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背景下森林可持续经营的研究与展望

2018-05-05 10:09徐立勇
农家科技 2018年2期
关键词:可持续经营生态环保森林

徐立勇

摘 要:林业事业关乎社会民生,在可持续发展背景下,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不断趋于完善,对于新时期的森林可持续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中重要内容,如何能够推动森林可持续经营,需要遵循相应法律法规和政策条款的支持,立足于实际情况,推行生态补偿、分类经营和采伐限额等措施,有效改善其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推动林业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本文基于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下的森林可持续经营展开探究,提出有效措施予以实践,以求为后续研究它提供参考。

关键词:生态文明制度;森林;可持续经营;生态环保

森林可持续经营时“美丽中国”建设和发展的重要内容,对于维护生态平衡,谋求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为了迎合时代发展需要,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保护生态环境,相配套的《森林法》不断修改和完善,但尽管如此,内容并未出现明显的改变,在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方面局限性较大,缺乏可持续经营理念,生态效益偏低,与时代发现相背离。由此,针对此类问题,加强对其研究是必然选择,可以为林业发展提供指导和帮助,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一、国外森林可持续经营

1.德国

德国可持续经营中,无论是理论储备还是具体措施都十分值得借鉴,是欧洲林业强国的代表。德国森林可持续经营中,对于森林经营管理法治建设重视程度较高,更加关注森林生态文明效益,成立独立的森林可持续经营管理机构,规范经营流程,为实际工作提供健全的政策和法规。此外,德国森林可持续经营的配套政策和制度较为完善,在森林经营理论完善的同时,制度和政策也不断在完善,实际工作中取得了较为可观的成效。德国和我国一样,都曾经历过大量的原始林被破坏,进而大面积人工造林的过程,但是纵观当前德国造林现状来看,整体质量要远远超过我国,其经营经验值得借鉴。

2.美国

美國的森林可持续经营不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增长,还产生了良好的生态效益。美国森林可持续经营中,主要是在生态文明系统指导下,协调解决森林管理和管理目标差异的矛盾。美国的生态系统经营模式较为前沿,由配套的科技政策、法律和经济支持,落实到各个行政机构执行,并且由国家林业产业为核心,支持美国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我国森林可持续经营现状

在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背景下,推行森林可持续经营是必然选择,是我国社会经济和生态环保同步发展的重要内容,有助于对森林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当前世界各国对于森林可持续经营重视程度较高,通过几次世界环境与发展大会后,森林可持续经营得到了快速发展,呈现良好的发展前景。森林可持续经营作为社会经济持续增长的基础保障,其中面临着一系列严峻挑战和报纸昂,成为世界各国的重点关注问题。基于此,从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角度着手分析,推动森林可持续发展,首要一点是建立完善的森林经营法律制度体系,对于后续工作具有指导和参考作用,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我国在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中,为了推动森林可持续经营,相继推行了《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为实际工作开展提供相应指导和依据,尤其是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背景下,引导森林可持续经营法律制度和法律的完善为实践工作开展奠定基础。

1.森林的分类经营

森林分类经营,是当前林种划分的主要依据,在常规划分基础上进一步将森林分为商品林和生态公益林两种,制定不同经营目标,选择不同的管理技术予以支持。很多学者在森林可持续经营方面予以肯定,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有效措施予以改进,但是在公益林立法方面却存在明显的空缺和不足。对于当前森林经营中存在的管理体制不健全和配套政策不完善问题,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和看法。部分学者认为,此种分类法存在微观性和静态性缺陷,其中并未涉及管理体制和资金等问题,致使森林经营管理和资源林政管理脱节,实际工作联系不够密切,未能落实到实处。由此可以了解到,森林分类经营模式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在于分类后森林经营是否违背森林生态系统整体性,对于未来发展所产生的影响是否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在林业发展中,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制定合理的分类经营计划,分层次推进。结合地域特点和生态环保要求,制定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分类经营,在退耕还林基础上进一步落实实处。建立必要的森林生态体系,扩大森林面积的同时,从天然林逐渐朝着人工林转变,实现森林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内蒙古自治区属于经济欠发达区域,财政无法实现自给自足,需要中央财政补贴,无法对公益林生态效益提供充足的资金补助。对于此类额问题,自治区和盟市建立了地方公益林补助制度,设立专用账户,提供专款支持。结合公益林管理合同执行情况提供补助资金,谁经营、谁收益,禁止补助资金不兑现。

2.森林采伐限额

森林可持续经营中,采伐限额作为一种有效的经营模式,主要适用于商品林。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直接关乎商品林主体利益,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相关研究主要局限在制度改良和废除方面,局限性较大。有部分学者盲目认为保护森林资源就是采伐限额制度内容,所以对推进私有林审批制度建设保持高度赞同态度。除此之外,还有的学者认为才发现林需要应该结合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逐步开放采伐限额,完善配套的申报制度。更有甚者,认为采伐限额的推行将会严重制约林业事业发展,不利于林业生产力提升,为经营主体切身利益提供坚实保障。此外,还有学者认为,可以将原有的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废除,以此来推动森林可持续发展。

与此同时,我国在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中,过分的借鉴国外陷阱经验,未能充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忽视对森林可持续经营的深入研究,忽略我国森林经营法律制度的时代特征和遗留问题,导致其中存在的继承和移植问题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三、森林可持续发展的展望

为了可以在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背景下,迎合“美丽中国”时代发展要求,大力推行森林可持续经营,从整体角度进一步优化设计。所以,应该健全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从生态学和林学角度进一步优化,完善《森林法》中相关内容,为森林可持续经营提供指导。未来的林业事业发展,《森林法》应该从森林可持续经营主体角度出发,寻求合理对策予以实践,要求提升林业事业建设成效。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背景下,为了可以提升林业事业发展效益,应该大力推行森林可持续经营,完善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条款,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营林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有针对性的推动林业事业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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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莎. “美丽中国”视野下的森林经营法律制度创新研究[D].中南林业科技大学,2014.

[4]周训芳,张莎.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背景下的森林可持续经营:研究与展望[J].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8(02):4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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