程中,引入环境服务公司后。环境服务公司也就成为了环境污染治理责任的承担者。环境服务公司成为污染治理责任承担者是由于排污企业与环境服务公司之间缔结的服务合同。当排污企业按照合同规定排放污染物,由于环境服务公司的污染治理不到位等问题造成的环境污染,仍由排污企业承担违法排污责任。这大大削弱了排污企业主动与环境服务公司合作治理污染的积极性。

(二)政府对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监管不到位

政府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存在着监管不到位的问题。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市场准入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在这种发展现状之下,我国目前还尚未建立环境服务公司的信用评价制度。第三方污染治理企业信用评价制度的缺失导致了排污企业在选择环境服务公司的过程中,缺乏一定的参考依据。同时,我国尚未在国家层面制定一套完整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的框架和标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具有较大的随意性。部分地区之间的规定存在明显差异性,不利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整合。政府对于排污企业以及环境服务公司的奖励机制也未曾建立,这对于进一步推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制度产生了不利影响。

三、完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有效途径

(一)明确排污企业与环境服务公司的责任承担

环境污染责任主要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类。明确排污企业和环境服务公司所应承担的责任,应当以这三类责任为基础,分不同的情况确定主体的责任承担方式。环境服务公司治理后的环境数据满足服务合同中关于污染物排放的规定,但不满足环境行政许可的标准时,产生的环境责任应全部由排污企业承担;污染物的排放满足环境行政许可的标准,但不满足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应当由双方根据事实存在的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污染物的排放既不满足合同约定的标准,也不满足环境行政许可的标准时,可能会同时产生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规定由排污企业和环境服务公司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内则可以依据合同中规定的内容,由排污企业和环境服务公司承担各自的赔偿责任和罚款金额。对于除罚款外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应当由国家环境行政机关或者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考合同中约定的内容,结合污染行为对环境造成损害的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的承担者。

(二)强化政府对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监管

政府应当自国家层面建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框架和标准。由国务院制定施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制度的行政法规,地方政府在此基础之上制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办法》。目前部分省市已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制定了当地适行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蓝本。对于该蓝本的规定,应当明确排污企业和环境服务公司必须以此蓝本为基础,仅能对合同内容进行适度调整。对于治理期限、治理水平等的相关规定,可以约定较国家标准更为严格的标准。

政府应当在对于环境服务公司进行深入考察后,建立第三方污染治理企业的信用评价制度。综合考虑环境服务公司的专业能力、设备水平等因素,将环境服务公司分为三个等级。排污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污染治理的需要,选择与自身相适应的环境服务公司。这种信用评价制度能够在排污企业选择环境服务公司的过程中,为排污企业提供一定的参考。使得排污企业对第三方污染治理企业有更深层次的了解,增加排污企业对于环境服务公司污染治理能力的信心。

国家应当在第三方环境污染治理的推广过程中制定奖励机制。对于污染治理过程中的合法排污企业以及完全实现合同目的的环境服务公司,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同时给予经济奖励或者精神奖励。如,在税收方面,制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环境服务公司污染治理设备的购买,采取免税等政策倾斜措施。对于排污企业因通过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制度的实施,使得其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浓度低于行政许可标准的,应当在给予奖励的同时,向社会广泛宣传。以企业带动企业,使得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能够快速、高效的发挥作用,降低因工业生产给环境带来的不利影响。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能够降低排污企业的污染治理成本,同时提升污染治理的效果,提高排污企业的达标排放率。在这个过程中,吸引了更多的社会资本进入到环境保护领域,这对于加强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因此,通过明确排污企业与环境服务公司的责任承担,强化政府对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监管,能够进一步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制度,推进环境保护事业的专业化和产业化。从而实现政府的绿色发展理念,保护公民的环境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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