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种养殖合作社中的法制问题解析

2018-05-05 06:59冉冉安涛贾立平
农家科技下旬刊 2018年1期

冉冉 安涛 贾立平

摘 要:为了推动生态种养殖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应该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制度体系。为此,本文从五个方面提出了对策建议,包括:强化生态种养殖合作社的法人地位、完善生态种养殖合作社运营的配套法律法规、建立生态种养殖合作社的权威决策和民主监督并行制度、建立生态种养殖合作社的社员权益保护制度、健全生态种养殖合作社的合并、解体、清算制度。

关键词:生态种养殖;农业合作社;法律制度建设;法人地位

2006年10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针对我国新时期农村合作社的建设工作,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这部法律中,强调了农村合作社应当遵循的原则,入社成员应承担的责任和享受的权利。十年间,我国各地的农村合作社获得了快速发展。生态种养殖合作社,是农村合作社中非常重要的一种,在许多省份都有成功的案例,如:贵州省贵阳市的白云生态种养殖合作社、江西省宜春市的汇通生态种养殖合作社、四川省巴中市山水间生态种养殖合作社、四川省甘孜州赶羊生态种养殖合作社等等。生态种养殖合作社的蓬勃发展,给相关的法律建设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文以此为背景,对生态种养殖合作社中的法律问题进行解析,以期指明完善相关法律的具体途径。

一、强化生态种养殖合作社的法人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部门对于合作社应提供各种渠道的帮扶。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某些地区的政府帮扶工作做过了头,一手包办了合作社的各种事务,从某种意义上代替合作社执行了法人角色。

在很多地区的生态养殖合作社具体事务执行中,政府部门代替合作社制定各种类型的规章制度,插手合作社的人事任免和管理层配置。甚至在生态养殖合作社的业务操作上,政府部门也进行干预,包括:强制引导合作社的种养殖品种、种养殖项目,强制规定种植规模、养殖规模,强制干预种植过程、养殖过程,强制介入种植产品和养殖产品的市场交易。在技术层面的过分干预甚至是代劳,使得生态养殖合作社更加无所适从。

政府部门对生态养殖合作社各种事务的过分干预,尤其是代替生态养殖合作社行使法人权利,暴露出很多问题:第一,生态养殖合作社的自主经营受到严重干扰,完成种养殖预案的热情大幅度降低;第二,政府部门对很多具体事务尤其是种养殖的技术流程和市场销售并不十分了解,过分干预导致生态种养殖达不到预定的技术目标,产品的品质下降、产量下降,种养殖产品和市场需求严重脱节。第三,政府部门代替制定了生态种养殖合作社的各种规章制度,使得合作社成员缺乏了解这些制度的热情,很多合作社的成员都不知道社内各种制度的具体内容,更无从谈及制度的落实和实施。

在生态种养殖合作社的建设过程中,政府部门的帮扶和引导是必要的,但不能过火、不能越俎代庖。从法律意义上讲,只有强化生态种养殖合作社的主体地位、强化生态种养殖合作社的法人地位,合作社成员才能激发出更大的热情,将生态种养殖事业发展好。

二、完善生态种养殖合作社运营的配套法律法规

生态种养殖合作社建设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这部法律文件。此外,各个省份、直辖市、自治区,也有区域性的法律性文件或指导意见。在这些法律文件的规定之下,生态种养殖合作社的设立流程、合作设成员的权利和义务都有了明确的规定。但是,生态种养殖合作社是作为一种独立的经济实体存在的,类似于企业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还处于空白状态,包括生态种养殖合作社注册过程中的验资规定、生态种养殖合作社每年的年检、生态种养殖合作社的登记变更等等。

相关法律规定的空缺,导致了生态种养殖合作社在农业经济的经营过程中,缺乏经济主体的规范化运作,无法适应日益完善的市场经济秩序。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完善生态种养殖合作社运营的配套法律法规:第一,明确合作社构建时各个成员的出资比例、出资形式,符合法律制度的规范。第二,按照独立经济实体注册过程的验资程序,制定合作社的验资程序,规范化合作社注册过程。第三,按照独立经济实体的年检制度、登记变更制度,制定合作社的年检制度、登记变更制度,使得合作社可以更加规范化的运营。

三、建立生态种养殖合作社的权威决策和民主监督并行制度

在生态种养殖合作社的成员构成中,成员角色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其中:一类是具有一定技术能力、管理能力、决策能力的成员,另一类是没有突出技术能力、没有突出管理能力、但按一定比例在合作社中投入资金的成员。

这两类成员体现了农民队伍的一种分化情况,根据农民群体的构成特点,掌握种养殖技术、熟悉农业产品市场、果断做出决策的人是相当小的一部分,这一部分人也往往在农村被称为能人,是其他农民学习的榜样,具有相当的领导力和影响力。这部分成员,在生态种养殖合作社一般要担任合作社的领导、管理层。其余的农民,具备一定的经济能力,可以在生态种养殖合作社进行投资,但不太明白种养殖技术的使用、不太了解农产品市场的运营情况、更无法制定出行之有效的决策。这部分成员,是生态种养殖合作社中的大多数,他们既希望有人领导,又希望能在合作社中保持一定的发言权。

所以,在生态种养殖合作社的实际运营中,既要保证合作社领导的决策力、执行力,又要发扬合作社一般成员的民主权利。在这种情况下,要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既确保权威决策制度又确保民主监督制度,实现两种制度的并行发展。

四、建立生态种养殖合作社的社员权益保护制度

因为法律制度体系的不健全,生态种养殖合作社的组建形式没有规范化,合作社成员都享受自由加入合作社和自由退出合作社的权利。在几个生态种养殖合作社的走访中发现,合作社成员普遍认为自由入社和自由退社,保证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实际上,这是一种误区。如果每个成员都可以自由地入社和自由地退社,生态种养殖合作社无法保证稳定的股东结构。同时,一旦生态种养殖合作社面临资金短缺,个别合作社成员在此时选择退社,必然噪声更大的资金链条缺口,使得合作社的经营难以为继。这看似是对退社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实际上是对在社成员合法权益的侵犯。此外,生态种养殖合作社中,成员合作的参股比例也关乎决策制定、种养殖方案确定、农产品收益分配等实际问题,也是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条文或规章制度进行限制的。

据此,为了保证生态种养殖合作社每一名成员的合法权益,应该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建设和制度建设:第一,对于新成员加入生态种养殖合作社,应该建立严格的新成员入社资格考察机制,包括新成员的经济承受能力,加入合作社的目的等等;第二,对于在社成员退出生态种养殖合作社,要设定退社条件,包括对退社要求合理性、退社时间节点的限制,避免因成员退社给其他在社成员造成影响。第三,要规定生态种养殖合作社入社成员的参股比例,设定最高参股比例的限制,避免形成个别成员一股独大的形式。第四,对于生态种养殖合作社中的小成员建立保护机制,避免经济能力差、占股比例小的成员,在生态种养殖合作社经营不善的情况下遭受难以承受的经济损失。第五,对于生态种养殖合作社中的小成员建立救济机制,一旦生态种养殖合作社经营不善,小成员无力承担经济损失时,合作社可以对小成员提供救济,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水平不降低。

五、健全生态种养殖合作社的合并、解体、清算制度

在实际的经营过程中,因为各种条件的不同,有的生态种养殖合作社会获得成功、取得理想的经济收益;有的生态种养殖合作社会则经营不善、面临破产的境地。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出现,经营良好的生态种养殖合作社规模不断扩大,兼并其他经营不善合作社的情况;而经营不善的生态种养殖合作社则有可能被迫解体,或者被其他合作社兼并。这些情况,就会导致生态种养殖合作社的合并、生態种养殖合作社的分散等情况,同时伴随发生合作社之间的资产清算和债务清算。

但是从现有的情况来看,在生态种养殖合作社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制度建设方面,尚未建立起健全的、规范的生态种养殖合作社合并制度、生态种养殖合作社解体制度、生态种养殖合作社清算制度。

为了推动生态种养殖合作社相关管理的法制化建设,必须在生态种养殖合作社的合并、解体及相应过程中引发的清算工作,建立健全明确的法律制度,从而避免在上述过程中发生的营私舞弊、损害合作社成员利益的现象发生。这样,既有利于经营良好的生态种养殖合作社的发展壮大,又有利于保护经营不善的生态种养殖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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